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明道觀點:對農委會所提水利會改官派四大做點的質疑

2018-01-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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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繳會費起因於1989 莎拉颱風侵台農業損失嚴重,當年即停徵災區水利會費,後政府體恤農民收入微薄,1990年起由政府編列預算代繳至今。但是至今的會費一直維持當年的水準未曾隨物價調動,筆者當年任嘉南田水利會專家代表會務委員時,委員會即多次提案要求政府調整或停止補助由水利會自行徵收,因為嘉南水利會灌區自古缺乏水源,農民均願意繳納水利會費換取穩定的灌溉服務,過去水費徵收都相當順利,恢復自行徵收符合當前物價的會費實可減少水利會的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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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看來,水利會超過百年的運作與演變,要釐清其資產是私有或公有並非易事,但是作為一個民間組織或公法人的水利會的功能與貢獻是可以肯定的,而且他從來不曾是公務機關。說他的資產完全是私有也許不對,但是說他全是公有又何嘗有道理?未來不管是否改制為公務機關,立法將水利會的事業外資產分割出來管理並不是不可以,現在幾個都會型水利會就都出資成立農業、綠化、水利研究等等基金會,其運作亦受政府監督,董事會裡亦也一定數量的政府主管單位官派代表。

所以如果未來要成立基金會或財團法,應該明文規定其董事會之組成,政府代表不宜超過半數,且需派任現任文官或相關專業人員,以免又流酬庸。至於調配資源協助財困水利會也是可行的作法,財務健全的水利會也不會不同意(瑠公水利會已經超過十年補助金門馬祖與嘉義中埔農會推廣灌溉設施、嘉南水利會成立和做推廣研究中心及台灣農業灌溉協會積極進行農業研究發展與國際合作等),但是應該有原水利會會員代表的同意以維持公平正義。反觀農委會一直強調將其全部收回由政府管理會比較公平有效率的想法是值得商議的。

即使退一步先不論水利會既有的資產,水利會仍影龐大潛在的債務問題,各水利會多有占用公私有土地的問題,一般因為從事農民服務也就將錯就錯,這在水利會業務尚稱作「照舊使用」實際上就是「佔用」未來改公務機關後政府勢必要處理,收購或徵收這些佔用的私人土地又將是龐大的財務負擔。部分水利會所有的水庫埤塘亦屬於農民,如曾文水庫當初由嘉南地區農民繳工程費約近60%投資興建(分30年逐年攤還,在繳完15年後才由省政府通令免繳,也有政府水利單位辯稱這是工程受益費不是工程款,但試問哪有要繳30年的工程受益費?),也是一筆爛帳。

第四,賦予公權力,讓水利會守護灌溉埤圳,避免農地污染繼續擴大。而農田水利所有經費運用都要攤在陽光下,接受民意機關監督與審查。

水利會業務的推展與取締污染碰到困難是事實,但是如果說府與公權力就能使問題迎刃而解也過度樂觀,世界上沒有一個政府能夠利用公權力解決所有的非法活動是顯而易見的。以取締集水區的非法土地利用與妨害水利的事件做例子,目前經濟部水利署依「水利法」與「河川管理辦法」擁有警察職權,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水利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駐衛警並非警察,而是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設立,而水利機關目前取締流程與目前水利會並無太大差異,以目前經濟部水利署依「水利法」與「河川管理辦法」擁有警察職權,但是警察職權並不等同於警察,目前實務上水利署取締違法仍須保警偕同出勤,此一論點並不實際,是否可如所言避免農地污染繼續擴大仍是問號,倒不如利用本系同事張尊國教授開發的新技術縮時膠囊,積極蒐證使圳路污染無所遁形,並作為對簿公堂的呈堂證據,也許更能收阻嚇效果。

說了這麼多,不是要反對『改革』,但是改革之前應該先做充分的溝通討論,做各種配套方案的完善準備,而不是急就章先該了再來見招猜招想配套,我相信想推動改革善用資源創造更好家園是政府和人民共同的願望,我也願意相信這次的農田水利會改革不是為選舉拔樁,拔不拔樁不是大多數國民新的事,所以可不可以緩一下,先就現有水利會人員的未來、農業水權未來的從屬與管理、事業外資產明確的處理運作方式、照舊佔用土地問題的解決…….千頭萬緒,政府單位該協調的、法規該修改的全面想清楚,提出各種問題的完整配套再來推動好嗎?

*作者為台灣大學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教授。曾全苗栗、嘉南水利會會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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