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與船員一線之隔─他們航向東方:《東印度公司與亞洲海洋》選摘(1)

2018-02-05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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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印度公司對日後的英國及亞洲海域、甚至是世界歷史的發展都帶來重大影響。(圖為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東印度公司聘用的中國海員在東倫敦定居﹐與當地人成家的后代) (Donald Liu 供)

東印度公司對日後的英國及亞洲海域、甚至是世界歷史的發展都帶來重大影響。(圖為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東印度公司聘用的中國海員在東倫敦定居﹐與當地人成家的后代) (Donald Liu 供)

荷蘭人在一五九○年代考慮直接前往東印度,他們之所以會這麼做,除了上一章最後提到的理由之外,還有其他幾個原因。首先是英國的私掠船問題。「私掠船」會在海上襲擊其他船隻,搶奪該船乘載的貨物,與海盜船沒什麼兩樣,唯一的差別就是,私掠船的掠奪行為,獲得該船所屬國家的國王與政府許可。當時歐洲無論哪個國家都禁止海盜行為,所以如果抓到海盜,絕對會將其處以絞刑。但是如果船隻所屬國家的國王與其他國家敵對,國王就會允許該國的船員襲擊其他國家的船,這就是私掠船。所以也可以說私掠船就像是海軍的民間援軍。普通的船員可能突然變身為海盜,兩者只有一線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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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新教國,當時正與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葡萄牙陷入戰爭狀態。請讀者回想起世界史教科書中提到的「英國海軍擊破西班牙的無敵艦隊」,這場海戰就是在一五八八年發生的事情。英國的私掠船因此經常襲擊大西洋上乘載胡椒的葡萄牙船,導致歐洲的胡椒價格在一五九二年之後飆漲。

此外,圍繞著北歐洲胡椒販賣據點的爭端也開始發生。運回里斯本的胡椒多半由與皇室簽約的商人販賣,當時簽下這份契約的只有天主教系的義大利人與西班牙商人、以及南德的富格(Fugger)家族與威爾瑟(Welser)家族。荷蘭商人無法自己販賣胡椒,於是漢堡逐漸成為北歐有力的胡椒販賣據點。這對於經濟成長顯著的荷蘭商人而言,是一件難以忍受的事情。

許許多多看似偶發的要素像這樣累積起來,終將導向一起決定性的事件。只要缺少任何一項要素,這起決定性的事件或許就不會發生。比方說,如果西班牙與葡萄牙王室沒有結合的話,又會如何呢?亞洲海域日後的歷史,也許就會與我們現在所知的大不相同。

無論如何,這場事件發生了。一五九五年四月,由四艘船組成的船隊,配備一百門以上的大砲,乘載十萬荷蘭盾以上的銀幣與許多貨品,從阿姆斯特丹出發,準備通過好望角前往東印度。

荷蘭東印度公司(取自維基百科)
荷蘭東印度公司(取自維基百科)

歐洲的船員在這個時候已經熟知前往東方的航路。因為葡萄牙船有許多非葡萄牙人搭乘,資訊很快地就透過他們散布到葡萄牙以外的地方。此外,當時的人們也根據葡萄牙人的資訊繪製了各種地圖。但即便如此,四艘荷蘭船在航海途中還是遭遇許多出乎意料的困難,花了十五個月才抵達爪哇島西部的港口萬丹(Banten)。他們經歷的航程與一個世紀前的瓦斯科・達伽馬類似,途中失去許多船員、拋棄一艘船,其餘的三艘終於在一五九七年八月回到荷蘭。這趟往返印尼的航程,花了二年兩四個月的時間。船員的人數也從最初的兩百四十人減少到八十七人,將近三分之二的船員在航海途中喪命。這雖然是一趟狼狽的航程,但三艘船返回的事實依然重要。他們雖然沒有留下明確的收支,但據說把帶回的商品賣掉之後,出資的人並沒有損失。

這絕對不是一場趟能夠高舉雙手大喊成功的航海,卻實際證明了即使不經過葡萄牙人之手,也能直接與東方進行貿易。荷蘭人因此激動不已,以阿姆斯特丹為首的許多北海沿岸城鎮的商人與金融業者爭相合資,將船艤裝送往東方。船隊數量在一六○二年增加到十五隊,船隻數量也增加到六十五艘。一五九一年到一六一○年間,前往東方的葡萄牙船總數也不過四十六艘。葡萄牙人無力阻擋他國船隻與人員前往東印度,已經是顯而易見的事實。雅各布.范內克指揮的四艘船隊,在一五九九年七月回到阿姆斯特丹,帶回了堆積如山的東方貨品,品項豐富到令人眼花。這次航海大獲成功,甚至還有人評論為:「自從荷蘭建國以來,未曾有過堆積如此大量財富的船」。據說其獲利率達到百分之百三百九十九。東印度貿易一舉成為熱潮。

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成立

荷蘭人的一連串行動,當然立刻傳到其他國家人們的耳中。想必也有很多人盤算著「既然荷蘭人做得到,那我們也可以」。然而實際上,想要把商船送到東印度,必須克服許多困難。首先不管是建造也好、購買也好、租借也好,總之得先弄來幾艘耐得住遠洋航行的堅固船隻,而且還得將其艤裝起來。為了安全起見,航向東印度的船隊,至少必須三艘或四艘船一起行動。接著也必須準備大量的白銀,以便交換東方的商品。此外,還必須要雇用船長與大批船員、水手、醫師等船組員,並且準備他們的薪水。這些準備當然需要龐大的資金,而且船隻往返東印度的時間最短也要一年半左右,投資的資金在這段期間也無法回收。如果船隻平安歸來,想必有很高的機率可以回收投資的資金,也能獲得利潤。但如果船沒有回來,損失就無法避免。

由此可知,與東印度之間的貿易並非任何人都能輕易參與,即使以葡萄牙王室那樣的財力,也難以單獨維持。腳踏實地的商人和金融業者,多半只會投資較為安全,而且短期就能回收資本的歐洲境內貿易,不會插手長期套住資金的高風險東印度貿易。至於十六世紀末接連組織起來的荷蘭船隊,則是擁有充裕資金的商人與金融業者,由於對高獲利有所期待,因此以阿姆斯特丹等城市為單位共同出資的事業。到了十六世紀末的階段,對東方貿易有意願,而且也有財力實行的,最後只剩下荷蘭的幾個城市與英國倫敦的人們而已。……

這些企圖展開東印度貿易的人,首先建立了公司組織作為企業母體,並且為了確實獲得成功、取得壟斷東印度貿易的許可,向當時的女王伊莉莎白一世提出請求。宮廷有力人士的關說奏效了,女王在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授予該公司特許狀。當時英國使用的是儒略歷,如果將時間換算成我們使用的公曆,特許狀授予的時間應該是一六○一年一月一○日。於是,對日後的英國及亞洲海域、甚至是世界歷史的發展都帶來重大影響的公司正式誕生。這間公司就是東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我們經常也會取其第一字母,簡稱其為「EIC」。

東印度公司大樓在阿姆斯特丹的總部,現為阿姆斯特丹大學校舍(取自維基百科)
東印度公司大樓在阿姆斯特丹的總部,現為阿姆斯特丹大學校舍(取自維基百科)

一六○一年三月,英國東印度公司由四艘船組成的船隊,首度航向東印度。這是一支武裝船隊,船上的人數多達五百人以上,並且配備了一百一十門大砲。船隊的目的地,是葡萄牙人與當地人之間的對立顯而易見、未能將其海域納入支配下的香辛料產地東南亞。船隊首先抵達蘇門答臘島的亞齊,接受當地統治者的禮遇。接著造訪爪哇島西部的萬丹,當地人也允許英國人留下數名人員,處理下次船隻靠港之前的商品訂購與採買。他們在麻六甲海峽襲擊並且掠奪乘載香辛料的葡萄牙船,四艘船最後在一六○三年九月平安返回英國。他們發現戒慎恐懼的首航取得成功,也獲得了充分利潤後,便在一六○四年將第二次航海付諸實行,公司的經營逐漸步上軌道,最初十年的獲利率據說是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性質

伊莉莎白一世的特許狀,充分展現出當初東印度公司的性質,因此在此針對其內容進行說明。首先敕許狀的名義人是「與東印度進行交易的倫敦商人代表與公會」。雖然我們一般稱這間公司為「英國東印度公司」,但至少在最初階段,這並非正式名稱。此外,「英國東印度公司」這個名稱,很容易讓人以為這間公司是英國國王或政府成立的國營公司,但這個認知也是錯誤的。成立這間公司的是倫敦的商人,只不過取得女王的認可而已。當時的英國女王與政府,還沒有自己成立這類貿易公司的意願。國王與政府有時候甚至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採取對東印度公司不利的政策。譬如一六三七年,查爾斯一世就為了換取高額回報,把東印度公司在東印度沒有設置商館處的特許交易權給了其他公司。

其次,也有人認為英國東印度公司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征服並殖民亞洲的各個地區,這個說法也是一種誤解。對於已經知道日後歷史發展的現代人而言,會有這樣的想法也是無可厚非,但至少當初無論是成立公司的人,還是認可公司的女王,都沒有利用武力取得領土的想法。他們頂多只會在有利於交易的情況下,考慮購買土地。畢竟藉由買賣亞洲豐富物產的貿易謀取利益,才是公司最重要的終極目標。

公司的創辦者獲准在十五年期間壟斷與東印度之間的貿易。英國國王禁止其他英國人成立公司參與這樣的貿易。現在的價值觀是自由貿易至上,甚至還制定了「反壟斷法」,如果政府只給某一間公司像這樣的特權,想必會遭受猛烈的批評。然而當時橫行的貿易體系與現在完全相反,不僅東印度公司的原型黎凡特公司是如此,葡萄牙王室的最初目標也是壟斷香辛料貿易。「壟斷」對於在當時的歐洲從事商業活動的人而言,是理應實現的目標。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成立

荷蘭與英國不同,英國能夠提供資本的商人與金融業者只存在於倫敦,但荷蘭已經有許多與東方進行貿易的公司將據點設在北海沿岸各地的都市。這些公司彼此之間的競爭也很激烈。受到季風的限制,許多船隊幾乎都在相同的時期抵達東方,他們爭相採購相同的貨品,使得當地的進貨價格上揚。這些船隊也在相同的時期將大量相同的商品帶回歐洲,導致銷售價格滑落,陷入惡性循環。提供各公司資金的各都市有力人士,當然希望想辦法停止這種惡性競爭,以取得穩定的利益。

最後荷蘭省以及共和國的政府居中介入,持續展開困難而嚴峻的交涉,試圖將各地的貿易公司統整為一。但其他公司對於阿姆斯特丹公司的戒心卻特別強烈,因為他們擁有突出的財力,其他公司擔心如果整併在一起,所有的一切都會由阿姆斯特丹說了算。但最後他們還是妥協了。據點分別設在阿姆斯特丹、台夫特、荷恩、鹿特丹、恩克華生與澤蘭米德爾堡的六間公司合併,並且再募集更多資本形成一個新組織。這個在一六○二年三月誕生的新組織名為,「聯合東印度公司(荷蘭語: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也就是俗稱的荷蘭東印度公司,一般取其字首,稱為「VOC」。

這間公司也取得了荷蘭共和國政府授予的特許狀,就和英國東印度公司一樣。我們從共有四十六項條文的特許狀可以知道,荷蘭通過好望角與東印度之間的貿易,在特許狀發行之後的二十一年間,均由這間公司壟斷。這間公司也同樣以「壟斷」與東印度之間的貿易為目標,與英國的公司並無二致。此外這間公司也獲准以荷蘭國會之名,在東印度建設要塞、任命總督、雇用士兵、與當地統治者締結條約等,擁有許多權利。

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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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權利授予無視亞洲海域當地居民的存在、權利與意願,完全是荷蘭人單方面的行為。然而耐人尋味的是,東印度公司雖然隸屬於荷蘭這個國家,卻不需要一一取得政府許可,就能在海外建設要塞、任命總督、雇用士兵。這樣的存在甚至稱得上是準國家了。若是在現代,無論將總公司設在美利堅合眾國的微軟是多麼龐大的公司,都沒有權利擅自在外國建設要塞與雇用士兵。但是東印度公司卻有這樣的權利。因為當時和現代不同,政治與軍事的權限並沒有集中在國家與統治國家的政府手上。

荷蘭東印度公司第一次航海的船隊由十二艘船組成,在一六○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從荷蘭出航。船隊的總指揮不只從事貿易活動,也奉命攻擊設在莫三比克與果阿等亞洲海域的葡萄牙人據點。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不同,他們一開始就明確地把葡萄牙人當成競爭對手,超越葡萄牙人也是其目標之一。

*作者為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教授,專長伊斯蘭史、全球史。本文選自作者著作《東印度公司與亞洲的海洋:跨國公司如何創造二百年歐亞整體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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