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改善培訓制度,別再讓選手對國家代表隊充滿無奈

2021-07-2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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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進入國家隊之前,要先自掏腰包訓練、參賽。圖為台灣參加東京奧運的射箭代表隊。(資料照,體育署提供)

在台灣進入國家隊之前,要先自掏腰包訓練、參賽。圖為台灣參加東京奧運的射箭代表隊。(資料照,體育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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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國際大型運動盛會,國內又出現關心運動選手的報導、輿論,選手養成的問題亦是大眾關心的焦點之一。

近日參加東奧的射擊國手楊昆弼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成為國家隊之前要先自掏腰包訓練、參賽,有一定成績後讓國家看見你,才有機會進國家隊。提到國家隊時,楊昆弼是呃……嘖,後提到國家隊的薪資,學生選手只有每月9500元,奧培選手才有每月1.5萬元,似乎道出台灣多數運動選手無奈的心聲。

選手多是憑藉著家人支持及個人毅力磨鍊而來

我國運動選手培訓制度,依據〈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共分為4級,第4級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遴選,從事運動基礎訓練之選手;第3級為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教育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從事運動專項訓練之具潛力選手;第2級為由特定體育團體或大專校院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儲備選手;第1級為由教育部、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選手。

各級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除第1級選手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由教育部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各級選手,由教育部補助各培訓單位辦理。

2021年7月26日,東京奧運,台灣代表隊跆拳道選手劉威廷(左)出賽,對戰亞塞拜然的Milad Beigi (AP)
台灣代表隊跆拳道選手劉威廷(左)在奧運出賽,台灣僅第1級選手由教育部編列經費辦理培養。(資料照,美聯社)

可見,台灣運動選手的培訓經費仍仰賴政府的挹注。惟政府財政有限,能給予的補助有限,是以,多數選手成為國家代表隊選手之前,多是憑藉著家人支持及個人毅力磨鍊而來,無怪乎當台灣運動員有傑出的表現,官員們忙著送上祝賀時,往往被認為是蹭熱度、錦上添花。

國家提供的待遇令人詬病

即使是國家代表隊的選手,光在國家提供的待遇這部分就足以令人詬病。綜整過去輿論以及作者個人的觀察,過去在國家隊選手培訓上面,所面臨的問題大致如下所述。

1.依照〈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集訓選手支給對象,包括參加奧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或聽障運選手,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賽會。然而支給要點的零用金和代表隊加給僅有奧亞運和世大運,是否會造成支給對象認定的不一致。且目前國際賽會相關的法規,存在著對國際賽會範圍認定不同的情況。

2.辦理留職停薪的培訓選手,不得支領雙薪。然而,國家隊1個月至多4萬元且只保證半年的收入,選手並不是非進國家隊不可。作者孩子校隊的教練曾是國家隊的球員,也是希望謀求穩定的工作,國家隊退役後即參加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遴選至學校服務。

2021年7月26日,東京奧運,台灣代表隊羽球男子雙打選手李洋、王齊麟出賽,直落二擊敗英國Ben Lane與Sean Vendy(AP)
台灣羽球選手李洋、王齊麟在奧運出賽,台灣參與國家隊培訓選手,1個月至多4萬元且只保證半年的收入且不得領雙薪。(資料照,美聯社)

3.未辦理集訓或以分站及留原單位訓練者,不予核給相關集訓費用。然而把選手集中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密集的訓練,並不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運動。尤其是團體型的球類運動最佳的訓練方式應該是以賽代訓。

4.雖然支給要點明定國內、外職業運動選手代表國家隊集訓、參賽期間相關費用支給,得依項目屬性專案審核辦理。然而每到重大國際賽會,或是需要派出國家代表隊的單項比賽,都會碰到徵召職業運動員受阻的問題。支給要點無法吸引職業運動員參與國家隊,無疑讓國家隊戰力受影響。

5.「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聘用國際級教練作業要點」所定國際級教練之聘用,以奧亞運、世大運舉辦之運動種類為限。易言之,體育署在奧運資格賽結束後,就不補助國家隊外籍教練的薪資,改由各單項運動協會全部自行吸收。然而有些運動賽事其重要性都勝於奧運,例如:世界盃足球賽、網球的四大滿貫賽事等。本國籍和外藉教練待遇落差,也值得關注。

6.體育經費常被認為該國是否關心體育的象徵。以今年度中央體育預算(教育部體育署加計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為例,國家體育經費用於運動選手培訓相關者近5成(約46%),可見經費的數額並非運動選手培訓上的大問題,關鍵在於經費的配置是否適當

建立更合理、更制度化的國家隊待遇

質言之,體育主管機關應建立更合理、更制度化的國家隊待遇,來培訓運動選手,例如:

1.檢討現行國家代表隊培訓制度:針對上述各項有爭議的培訓問題,教育部應邀集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相關人員、教練、選手等,就目前國家培訓制度進行通盤檢討,並俢正〈國家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國家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教練費用支給要點〉等與國手培訓的相關法規,以制定符合教練、選手所需以及能達成國家代表隊培訓目標的制度。

2.提高國家代表隊的待遇:運動發展基金的精神是照顧、培訓運動選手,因此,可以善用基金來提高國家代表隊選手、教練的待遇,只要進入培訓隊的選手、教練都給高於現職的待遇,甚至加倍的待遇。因為現在教授大約月薪10萬元,若加上超鐘點可以到達12萬元,明顯高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待遇,且依規定不能領雙薪。如果提高教練的月薪待遇到18萬,相信可以吸引不少的教練。

3.寬列並常態性編列國家代表隊培訓相關經費:觀察國家體育預算發現,與國家代表隊培訓相關的經費,多數由運動發展基金編列,然而運動發展基金主要來源是運動彩券發行盈餘及所生孳息,並為非穩定收入,因此,建議體育主管機關,若將國家隊培訓列為重要且長期或需常態性編列經費的施政計畫且應編列於單位公務預算中,避免經費斷炊。同時,應檢討目前運動發展基金用途,有關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各項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選手、教練所需。

體育署署長高俊雄(中)、台灣運彩董事長陳進福(右四)、台灣運彩總經理林博泰(左二)、威剛科技副總林天瓊(右三)感謝台灣運彩績優經銷商為2019年的付出。(圖/台灣運彩提供)
台灣國家代表隊培訓相關的經費,多數由運動發展基金編列,而運動發展基金主要財源來自運彩。(資料照,台灣運彩提供)

4.借鏡競技運動強國培訓制度:日本推動黃金計畫,大舉接受企業贊助,以及成立日本國立運動科學中心。南韓以重點運動及基礎運動類為中心,進行有系統、有效的發掘與培養專業選手;落實訓練經費之運用,並設置及擴充訓練設施;企業贊助運動選手蔚為風氣。

美國有組織嚴謹的全國性專業運動組織負責培育國家級教練和選手、參加奧運等世界級競賽,以及企業贊助運動活動或選手已為常態,並且落實運動經紀制度,有助於運動選手的個人發展與權益維護。前述國家的相關培訓制度可作為我國培訓制度之參考。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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