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專文:轉型正義應否涵括1949-1953土地改革?史料已有答案

2018-01-1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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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乃是在於耕者有其田政策執行的行政程序是否為合法?這部分我要引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953年8月所發表的「內政考察團考察報告」,由於這本報告被蓋上「密」字,原來版本外界大多不得見(我曾找到一本孤本),幸好鄧文儀先生有將其收錄。內政委員會立法委員們特別提出「『執行』依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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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此次考察結果,認為在執行方面,實有不少之偏差發生。

(一)基層執行幹部之訓練,均在細則公布前訓練完畢:查所謂基層幹部訓練,實包括各縣市地政科及地政事務所選送幹部由省主辦之訓練,及由縣市主辦之執行幹部鄉鎮區人員輔助人員村里人員等各項業務講習。其訓練或講習內容,自非側重理論,而係以實施耕者有其田各項法令及「工作須知」等(據臺東縣報告)如「計算征收放領須知」,「附帶征收須知」等(據苗栗新竹等縣報告)為主,其訓練時間,又均在細則公布以前。按細則為依法規定施行程序及詳細辦法之主要政令,細則既尚未公布,則其基層幹部訓練之實際內容,自己失卻正確之依據。

(二)設定耕地征收保留工作,亦在細則公布前辦理完畢:各縣市計算耕地征收保留分別予以處理設定之工作,均在細則公布前提早完成,已如前述。按是項計算設定工作,為經過實地複查後編造征收保留等項清冊之張本,實具有決定性之認定效力,非特關係人民權益,抑且影響政府威信及政策之推行。是項設定工作,在實際執行時,細則既未公布,則所謂「設定征收保留法令」自未包括本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在內。而有關耕地征收及保留之實際標準,何所依據,自亦發生問題。此一問題之發生,其性質已超出事務性或技術性之業務範圍,應在政策性之基本原則上,予以重視。

(三)老弱孤寡殘廢保留耕地之申請及核定,亦在細則公布前辦理完畢:關於各縣市規定老弱孤寡殘廢保留耕地之申請期間,已如前述。其核定工作,各縣市均係於受理申請後,隨時辦理。故申請案件均於細則公布前處理完畢。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對老弱孤寡殘廢之保留耕地,除規定以「藉土地維持生活」為唯一要件外,並無任何限制。但各縣市對於是項工作之執行,既未依據條例,而當時細則又未經公布,則其實際執行之依據,自亦頗有問題。

以上所述,皆為實施耕者有其田之根本問題,其影響所及,關係政策之推行,殊非淺鮮,以行政觀點而論,此種不當措施,將導致嚴重之後果;以法律觀點而論,則將發生責任問題。」(頁362-363)

我就先回應以上三點,我的回應純粹是來自於史料的記載,不參雜我的詮釋與評論,還請各位朋友參考。

參考書籍:

黃俊傑,1995,《戰後臺灣的轉型及其展望》,台北市:正中書局。

徐實圃,1964,《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經緯》,作者自行發行。

沈時可等著、張力耕編教、內政部編印,2000,《臺灣土地改革文集》,台北市:內政部。

鄧文儀主編,1955,《臺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紀實》,台北市:中央文物供應社。

*作者為政大教授,限期關心土地正義。著有《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遠足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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