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司改喊半天,不如把犯罪被害人保護當回事

2021-08-1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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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被害人保護比任何司法改革口號都實際。(資料照,顏麟宇攝)

做好被害人保護比任何司法改革口號都實際。(資料照,顏麟宇攝)

根據中正大學2月公布的〈109(2020)年臺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僅有26.7%民眾對於法官可公正公平審理與判決刑事案件持正面評價,代表有7成民眾對法官審判普遍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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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蔡英文總統第一任上任後於2017年大動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甚至編列上億元預算做國民法官大內宣,然而國民黨智庫5月4日發布的民調顯示,高達83.8%的民眾不知道蔡總統的司法改革理念或措施,司改國是會議至今已過去4年,成效卻如此低落,讓人不禁要問:說好的改革呢?

犯罪被害人才是真正的司法弱勢

多年來我國在審理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為了避免國家迫害,著重於保護被告的法律權利,然而犯罪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經常被忽略,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未受到司法保障。除了媒體集中報導少數重大傷害或殺人案件,被害人能受到社會關注向外界發聲以外,大多數犯罪被害人難以得到實質協助,更別說要司法還被害人正義。國家不能保護真正受傷的人民,也難怪司法信任度低落。

綜觀台灣現行的犯保制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僅限於規範補償金相關措施,使得犯保協會的定位不清,組織預算、專業人力編制不足,專員負擔案件數過大,很難提供被害人完善保護。

司改國是會議即將落幕,2017年8月12日,蔡英文總統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總統府)
2017年熱熱鬧鬧展開的司改國是會議,會中內容有多少如今已經落實?(資料照,總統府)

此外,犯保業務雖由地檢署主導,但是欠缺資源整合機制與跨機關橫向溝通管道,而且各分會委員多數非法律社工相關實務背景,除了三節例行性慰問、補償金申請,幾乎沒有進一步的保護行為,對被害人的幫助十分有限。

對於犯罪被害人與家屬來說,案發後的心理狀態飽受打擊,當碰上冷冰冰的司法程序時,執法人員缺少同理心的對待,還得遭受媒體報導後人們異樣眼光耳語,被害人與家屬的精神和身體健康被漫長的審理過程消耗殆盡,一個犯罪案件的背後,竟是數個破碎的家庭。

筆者認為被害人需要的是一套能夠同理尊重,長期陪伴關懷心理健康,重視個人隱私,並且受到司法尊重的制度,政府應該明白:單憑補償金無法撫平被害人的傷痛。

修法不能只是意思意思

若從國外的犯保制度發展來比較,就會明白台灣有多落後。拿台灣法律經常參考的日本法與德國法來比較。

日本2004年制定《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保障了被害人訴訟程序中的隱私權,防止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該法也保障了被害人的「訴訟參加」的權利,被害人擁有陳述意見、訴訟紀錄閱覽及謄寫請求等積極參加審判的權利。

德國的《被害人保護法》的附屬訴訟制度更確立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被害人得參加檢察官提起的公訴,並擁有證據調查聲請權、發問權、異議權,甚至有獨立上訴的權利。

上述兩國以及其他西方國家犯保制度的演進,都是往基本法或權利法的趨勢,積極保障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以及被害人的生命尊嚴。

台灣自2019年底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法,新增了被害人訴訟程序中本該受到的保護措施,諸如陪同在場、隱私保護、隔離,也引進修復式司法的概念。儘管如此,在新增訴訟參與權利部分,卻與修法前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弱勢地位無異,不但限制訴訟參與申請的範圍,也只有卷證獲知權與部分陳述意見的機會,遠不及於被害人的需求。

這種點到為止,意思意思的修法成果,與先進國家保障被害人權益的作為仍有十分差距。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應保障被害人作為訴訟主體的權益,接下來應朝向修正增加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和上訴權,還給被害人行使憲法所保障參與訴訟的權利。

犯罪被害人保護,能做的還有很多

在民間團體大力呼籲之下,今年1月法務部提出草案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把補償金修正為補助金,轉向以國家責任的思維來看待,並增加了犯罪被害保護令制度,改革終於邁進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犯保組織的設置須具備充足專業人力,也必須整合各部會的資源,但目前草案仍將法務部列為中央主管機關,而民間犯保聯盟提出的草案版本則是提高到行政院層次,並且編列獨立預算。另外法務部版本中補助金採一次性給付,民間聯盟則希望能增加維持生活之定期給付,協助被害人度過長期經濟困難。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民間犯保聯盟版本相比官方,增加了許多細節,也更能貼近被害人的心理需求,透過明確的權責分配來加強犯保機構的服務效能,政府應從這一次的修法開始積極檢討,究竟怎麼樣的法律才能實現人民心中的正義,國家可不可以接住那些絕望的被害人,幫助他們重建生活,期待有一天,所有被害人的權益都能被細心呵護。

*作者為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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