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別讓154隻貓咪慘劇造成的對立,模糊我們捍衛動物權利的初衷

2021-08-31 05:30

? 人氣

海巡署近日查獲200隻名貴走私貓咪,引發網友對走私動物安樂死與否的強烈爭論。(資料照,海巡署提供)

海巡署近日查獲200隻名貴走私貓咪,引發網友對走私動物安樂死與否的強烈爭論。(資料照,海巡署提供)

上週,針對154隻走私貓案發表了一篇〈愛貓人士看過來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未規定走私動物一概銷毀〉的文章,內容提及對走私貓咪被銷毀的憤慨與不捨,並希望透過群眾的力量,推動政府儘速修訂早在去年即被立法院認為有裁量瑕疵與法律授權疑慮的〈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然而令人震驚的是,部分「支持安樂死派」在「反對安樂死派」表示認同後,竟以謾罵、攻擊、打壓,甚至檢舉我的粉絲專頁等激進方式,透過網路霸凌封殺不同意見。且隨著「支持安樂死派」使用更強勢、更激進的言論取得在留言聲量上的勝利時,「反對安樂死派」則開始退縮、甚至懷疑自己,產生了所謂「寒蟬效應」,讓民主國家本應享有的言論自由變成許可下的言論自由。

疫情緊急,能撲殺染疫人類嗎?

事件經過一個星期,相信大家在情緒上都獲得了緩衝,既然逝去的生命已無法追回,最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此類憾事再度發生。

我並不想以高昂的情緒激起論戰,只希望用更科學而理性的言論,針對「支持安樂死派」對「反對安樂死派」的質疑逐點澄清,目的是讓政府能以更積極而迫切的態度,加快對於保護動物福祉進行相關修法並落實具體行動。

人民唯有扮演社會監督的角色,對於容有進步、有待矯正的施政作為發出反對聲音,才能邁向更文明、更進步、更民主而不專權的法治社會。

有些似是而非的論點,恐怕對大眾產生迷惑、混淆與洗腦,讓我不得不予以澄清:

1.不把走私貓安樂死,害我家貓狗得到狂犬病誰來負責?

確診病例發生率為0.2/10萬(此為2020年3月台灣未進入3級警戒時的數據,即約50萬人有1個)、死亡率5.20%(此為2021年7月數據),我們也不至於國境全面封鎖、阻止來自疫區者入境,更不可能去全面撲殺染疫的人,那對於動物,我們就可以如此草率而殘忍嗎?只因我們是至高無上的人類?要撲殺誰就撲殺誰?

2.銷毀走私貓是法律明定的,為何要阻礙政府依法行政?

事實上,〈懲治走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均無動物必須立即被宰殺或銷毀的規定,所謂查獲走私動物一律撲殺的慣例是依據〈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而來,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處理「走私農產品」而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

在法律位階上,〈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屬最低的「行政命令」位階,在行政部門公告後,送立院存查,除非抵觸憲法或法律,一般來說都會通過。且目前因該作業程序內容僅將活動物之處理過程分為「禽鳥類以外之保育類動物」、「禽鳥類及非保育類動物」兩種,分類過於粗糙,立法院在2020年也針對該作業程序可能有裁量瑕疵與法律授權的疑慮,希望行政當局再行針對有關銷毀走私動物之鑑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研析。

修法曠日廢時,被處刑動物等不到修法

因此,人道銷毀活體動物雖是台灣過去查獲走私的一貫處理方式,但這個我們歷年所依據的行政命令是否不容質疑呢?是否有修改必要?難道不是一個身為民主國家人民所應該監督的嗎?

遠水救不了近火,修法曠日廢時,即將面臨死刑的貓咪等不到修法!所以建設性的做法一方面應該要盡速修法提高刑期和罰款,並處以相關人等最高罰責以杜絕走私;一方面也要督促行政單位針對〈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訂定更細的處理規範。

3.開了走私動物免死先例,走私只會愈來愈猖獗

有人擔心走私業者會認養隔離檢疫後的貓咪再行販售,造成走私漏洞。這樣的想法其實過於單純,為了打擊走私,政府一向不遺餘力,因此如何不讓走私貓咪在完成隔離檢疫後再度落入走私業者手中,一定會制訂完善的規定與程序,像是僅開放私人付費收養、一律植晶片造冊追蹤流向、完全禁止轉手買賣……等配套措施,防堵成為走私新管道。所以只要有良好的配套,這問題也不值得擔心。

4.你們還不是看貓狗可愛才幫他們出聲,如果是蟲魚鳥獸有人還在乎嗎?

有人會說如果今天被安樂死的是老鼠、爬蟲類等長相不討喜的動物,還會有這麼多人憤恨不平嗎?坦白的說,關注度的確會下降非常多,但這並不足以作為反對我們的理由。

人類對於不同生命本來就會有不同的情感,正如虐童案件與虐待動物案件所造成的關注度也有所不同是一樣的,只是這些毛孩被人類長久飼養馴化具有高靈性,也常常已經被視為家人的一份子,對他們感情自然不可與非飼養動物及食用牲畜同日而語。

動物保護法對不同動物的保護有區別

而《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這也可以看出作為和人類有特殊而長久情感的陪伴動物,所受到的法律保障也有區別。因此,這次遭撲殺的動物既然是被視為毛孩的大量貓咪,造成的反對聲浪自然高漲。

但也因為這個事件,讓很多原本並不知道被走私的活體動物依慣例會被安樂死的民眾,正視了〈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的不合時宜與對動動物的不友善。但無論牠們是過去曾被銷毀的兔子、寵物鼠、蜜袋鼯、狐獴、非洲鸚鵡、綠繡眼或是爬蟲動物,都是一樣被賦予生存權利的生命,不是人類附屬的產品,都需要我們為他們發聲!不應該因過時、有待修正的行政命令而無辜喪命。

5.檢疫費用龐大,不該由全民買單:

為度過狂犬病潛伏期,以隔離檢疫最高規格180天計算,場地費15萬4800元(860元*180日)+檢測費605元+特殊收費1255元(疫苗、晶片、體內外驅蟲)+伙食費18,000(100元*180日),每隻貓咪平均需要17.5萬元。這的確是一筆非常龐大的費用,不應轉嫁納稅人。

因此,除未來修法課以走私業者負擔一切隔離檢疫相關費用外,在未修法前可以動保團體捐助與愛心募款等方式籌備費用,後續再由認養人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付費認養機制另訂)返還動保團體,如此一來,既不會犧牲本土流浪動物的珍貴資源,也能杜絕走私動物重回市場的可能。

6.收容所量能有限,外來貓排擠本土貓安置資源:

自2017年2月「野生動物全面零撲殺」正式上路後,僅限特定條件的流浪動物才能被執行安樂死,也間接造成因為沒有搶救流浪動物生命的急迫性,使得認養率在2017年及2018年分別下降25.5%、24.0%,但此狀況於2019年已獲得改善,較前一年提升了12.0%,並非自實施零撲殺後,認養數一路下降。

另依「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收容處理情形統計表」統計資料顯示,(貓)可留容最大值為1568,目前(貓)在養占可留容比率為81%,故經推算目前貓咪收容數為1270,尚有298個可容留數。

且暫不論收容所是否還有收容走私貓的能量,這批走私貓即可在隔離檢疫期間,由動保團體協助其透過網路與付費收養人媒合,待隔離檢疫期間結束後,由付費收養人辦理付費認養手續後直接帶回,完全無縫接軌,不損及收容所收置資源。

7.開放品種貓認養排擠本土貓被收養機會:

愛貓人不該有品種貓迷思,因為台灣還有許許多多需要被收養的米克斯等著被愛,這一論點我舉雙手贊成,我是領養代替購買的倡導與實踐者,家中寶貝都是救援或自來的米克斯貓,收養流浪貓的意義與價值遠遠大過購買品種貓。因為,領養解決的不僅僅是流浪動物問題,更能讓繁殖品種貓業者無利可圖、終止被迫不當繁殖的可憐品種貓受害。

但是,事實上,儘管「領養代替購買」口號呼喊多年,因為部分飼主對特定品種的喜好、對幼年個體的偏好、因購買相較領養方便等等原因,我們還是無法全面中止飼主購買品種貓的行為,因此,非養品種貓不可的人還是會挑選品種貓。

依據2019年度全國家犬貓數量調查結果統計表顯示,全國家貓為76萬3771隻,其中由購買而來的占6.2%,換算為4萬7354隻。如果這154隻走私品種貓能在隔離檢疫後開放付費收養,讓這些堅持養育品種貓的飼主從原本的向寵物業者購買,轉而向動保團體以付費收養的方式取得,一方面保證管道合法、一方面更實際救援這些差點被安樂死的無辜貓咪,也算是在購買品種貓與拯救動物上做了很好的平衡。

品種貓沒有錯,錯的是非法、繁殖買賣與走私的業者,當下處死品種貓只是讓無辜動物成為邪惡人渣的代罪羔羊。

可先行發布特別行政命令

根據8月27日有關154隻走私貓案查緝的最新進度,除了擔任掮客的前海巡隊員張芳溢和員工郭閔豪已被檢方聲押獲准外,甚至追查到政府合法立案的動物養殖場「紅豆狗窩」是幕後下單黑手,而養殖場裡又發現包含英國鬥牛犬、約克夏、比熊、臘腸等2、30隻珍貴名犬來源不明,如果進一步確認是走私來台則可能和154隻走私貓咪一樣面臨安樂死的命運。

我們不禁要問,在修訂〈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之前,還會有多少動物將無辜喪生?如果今天發生了攸關人命的事,哪怕是一條人命,相信會以更積極、更嚴謹、更窮盡一切可能的方式為他找一條可能的活路。

寵物陪伴我們、療癒我們、帶給我們歡樂與幸福,我們無以回饋,只願在完成修訂《動物保護法》、〈懲治走私條例〉、〈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等法規,加重對施虐動物者、走私業者、無執照販售業者刑責,並針對銷毀走私動物之鑑定程序及方式做更細緻的分類,杜絕動物非法買賣與不當銷毀之前,先行針對〈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用品處理作業程序〉做出符合時宜的行政釋示或發布特別行政命令,別讓無辜的動物再度成為走私結構及過時法規下的犧牲品,並讓尊重動物、愛護動物、保護動物的觀念落實到生命教育,讓國人發自內心關懷生命、讓我們成為一個真正文明而進步的國家!

*作者曾任職於跨國企業擔任行銷企劃,後於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擔任文創領域專案經理,現為《喵姬愛貓》寵物親子飾品品牌創辦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