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迴響:扭曲史實,轉「啥」正義?六問徐世榮教授

2018-01-18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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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會介紹土改歷史,是在學界沒有制度支持下,大眾應肯定之事,但正因撰寫科普書必須面對社會大眾,有其知識與倫理責任,更不該以扭曲史實、違背學術倫理方式,夾帶個人特定詮釋和立場。」(示意圖,取自維基百科)

「向社會介紹土改歷史,是在學界沒有制度支持下,大眾應肯定之事,但正因撰寫科普書必須面對社會大眾,有其知識與倫理責任,更不該以扭曲史實、違背學術倫理方式,夾帶個人特定詮釋和立場。」(示意圖,取自維基百科)

本篇投書由作者自負言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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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時期並不是大家都選擇服從的,我們對戰後政權治理和運作的認識,如果繼續只停留在以國民黨政權作為主體行動者的分析,而以所謂二二八事件和土地改革基本上已將台灣社會各方的政治經濟勢力都予以瓦解,而選擇將歷史實存的社會勢力和動員能量存而不論,反而無法適切掌握與檢討戰後發展與治理過程裡,國民黨與國民政府扮演角色的功過,同時也無法面對在這些政治博弈斡旋過程裡,威權時期台灣社會勢力與基層人民對於統治者的抵抗和挑戰,進而重新認識與發現「戰後台灣政治社會」的構成和樣貌。

摘自廖彥豪書評結論

前言:歷史詮釋須以真實史實為根據,不能扭曲史實偷渡個人立場

在風傳媒連載前,我已先將這組書評與勘誤寄給徐世榮教授、張雅綿責編與遠足龍傑娣總編,以便讓徐與出版社提早準備回應和處理勘誤。而我必須說徐教授與龍總編的公開說明,對勘誤表是完全迴避,未做任何處置,同時更未就這組書評相關批評,展開有意義的辯詰,徐教授僅是羅列片段史料支持自己觀點,並主張對土改應納入轉型正義,史料已給出正面答案,但他對這本書諸多事實錯誤卻選擇迴避,竟以史料節錄方式,狀似客觀宣稱自己觀點已有答案,讓我感到必須嚴正以對。

我要先聲明這組書評與勘誤表的目的:

一、土改和土徵為戰後至今重大事件,本不應只有一家之言定於一尊,書評作者群對徐教授各項觀點有不同意見批評,我們選擇負起言責,公開投書辯論,是為與徐交流討論,並讓社會展開不同視角與反省,這也是徐教授在臉書表達支持而有的共識,而兩篇書評實已對徐書提出嚴謹有深度的評論與挑戰;

二、徐教授願撰寫科普書,向社會介紹土改歷史,是在學界沒有制度支持下,大眾應肯定之事,但正因撰寫科普書必須面對社會大眾,有其知識與倫理責任,更不該以扭曲史實、違背學術倫理方式,夾帶個人特定詮釋和立場。徐書不僅已成為諸多大學相關課程參考讀物,並是國、高中人權教育的土地讀本,受到文化部金鼎獎肯定,裡頭若有扭曲史實部分,本應受到社會公評與挑戰,作者與出版社若知曉後也應勇於面對錯誤,主動提出勘誤表與說明。

而由我撰寫的勘誤表,目的就在指出這本書上半篇各項嚴重錯誤(下半篇是否有錯,留待後來者努力),最後這份勘誤表,統計共有60項次,近百項的基本錯誤,對這樣一本具有高度社會與知識影響力的科普書來說,書內不該發生卻存在的諸多嚴重錯誤,只能以「嘆為觀止」形容。

我原先期待,徐教授和出版社會參考我的勘誤表,重新邀集各領域專家對全書進行修訂勘誤,勇於負起責任,向購書者與社會大眾說明致歉,再針對這組書評提出的挑戰進行實質辯論。但很遺憾,徐教授和出版社選擇迴避不處理勘誤表,甚或龍總編更在臉書直指,我是因與徐在觀點的意識形態對立,並過度依賴官方檔案,以我可能落入國民黨官方說法陷阱為由,對我整理的勘誤表輕輕帶過,不予處理,因此我必須對此再次作出嚴正澄清與說明。

以下分兩個部分回應徐教授與龍總編的公開說法,首先將以勘誤表為基礎,提出徐書內扭曲史實,並夾帶其錯誤詮釋的五個經典範例,就教於徐教授與讀者;其次將簡要還原本書出版至今,與徐教授和龍總編就勘誤表處理的討論經過,並提出對徐教授和出版社對勘誤表應予公開說明和致歉的呼籲;

限於篇幅,徐教授前次引證史料提出的三點有限說明,我的再回應已在我刊載書評與本篇回應文裡多有述及,更進一步的觀點論辯,將待徐教授與出版社就勘誤表的事實層次勘誤完畢後,請徐教授基於三篇書評提出的批評與挑戰,做出具體回覆後,我們願意正面展開觀點論辯,不會閃躲與迴避。

一:徐世榮教授扭曲史實的五個經典範例:請用史料證據反駁我

這是利用台灣人的歷史失憶症,才使謊言獲得了存在的空間。

台灣作家陳芳明評論「灣生回家」造假事件

本節以我的勘誤表為基礎,選擇在徐書裡對戰後農村土改詮釋與分析框架中最重要,但背離史實最嚴重的事實錯誤與不當詮釋(這些歷史事實,在徐回應文裡特別引用的徐實圃和鄧文儀著作其實已有與我類似說法的事實陳述),在此提出對徐扭曲史實和錯誤詮釋的質問,其他諸多事實錯誤就不詳細列舉[1],請參考書評與勘誤表。

徐教授若認為我此處提出批評缺乏依據,屬於不實指控,歡迎徐教授延續前次回應作法,舉出支持自己歷史敘述和詮釋觀點的史料證據。若徐教授能證明這些批評是錯誤不實,我願意負起言責,向徐教授與遠足公開致歉。

1、「土改受害者」究竟是全省地主,還是僅限西部平原地主?(勘誤項次2、48)

徐教授主張1953年的土地改革應納入「轉型正義」範疇(我個人並不認同此項訴求),既然如此,「土改受害者」究竟是誰?對徐來說,應是再基本不過的事實課題,徐在新書發表會及本書皆指出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因當時東部地區地籍資料不完整,所以土改只在西部平原實施(P39、78)[1]。

但徐書裡引用的各項相關官方報告與研究,卻都指出減租與耕者有其田皆在全省水、旱田實施(參考圖一、二)。請問徐世榮教授,你連1953年的土改是在全省範圍實施或是僅限西部平原都會搞錯/扭曲,請問你長年的深入探究到底發現什麼樣的土改真相(P33)?再請問,徐教授強烈主張土改受害地主應納入轉型正義範疇(P23),但你卻連土改在台灣省確切實施範圍和受害者都搞不清楚,請問你究竟在為「誰」追討土改轉型正義?

如果徐教授仍堅持1950年代的土改只在西部平原實施,請你拿出史料證據說服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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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花蓮縣推行三七五減租概況(作者提供,1950年12月花蓮縣政府出版)
20180116-圖二、1953年實施耕者有其田全省徵收放領成果(作者提供,1954年湯惠蓀著台灣之土地改革).jpg
20180116-圖二、1953年實施耕者有其田全省徵收放領成果(作者提供,1954年湯惠蓀著台灣之土地改革)

2、這是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啊:在1959年落成的中興大禮堂執行總歸戶?(勘誤項次21)

在耕者有其田政策裡,扮演最關鍵的前置準備與方案研議基礎,為1951-1952年由農復會主導的全省地籍總歸戶,在這項總歸戶統計基礎上,後來各方才能展開對徵收放領放案的政治斡旋。因此徐書不免談到這項工作的故事,徐特別提到曾透過訪談,找到參與該項工作的長輩,現身說明總歸戶做法,並提到長輩說這項工作是在「台中」「中興新村」大禮堂以唱名方式進行(P63)。

在台灣規劃學界大學課程的基本常識ABC,南投的中興新村是在1956-1957年間建造完成,是台灣戰後都市計畫的最重要案例。請問徐世榮教授,1952年4月進行的全省總歸戶統計工作,為何能「穿越時空」,跑到1959年才蓋好的「南投」中興新村大禮堂進行分析工作?冒昧請問你真的訪談過親身參與總歸戶工作的地政前輩嗎(歡迎舉出訪談紀錄)?假設真訪談過,容或他年邁記憶有錯失,或只是聽人轉述,難道長年研究土地改革、教授都市計畫的地政系教授,卻在書寫與校對時沒發現這項「穿越時空」的嚴重錯誤嗎?

如果徐教授仍堅持1952年的地籍總歸戶,能穿越時空到1959年才蓋好的中興大禮堂進行工作,請你拿出史料證據說服大家。

3、第一個學會「瞬間移動」的台灣男子漢-林獻堂先生!(勘誤項次41)

徐教授非常關心本省地主菁英在耕者有其田政策過程裡,是否受到國府尊重,有無辦法在草案研議過程表達意見、發揮影響,因此他對本省地主當時的活動紀錄下了苦功,找許多史料證據支持他的觀點。

徐在新書演講與本書都指出,在1952年省府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階段,當時擔任「省議員」的中部地主林獻堂先生,曾帶頭提出犧牲個人有地主利益,將個人有保留地從三甲降低為兩甲,換取共有出租耕地免予徵收,以保障弱勢共有地主的權益(P73),徐教授藉此描繪本省地主菁英為保障弱勢地主權益,敢於犧牲自我利益,並勇於跟國府對抗的偉大情操。

首先請問徐世榮教授,1949年9月以治病為由離開台灣,避居日本,直至1956年9月客死異鄉,至過世前都未再踏入台灣寶島的林獻堂先生。為何在你書裡,長期避居日本、客死異鄉的「流亡者林獻堂」,竟能變成在1952年瞬間移動回台的「省議員林獻堂」,並帶頭反對土改?

再請問徐世榮教授,你在回應文裡也引述過(顯然表格資訊正確性得到你認可),我製作的行政院階段五項草案對照表(表一),省府草案徵收地主的門檻,為在鄉地主可保留兩甲出租耕地,要到行政院草案最後才大幅放寬為不分在鄉與否,個人地主一律可保留三甲水田。因此省議會建議案當時只有要求刪除徵收共有地徵收條款,何來以犧牲個人有地主保留地額度一甲,換取保障弱勢共有地主權益的修正建議與偉大情操。

而1952年時林獻堂人既不在台灣,也無擔任省議員的事實,議會建議案更不可能提出過個人保留地由三甲降低為兩甲,以換取共有出租耕地免徵。請問徐教授,你如此歪曲史實,想建構的土改詮釋和目的為何?

如徐教授仍堅持林獻堂1952年人在台灣擔任省議員,並曾帶領省議會地主菁英反對土改案,藉此展現本省地主菁英偉大情操,願意犧牲個人地主權益,以護弱勢共有小地主周全,請你拿出史料證據說服大家(參考圖三)。

(特別說明:我在新書發表會提醒此嚴重錯誤後,徐教授與遠足已於二刷後,將此改為「人在日本的林獻堂曾經表示……」,我要再追問:請徐教授具體提出,人在日本的林獻堂是否真曾對省府草案提出犧牲個人地主利益,換取保障弱勢共有地主權益的史料證據)

20180116-圖三、1952年林獻堂先生日記(作者提供,中研院台史所出版).jpg
20180116-圖三、1952年林獻堂先生日記(作者提供,中研院台史所出版)

4、臨時省議會有權利「審議」省府草案嗎?(勘誤項次33、35-38)

徐書裡強調「國民黨政府」未尊重省議會法定職權和本省地主菁英意見,國民黨以違法審查程序,在1952年中由「副總總」陳誠[1]將省府草案同時送交內政部和省議會審查,徐認為這表示即使省議會不同意也沒關係,而最後議會建議案也未被內政部理睬,由內政部在1953年1月直接將耕者有其田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P73)。徐教授藉此段「史實描述」,作為其佐證「國民黨政府」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並完全不尊重與理睬省議會地主菁英意見的最重要證據。

請各位先來看一段,在徐書裡被描繪成反對土改的省主席吳國楨,在1952年6月省議會質詢省府草案時的答覆紀錄:

吳國楨:省府一切行政,必須尊重法律辦理。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十二款規定,土地法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在省無立法權限。依法言,本來不必送請省議會審議,然終以本條例關係臺灣地方甚大,乃送請貴會提供卓見,俾臻完善。…依法貴會對於本條例雖無審議權,但本人極為尊重民意,待貴會提供意見後,再予決定(臺灣省臨時省議會,1952:496-497)。

吳國楨在省議會的答覆,指出扶植自耕農草案按程序不必送省議會審查,但吳基於「尊重本省地主菁英意見」,在1952年6月已將省府草案送交省議會討論。按照當時的中央制度規範,省府將本案在8月送交行政院,後交由內政部主導審查,行政院並於11月通過院會送交立法院審議(參考圖四),顯然完全遵照正當法律程序(請同時對照徐書敘述時間點與主體的嚴重錯誤)。

接著來看,議會建議案是否如徐指稱未影響內政部主審案和行政院草案,我連載書評(1)已論證,包括祭祀公業、個人地主保留地面積與換算標準與工業原料採集用土地保留條款,都是採納議會建議案的修正主張。行政院草案雖未全盤接受地主菁英的修正訴求,沒有採納共有耕地免徵的建議,但院長陳誠主導的行政院草案確實在「兼顧地主利益」的政治考量下,向以省議會為首的地主菁英做出相當妥協,並非議會建議案完全未被採納發生影響。

徐教授指出國民黨政府違反法律程序,將本案逕自送交內政部審查,是蔑視省議會法定職權,且行政院完全不理睬議會建議案的說法,是沒有任何史料證據支持,並嚴重背離史實的扭曲詮釋。

再請問徐世榮教授,你若仍堅持國民黨政府是以「違法程序」,越過省議會法定職權審議耕者有其田案,且議會建議案的修正建議完全未被行政院草案採納,更對最後立法院通過條例沒有發揮影響,請你拿出史料證據說服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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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1、行政院第267次院會議事日程 封面 (作者提供,19521112)
20180116-圖四-2、行政院第267次院會議事日程 通過耕者有其田草案決議 (作者提供,19521112).jpg
圖四-2、行政院第267次院會議事日程 通過耕者有其田草案決議 (作者提供,19521112)

5、省主席吳國楨是因反土改,才在赴美時「被請辭」的嗎?(勘誤項次25、26)

在1953年1月耕者有其田案經中央立法通過後,徐教授對施行細則的審議,提出了一個充滿故事性和渲染力,但完全背離史實的說法:大意是,依據法律規定,本案細則應由民政廳地政局草擬,呈報省主席吳國楨,由省府公告實施,但因吳國楨反土改,壓著細則不公告,因此蔣中正總統藉吳赴美之時,羅織罪名撤換吳,再由蔣中正總統逕自公告細則。

徐透過此段敘述,作為佐證其稱許吳國楨反對土改,願意為台灣人(地主菁英)著想與抵抗,並因此受到國民黨與蔣中正政治迫害的英雄形象,同時塑造耕者有其田政策從頭徹尾便是由蔣中正獨裁領導不合法作為的詮釋觀點。

但事實真相真的如此嗎?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33和3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施行區域之省政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本條例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徐教授根本完全搞錯施行細則的擬定與公告程序。細則是由省府擬定,但並非吳個人可完全左右,最後仍須經由行政院核定後才可公告實施。

那吳真是因反土改,壓住細則不公告,在赴美時,被蔣中正羅織罪名撤除他省主席職位(經典的被辭職),才公告施行細則的嗎?徐教授這個背離史實的歷史敘述完全錯誤,根本是扭曲事實,並在錯誤史實敘述上提出符合其立場的詮釋。

根據聯合報資料與行政院相關檔案,省主席吳國楨在1953年3月9號請假請辭待命前,便已先在3月6日召開第292次省府會議通過省府版本細則。並於3月16日由秘書長浦薛鳳代為決行,將省府版本細則送交行政院核定(參考圖五),並同時送臨時省議會提供意見,而細則隨後在參考議會建議修正後,在4月23日由繼任省主席俞鴻鈞公告實施(參考圖六)。

吳當時是以生病為由請假請辭待命,行政院則在4月10日批准辭呈,並在4月16日由行政院長陳誠主持新舊任主席的交接儀式(吳親自出席),而吳國楨則是遲至5月24日才離台赴美(此時施行細則早已公告實施滿月)。因此根本沒有徐教授指稱吳國楨反對土改,壓住細則不放行,而在赴美之時「被請辭」,後由蔣中正獨裁通過細則,推動土改的扭曲史實。

最後要鄭重請問徐世榮教授,你若仍堅持吳國楨是因反土改,壓住細則不放,赴美之時才被羅織罪名撤職,再由蔣中正總統單方面通過細則的史實和觀點的話,請你拿出史料證據說服大家。

20180116-圖五、省政府呈送施行細則給行政院核定(作者提供,19530316).jpg
圖五、省政府呈送施行細則給行政院核定(作者提供,19530316)
20180116-圖六、總統府已收到行政院核定細則草案代電(作者提供,19530425).jpg
圖六、總統府已收到行政院核定細則草案代電(作者提供,19530425)

二:請徐教授與出版社對勘誤表的嚴重錯誤公開說明與致歉

出版社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呢?我認為不容迴避。你應該確認作者是否有虛構,採取的文體是什麼?而作者造假,出版社無法查證的情況下,當錯誤發生也難逃連帶責任,至少是一起認錯。

 八旗出版社主編富察談「灣生回家」造假事件

發現這本書有諸多嚴重錯誤,不是這個勘誤表定稿出刊時(2018年1月初),而早在2016年10月,徐教授於金石堂新書發表會上,我已看到這本書有諸多錯誤,我曾口頭告知龍傑娣總編輯,並未獲得善意回應和處理。基於尊重與過往情誼(徐教授曾邀請我合寫專書論文,但我以立場相左婉拒),我曾寫訊息給徐世榮教授,向他表達書內有諸多嚴重錯誤(並列舉十項供參考),當時(2016/10/19對話紀錄)徐教授誠懇表示:「(我)這本書定位為通俗書籍,急著出版,又是用口述的方式,唉,我會趕快來更正。我的書有錯,就應該要改的,謝謝你。」

徐當時表示他會同出版社再做勘誤校訂,但很遺憾,歷經二、三刷,並於2017年6月獲得金鼎獎肯定時,我買了二、三刷版本,卻只見改動73頁嚴重錯誤三處,其他全書錯誤處完全沒有修正,令我感到十分詫異。使我不得不做出如下猜想,徐教授與遠足在我半年前善意提醒下,並未認真對全書的基本事實與相關資訊錯誤做全面查證校對,而是以質疑和壓力到哪裡,便回應與修正到哪的方式因應。

後來本書成為人文科普暢銷書,並獲得金鼎獎,成為大學相關課程參考用書,也透過徐教授參與籌畫國高中人權課程成為土地議題讀本,我認為這本書具有高度的社會與教育影響力,其中諸多扭曲史實,和立基於錯誤事實的不當詮釋觀點,都可能積非成是,而對當代台灣社會重新認識與反省戰後農村土地改革,造成嚴重不當的負面影響,想來這定不會是如徐世榮教授之流者所樂見的。因此我花半年時間,參考各類一手報告與檔案資料,撰寫此份勘誤表。

最後回到本文一開始所提,在風傳媒連載前,我曾表達最後一次善意,寄希望於徐教授與遠足龍總編,但很遺憾,徐教授和龍總編公開說明時,都迴避對本書重新校正勘誤,並對讀者公開說明致歉的基本責任與倫理問題。如引言所述,八旗總編富察曾指出書籍若有扭曲史實或嚴重錯誤情況時,出版社若事先無法查證,當錯誤被指認出來時,則難逃連帶責任,至少必須一起認錯承擔。但不論是徐教授或龍總編截至目前都不願正視這個錯誤的責任與處理。

而我們該追問的是:作者與出版社真的在再刷過程,都沒有察覺到這本書存在各種嚴重錯誤嗎?事實上是有的,在我於新書發表會後提醒,本書第二刷在73頁改動兩處嚴重史實錯誤,其一將1952年擔任副總統的陳誠,修正為擔任行政院長的陳誠,其二將擔任省議員帶頭反對土改的林獻堂,修正為人在日本的林獻堂,也曾隔海表達反對土改的意見,顯然徐教授與遠足也感受到這兩個誇張嚴重錯誤的不可容忍。

徐世榮教授在撰寫回應說明時,在臉書公開宣稱歷史事件的詮釋往往是多元的,也跟個人的史觀立場有關係。我在此要公開向徐教授喊話,歷史事件確實可有多元詮釋觀點,但歷史事實是不容你隨意扭曲創造的,同時建基於扭曲史實上的詮釋觀點,也不該被你們以「史觀」或「意識形態差異」之名而縱容輕放,而該予以嚴正批判。並且若以諸多扭曲史實的錯誤歷史基礎為前提,徐教授長期主張土地改革應納入轉型正義的訴求,其實也不用討論了,任意扭曲史實與錯誤詮釋下,還能奢談什麼轉型正義呢?

徐教授若真心認為必須經由誠懇面對的觀點辯論和事實勘誤,台灣社會才能重新重視與真正反省土地改革對我們戰後發展與社會型態的深遠影響,徐世榮教授首先該做的頭等要事,就是不再迴避,正視我認真研究提出的勘誤表,對你這本書所提出關於扭曲史實、錯誤資訊、不當引用等諸多嚴重錯誤,要求出版社配合你偕同各領域專家進行全書勘誤校訂,並正式提出作者與出版社認可的官方版本勘誤表。

我在此要向徐世榮教授與遠足出版社提出最後鄭重呼籲,請正視與承擔這項嚴重錯誤及其深遠的負面影響,面對作為公共知識份子和文化出版者的社會責任,負起重新勘誤校對的艱難工作。並於校對完成後公開向購書者和社會大眾說明致歉,對已售出書籍提出具體處置方案,這不僅是徐教授與龍總編必須面對承擔的錯誤與責任,更是台灣知識學術社群和文化出版圈不可迴避的嚴肅責任與倫理課題。

*作者為台大城鄉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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