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改善培訓制度,別再讓選手對國家代表隊充滿無奈

2021-07-2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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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聘用國際級教練作業要點」所定國際級教練之聘用,以奧亞運、世大運舉辦之運動種類為限。易言之,體育署在奧運資格賽結束後,就不補助國家隊外籍教練的薪資,改由各單項運動協會全部自行吸收。然而有些運動賽事其重要性都勝於奧運,例如:世界盃足球賽、網球的四大滿貫賽事等。本國籍和外藉教練待遇落差,也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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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體育經費常被認為該國是否關心體育的象徵。以今年度中央體育預算(教育部體育署加計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為例,國家體育經費用於運動選手培訓相關者近5成(約46%),可見經費的數額並非運動選手培訓上的大問題,關鍵在於經費的配置是否適當

建立更合理、更制度化的國家隊待遇

質言之,體育主管機關應建立更合理、更制度化的國家隊待遇,來培訓運動選手,例如:

1.檢討現行國家代表隊培訓制度:針對上述各項有爭議的培訓問題,教育部應邀集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相關人員、教練、選手等,就目前國家培訓制度進行通盤檢討,並俢正〈國家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國家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教練費用支給要點〉等與國手培訓的相關法規,以制定符合教練、選手所需以及能達成國家代表隊培訓目標的制度。

2.提高國家代表隊的待遇:運動發展基金的精神是照顧、培訓運動選手,因此,可以善用基金來提高國家代表隊選手、教練的待遇,只要進入培訓隊的選手、教練都給高於現職的待遇,甚至加倍的待遇。因為現在教授大約月薪10萬元,若加上超鐘點可以到達12萬元,明顯高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待遇,且依規定不能領雙薪。如果提高教練的月薪待遇到18萬,相信可以吸引不少的教練。

3.寬列並常態性編列國家代表隊培訓相關經費:觀察國家體育預算發現,與國家代表隊培訓相關的經費,多數由運動發展基金編列,然而運動發展基金主要來源是運動彩券發行盈餘及所生孳息,並為非穩定收入,因此,建議體育主管機關,若將國家隊培訓列為重要且長期或需常態性編列經費的施政計畫且應編列於單位公務預算中,避免經費斷炊。同時,應檢討目前運動發展基金用途,有關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各項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選手、教練所需。

體育署署長高俊雄(中)、台灣運彩董事長陳進福(右四)、台灣運彩總經理林博泰(左二)、威剛科技副總林天瓊(右三)感謝台灣運彩績優經銷商為2019年的付出。(圖/台灣運彩提供)
台灣國家代表隊培訓相關的經費,多數由運動發展基金編列,而運動發展基金主要財源來自運彩。(資料照,台灣運彩提供)

4.借鏡競技運動強國培訓制度:日本推動黃金計畫,大舉接受企業贊助,以及成立日本國立運動科學中心。南韓以重點運動及基礎運動類為中心,進行有系統、有效的發掘與培養專業選手;落實訓練經費之運用,並設置及擴充訓練設施;企業贊助運動選手蔚為風氣。

美國有組織嚴謹的全國性專業運動組織負責培育國家級教練和選手、參加奧運等世界級競賽,以及企業贊助運動活動或選手已為常態,並且落實運動經紀制度,有助於運動選手的個人發展與權益維護。前述國家的相關培訓制度可作為我國培訓制度之參考。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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