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翻舊案擋弊案,國家人權委員會法治人權倒退60年?

2021-08-1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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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翻查18年前和平醫院封院舊案,被指違反程序正義。(資料照,柯承惠攝)

監察院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翻查18年前和平醫院封院舊案,被指違反程序正義。(資料照,柯承惠攝)

設於監察院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2021年7月22日發布新聞,重查18年前和平醫院封院舊案。蔡政府宣稱人權會是橫跨三屆總統的突破,但其不但違法翻查此案,而且人民更關切的3+11防疫破口、疫苗採購、滯陸台人歸國等,卻永遠進不了人權會。陳菊更悄悄修訂監院子法內規,破壞監委獨立查案機制,讓執政黨弊端無法接受人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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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多查更是破壞體制,已經讓監察院在司法面前精神分裂,同一案件竟然在訴訟上提出兩份意見。

翻18年前和平醫院舊案,違反程序正義

監察院理應維護人權、捍衛法治的程序正義。《監察法》是在大陸時期制定的舊法律,在台後僅微幅調整修法,因此法律層次上,無翻案之規範。惟以《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到35條規範「覆查」,相當於法院再審,在程序上,需要委員會審查通過,而實質上,則需有新事實證據或適用法令明顯錯誤。

和平醫院案不但曾有調查報告、糾正案,彈劾案甚至獲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係屬法院判決有既判力,人權會必須尊重司法,翻案必須依法。

人權會表示「台灣正全力面對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抗戰中,……回顧2003年失控爆發的和平醫院 SARS 群聚感染事件。……惟當年台北市政府於未完善規劃之際即於4月24日草率封院,並強制要求全數醫護人員需返院進行隔離,……已是對人權產生大規模的侵害。」新證據或適用法律錯誤在哪裡?根本只是因人設事政治護航,或者是想要轉移人民對當前防疫違失的焦點。

違法翻案,蔡英文提名監委早有前科

違法翻案不只一樁,監院在2021年3月10日翁啟惠財產申報就翻過,搞成再司法前鬧雙胞的笑話。翁啟惠的浩鼎案延伸申報、揭露問題,原透過財產申報行政罰和彈劾案兩條路,並各有法院的判決。而且彈劾的部分,公懲會判翁啟惠敗訴,懲戒其違失,想翻案應通過監院覆查,始能聲請法院再審。

但監察委員蔡崇義主查的報告,擺明迴避再審問題,也未通過監院覆查。2021年4月1日監院官員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答詢時,竟稱因為監委認定行政罰、彈劾,以及2021年3月10日的新調查,分屬三事,不須依法覆查。請問有哪普通老百姓,可以接受一件浩鼎案,在法律硬生生的切割成三件事?在監院一案多查打臉舊監委,一再發生,破壞法治豢養政治勢力,這就是蔡政府的人權政績?

20171213-前中研院長翁啟惠13日至士林地院開庭。(顏麟宇攝)
今年3月監察院有意重新調查翁啟惠浩鼎案。(資料照,顏麟宇攝)

這個一案三查的惡果已經展現出來,監院不依法移請懲戒機關再審,但是翁啟惠隨即拿著2021年3月10日新調查報告,希望法院能夠再審。

但依照《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懲戒判決有關後續查明,屬於原提案委員權限,必須原提案委員沒辦法辦理(例如離院),才依序由審查會主席、參加審查會委員、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承辦,最終還要通過院會。因此,浩鼎案原協查監委王美玉當然不服氣。憑什麼蔡崇義可以違反《監察法施行細則》,侵犯原提案委員王美玉的承辦權限?王美玉向懲戒法院提出第二份答辯書,就是在捍衛監院原有的法治。

人權會申訴制度授權陳菊擋案,法治人權退步60年

監察院本來有優良傳統和妥善的子法規定,規範監委獨立立案,但陳菊上任後後,竟專門針對人權會,訂定了由院長(主委)來決定立案與否,把獨立調查的傳統變成院長吃案。

監院翻查18年前的疫情舊案令人傻眼,其實當前疫情,有監委要調查3+11放寬空服員管制、採購疫苗、滯留武漢臺人歸國人權等有無弊端,卻都是傳統的各委員會通過,無從以人權會出手。為什麼?

原來陳菊主掌的監院早就修訂〈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9條第4項以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人民申訴後,由業務處或院長簽辦,人權會始得立案,再加上陳菊兼院長及人權會主委,是否立案的決定,都壟罩在院長權威下。

相較不是人權會的案件,既有規定是原則上個別委員立案就可調查,只有當人民不服、有無前案或需要迴避等等特殊狀況,才能由各委員會或院長介入。

監院修訂子法,授權陳菊擋案後,果然身兼人權委與監委葉大華2021年2月4日提出滯陸台人的兒童(俗稱小明)、國人配偶(小紅)歸國權利的調查報告,與執政黨重要政策違背,雖然論述基礎是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家庭權延伸出來的團聚問題,非常明白是國家人權議題,卻無從送進人權會大門,就是要力擋由人權會認證蔡政府侵犯人權。

陳菊難比于右任,力擋挑戰執政黨的人權調查

林郁容、王麗珍、蘇麗瓊及蕭自佑四位監委立案調查疫苗採購政策,慘遭行政院長蘇貞昌2021年6月27日公開發言侵害監察獨立,說「此時調查陳時中不厚道」後,隔天監委就發布新聞稿封口令,稱調查中不能對外宣泄,外界報導都是臆測。

相較之下,遠在1957年監察院調查當時行政院長俞鴻鈞,俞鴻鈞藉故不受詢,監察院就在當時院長于右任主持會議下,通過彈劾俞鴻鈞。即便後來總統蔣中正宴請監委,想為俞鴻鈞緩頰,全體監委仍堅持獨立。陳菊主掌的監委未能抗衡當道,抵抗不當政治壓力,豈非人權退步60年?

監察院獨立監督國家公權力,但設人權會之後的監院,卻任意違反翻查舊案、多方阻止有重大違失嫌疑的事件進入人權會調查,這樣的人權會要幹嘛?

*作者為立法委員葉毓蘭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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