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欽觀點:新冠疫情下,機器人理財業務提升之探索

2021-08-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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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再平衡均須先經投資人同意不切實際

國外文獻曾論及,機器人理財軟體工程師會不斷修改演算法以提高其效能;如過度解讀監理機構有核准擬修改演算法的必要性,而要求每一次的程式修改都必須取得監理機構的重新批准,即或監管機構擁有持續此類監管所需的資源,應屬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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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就資產因市場變化而有偏離原先約定而進行再平衡均必須先經投資人同意,亦屬不切實際;更何況,機器人理財目標客戶類皆為較無投資經驗之年輕族群。

若將投資人分為兩組進行實驗驗證:第一組投資人為「須事先同意,始行使再平衡」;第二組投資人為「無須事先同意,逕行行使再平衡」。兩者在進行實驗一段時間後相較,何者較為吻合投資人原始設定之投資組合?如為前者,鑒於有相當比例之投資人因未同意而系統未自動行使再平衡,其偏離原始設定目標之機率應較後者為高;其理甚為明顯,否則,機器人理財之演算法應存在瑕疵。

再者,證期局於2019年說明放寬高資產客戶(全權委託業務)使用機器人理財服務,其再平衡無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其理由如下:「若電腦系統無法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功能,可能因客戶未能即時於期限內確認同意再平衡,致投資組合偏離原設定之目標而失去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之意義」;此一說明恰正與本文主張無異。主管機關既已放寬全權委託投資人須取得同意始得再平衡之規範,為鼓勵推廣機器人理財服務,實有進一步簡化小資大眾投資人再平衡流程之必要。

就信託關係言之,學者間之通論認為:依英美之信託法理,為防止受託人(在此為提供機器人理財服務的業者)濫用權限,犧牲受益人(在此指投資人)之利益,受託人所應負之義務以善管及忠實義務為主。

依歐盟2018年《金融市場與投資標的法案》(MiFiD2)第24條第1項,投資公司應以誠實、公平、專業、盡責,為投資人的最大利益,行使職務。我國〈Robo-Advisor作業要點〉亦規範業者,為忠實履行客戶利益,須公平客觀執行,並要求設立專責委員會,就自動化投資管理流程予以監督。準此,賦予專業之投資經理以適時從事再平衡操作應無不妥之處。

從而,本文建議修訂〈Robo-Advisor作業要點〉第6條有關「再平衡應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整。」條文,以落實再平衡之施行與維護投資人之利益。

惟主管機關或可能顧慮機器人理財服務仍適用〈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規定,且投資人與銀行簽訂者亦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約定事項」,投資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在此架構下,再平衡之進行仍須先取得投資人同意。

本文建議,或可考慮將機器人理財之投資組合管理,定位為〈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受託人(即專業投資經理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特別是再平衡操作)具有運用決定權。

此外,投資人與業者簽訂之投資組合管理契約亦隨之明定為「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契約,再平衡之進行即無須先取得投資人同意,專業投資經理人即可憑以適時操作再平衡,一如前述組合式基金之運作,並於事後即刻通知客戶。

金管會為提升金融業效率,推廣金融科技不遺餘力,機器人理財亦為其中不可或缺之重要項目。而金融科技常需仰賴相關法令之修訂,始能克盡全功。全球疫情仍嚴峻下,為促進「無接觸經濟」,期望主管機關就上述法規造成之障礙加以排除,則國內機器人理財業務進一步蓬勃發展,應指日可待。 

*作者為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研究所博士,前摩根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執行董事、花旗銀行副總裁、華僑銀行與中國信託銀行副總經理。現為大學金融系所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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