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控訴無法無天的公教退撫改革

2018-01-2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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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之始未能取信於民,假借正義美化改革,殊不知通往地獄之路,往往由於善意舖成,故言許多罪行假正義而行。」圖為軍公教聯盟黨等團體召開記者會。(資料照,方炳超攝)

「改革之始未能取信於民,假借正義美化改革,殊不知通往地獄之路,往往由於善意舖成,故言許多罪行假正義而行。」圖為軍公教聯盟黨等團體召開記者會。(資料照,方炳超攝)

「鼎革咸亨」是小英癸巳年賀歲的吉聯,意謂能革故鼎新必然皆亨通,但改革要達到亨通有一定的限制條件,依照易經義理不妥當的改革,必流於悔亡的後果。改革之始未能取信於民,假借正義美化改革,殊不知通往地獄之路,往往由於善意舖成,故言許多罪行假正義而行。玆舉蔡政府推動公教退撫改革為例,就是無法無天地進行鬥爭與報復,僅擇要提出下列五點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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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歐美各國法庭判例解釋,職業退休金是一種遞延給付的工資,僱主必須履行員工退休金的給付責任。我國勞動基準法明定並施行迄今,公務人員退休法亦同,自民國32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以來,均採取確定給付制並非確定提撥制,民國84年7月1日施行基金制取代過去恩給制只是財源籌措方式的改變,並且明定由政府負最後支給保證責任。因此政府不能假借退撫基金預期財務疑慮,操弄五鬼搬運龐氏騙局,拋棄僱主所應履行公務人員退休金的給付責任,這是違反普世勞僱關係倫理與國際勞動法制基準。

(二)、依照釋字第525號解釋:「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而法秩序之安定以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為重心,但蔡政府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立法過程及所定實質內涵,均已嚴重悖離法治國各項法律原則。公務人員退休權益倘若能夠恣意溯及既往凶狠剝奪毫無保障,試問還有誰願意擔任公職,即使不得已進入公部門,也會效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始能倖免無後顧之憂。現今退休人員已退多年突遭變故,生活與財務規劃頗受衝擊,真是晴天霹靂欲哭無淚,充足證明蔡政府處心積慮把軍公教當作非我族類的寇讎,迫不及待進行鬥爭與報復。

(三)、依照釋字第620號解釋:「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換言之,於舊法施行時,舊法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業已完全實現者,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舊法,根據舊法定其法律效果,斯即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此與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之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公務人員退休法於民國48年11月2日修正施行迄今己逾58年,其間曾經八次修正皆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如今另定新法完全否定舊法所訂退休金基數內涵、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並加予改變,並將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自95%遞降至60%(以35年資為例),其理由與依據何在?蔡政府既未曾說明交待亦未與當事人溝通。

(四)、依照釋字第717號解釋:「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俾使其於在職時得以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從公。相關機關檢討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亦應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在衡量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性時,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之退休公教人員,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以減緩其退休後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之衝擊。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核諸上開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主管機關竟混淆法規層級張冠李戴,漠視本號解釋意旨及系爭僅屬行政規則,並辯稱另定新法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將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規定修改為支領舊制月退休金者應於兩年後歸零;支領舊制一次退休金者應於六年後利率遞降至6%。主管機關既未經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亦未考量如何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專制終結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從未自我反省檢討僱主應補發舊制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含基數內涵及發給月數)之餘額,造成無賴逃債背信之詐欺行為。

(五)、依照釋字第717號解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方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另依照釋字第575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等權利。」因此退休人員享有法定退休給與舊新制月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以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等,依照釋字第483號解釋,應受制度性保障。況且退休人員業已退休多年,跟國家之間並不存在公法關係,依照釋字第759號解釋:「按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有關公營事業兼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職人員,其退撫給與爭議事項,其訴訟由普通法院審判之。」今後復審訴願案件倘若被駁回,在此呼籲各主管機關理應依照上開解釋辦理,以降低官官相護、為政策護航的影響,進而提昇司法的公信力。

*作者為公職退休人員協會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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