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明道觀點:對農委會所提水利會改官派四大做點的質疑

2018-01-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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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水利會業務並非朝九晚五,尤其颱風洪汎期更需24小時進行應變,業務範圍廣大不是辦公室工作型態,且為需要體力型的工作(因此水利稅人員進用考試乃增考開閉水門的測試項目),完全依靠公務員人力不太可能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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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均衡各地水利會資源,都會型水利會服務範圍較小,可適度調配資源給非都會型水利會;

水利會的資產可以分為事業內資產(如灌溉排水運作的圳路系統)與事業外資產(因為都市化轉變的土地增值),有關水利會的資產到底是公有還是私有由各種專業領域有不同的解讀,我們就話說從頭把水利會的發展簡單回顧一下。

早在清朝時代台灣就有合股也有獨資經營的水利事業,有些是營利性質的,設施的主人和用水農民簽訂契約收取水租提供服務;也有些是非營利性質的,地主和佃農共同建造及維護水利設施,不必交付水租,也沒有嚴謹的合約,其實正是當今世界上一直在推動的參與式灌溉(PIM) 的概念。到了日治初期仍延續清朝時期的運作模式,後續作了幾次改變:

1901 總督府頒布「台灣公共埤圳規則」開始進行管理,水利設施需向政府登錄受並受監管。並於1913修訂規則,可以設立具有法人性質的埤圳組合依法徵收水租。

1908 總督府頒佈「官設埤圳規則」由政府直接建造經營大型水利設施並設置官設埤圳組合來管理,由政府派任組合的管理人,所有獲得灌溉的相關人為組合員。

1921 總督府頒布「台灣水利組合令」所有的埤圳組合逐步合併為水利組合,其組合長由政府任命,並設評議會,半數委員由政府任命另外半數由組合員選舉產生,但組合議決事項需經總督府同意才可執行。

到了民國以後,水利會的組織及管理經過了多次的變革:

1946 水利組合改組為農田水利協會,協會會長由會員所選出的評議委員互選產生。

1948 水利協會改組為水利委員會。除由會員選出之委員外還包括各地方首長員)及水利專家),委員會選出正副主任委員後由水利局委任。

1956 頒布『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則』整併成26個農田水利會具有公法人地位可行使公權力,但仍不屬於公務機關。

1975 提出『健全水利會方案』暫停會員選舉,會長由省政府遴派。

2002 會長改回會員選舉產生。

近年來因為台灣經濟發展,農業生產相對式微,有些鄉村型的水利會逐漸出現財務困難,政府基於穩定農村與區域環境維護開始逐年編列預算補助水利會,但是也有都市型的水利會因為都市發展而纍聚大量的資產,但是這一部份非事業內的資產水利會也和所有因為都市發展獲利的國人一樣依法納稅。回過頭來看看農委會過去平均一年55億的補助款,其中接近一半(約22億)是代繳水利會費,對財困水利會補助與加強營運管理約6~7億,另有約27億的工程補助款,主要作為水利設施平時及災後的修繕維護,這部分補助對維持農業生產與農村社會的穩定非常重要,政府應視水利會為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服務農村的民間團體,而非指責水利會,同時也不應該忘了台灣經濟發展的艱辛路程中當年農業生產賺取外匯收入累積資本發展工業的一段。每年對水利會的補助款雖然接近水利會運作總經費的一半,但這是平均值,有些水利會幾乎全要依賴補助款,但是都會行的水利會根本不需要政府補助,事實上還積極的補助都市綠化與金馬離島的灌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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