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迴響:扭曲史實,轉「啥」正義?六問徐世榮教授

2018-01-18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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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1952年時林獻堂人既不在台灣,也無擔任省議員的事實,議會建議案更不可能提出過個人保留地由三甲降低為兩甲,以換取共有出租耕地免徵。請問徐教授,你如此歪曲史實,想建構的土改詮釋和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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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徐教授仍堅持林獻堂1952年人在台灣擔任省議員,並曾帶領省議會地主菁英反對土改案,藉此展現本省地主菁英偉大情操,願意犧牲個人地主權益,以護弱勢共有小地主周全,請你拿出史料證據說服大家(參考圖三)。

(特別說明:我在新書發表會提醒此嚴重錯誤後,徐教授與遠足已於二刷後,將此改為「人在日本的林獻堂曾經表示……」,我要再追問:請徐教授具體提出,人在日本的林獻堂是否真曾對省府草案提出犧牲個人地主利益,換取保障弱勢共有地主權益的史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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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圖三、1952年林獻堂先生日記(作者提供,中研院台史所出版)

4、臨時省議會有權利「審議」省府草案嗎?(勘誤項次33、35-38)

徐書裡強調「國民黨政府」未尊重省議會法定職權和本省地主菁英意見,國民黨以違法審查程序,在1952年中由「副總總」陳誠[1]將省府草案同時送交內政部和省議會審查,徐認為這表示即使省議會不同意也沒關係,而最後議會建議案也未被內政部理睬,由內政部在1953年1月直接將耕者有其田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P73)。徐教授藉此段「史實描述」,作為其佐證「國民黨政府」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並完全不尊重與理睬省議會地主菁英意見的最重要證據。

請各位先來看一段,在徐書裡被描繪成反對土改的省主席吳國楨,在1952年6月省議會質詢省府草案時的答覆紀錄:

吳國楨:省府一切行政,必須尊重法律辦理。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十二款規定,土地法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在省無立法權限。依法言,本來不必送請省議會審議,然終以本條例關係臺灣地方甚大,乃送請貴會提供卓見,俾臻完善。…依法貴會對於本條例雖無審議權,但本人極為尊重民意,待貴會提供意見後,再予決定(臺灣省臨時省議會,1952:496-497)。

吳國楨在省議會的答覆,指出扶植自耕農草案按程序不必送省議會審查,但吳基於「尊重本省地主菁英意見」,在1952年6月已將省府草案送交省議會討論。按照當時的中央制度規範,省府將本案在8月送交行政院,後交由內政部主導審查,行政院並於11月通過院會送交立法院審議(參考圖四),顯然完全遵照正當法律程序(請同時對照徐書敘述時間點與主體的嚴重錯誤)。

接著來看,議會建議案是否如徐指稱未影響內政部主審案和行政院草案,我連載書評(1)已論證,包括祭祀公業、個人地主保留地面積與換算標準與工業原料採集用土地保留條款,都是採納議會建議案的修正主張。行政院草案雖未全盤接受地主菁英的修正訴求,沒有採納共有耕地免徵的建議,但院長陳誠主導的行政院草案確實在「兼顧地主利益」的政治考量下,向以省議會為首的地主菁英做出相當妥協,並非議會建議案完全未被採納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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