桂宏誠觀點:政府敢把麟洋「唬」成是公務員─畸形的台灣民主

2021-09-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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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就是說,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即使以100%股份的投資,但係依屬於「私法」之《公司法》所設立公營公司,該公營公司在法律上便和民營公司同樣屬於「私法人」。因此,由公營公司自行雇用的員工,其與公司間具有的是私法上勞動契約關係,而非屬公務員身分的公法上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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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營公司中係由上級機關派任或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者,才因與持有公股的公法人間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而具屬公務員身分;例如,董事長、總經理或上級機關派任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政風處處長等。並且,公務員在公營事業服務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這才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大法官一再解釋:公營公司自行甄用的員工不是公務員

2017年底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9號解釋》,重申《釋字第305號解釋》的要旨,認定只有「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者,才應屬公務員。至於其他「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故該等員工與公營公司間應屬私法上職務關係,亦即是勞工而非公務員。

土銀係依《公司法》和《銀行法》設立,法律人格上是公營的私法人,其和員工間無從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故其自行甄選進用的員工並非公務員。大法官做成的解釋也是德國學界的見解,認為依據私法設立的公營事業,不論其股本全是公法人(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團體等)投資或與私人合營,皆因其在法律上屬於私法人,不能與所僱用人員間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

進一步言,由政府主管機關財政部派任到土銀任職者,這些人多屬高階,且或實質上為「政治任命」,或其本為依據法律任用的專業公務人員,他們才是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的公務員,且其係與主管機關間具公法上職務關係,而非與土銀。

然而,主管機關確實對公營事業也訂立了人事管理的法令規章,但大法官解釋也指出,「惟其僅係主管機關對公營事業之監督關係」,並不影響公營事業與員工間「私法關係」的屬性。換言之,就算「麟洋」違反了兼職與經營商業的規定,但並不發生「違法」的問題,至多只是「違約」。

為麟洋代言解套其實是對全民下了魔法的套

銓敘部為了幫「麟洋」為其他公司產品代言的限制「解套」,於2021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發布「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解釋令規範的對象是「公務員」,但「麟洋」卻不是公務員,本不受公務員法制的規範。固然財政部可以銓敘部做出該解釋令為由,做為「麟洋」可以「違約」的說詞,但財政部其實也可自行解釋或修改其內部相關規章。

「麟洋」因公務員身分依法受到兼職與經營商業限制的整個事件,其實銓敘部或其上級機關考試院,本可立即出面澄清與釐清問題的癥結。沒想到,這個事件除了銓敘部「虛晃一招」做成了解釋令,更有立委提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其實都只是對全民下了「魔法」的套。

同時,這段期間媒體輿論和政府機關花費了時間和精力,成就了在法制上撒下的瞞天大謊,其成果恐怕只說明了台灣民主出現的畸形處,便是政府敢於「唬弄」人民,而且往往能夠成功。

*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曾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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