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警察正義正面臨嚴峻考驗

2018-01-1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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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聯社報導,警方表示肇事者是26歲的羅傑斯(Richard Rojas),來自紐約北部的布朗克斯(Bronx)。羅傑斯駕車撞人事件發生在紐約市第7大道與第42街交匯處,臨近時代廣場,這裡是紐約最繁華和旅遊者最集中的街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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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死者是一名18歲的美國女孩Alyssa Elsman,去年剛剛高中畢業。她是一名遊客,來自密西根州。Elsman的高中校長說,她是位聰慧而熱情的學生,而且很會烤製麵包,經常把烤好的麵包在學校義賣,為一些慈善計劃籌款。

目擊者Frederick Nyamekeh指出肇事司機是故意傷人,「如果不是最後那根電線桿擋住了他,還會有更多人被他撞」。來自底特律的Evan Stemmer,當天也是來紐約旅遊。在他與朋友返回酒店的路上,他們聽到了警笛聲並看到警員把肇事者帶走,「我們看到那個人企圖掙脫警方,也看到幾乎在附近的每個街道上,都有躺倒的人」。40歲的Isabel Chang說:「(司機駛上人行道後)他並沒有改變方向,我感覺他是有意肇事。然後,我看到沒能及時躲閃的行人被撞倒在路旁。」

提到上列這二個案例時,筆者認為必須被釐清的關鍵點如下:

一、肇事者是否蓄意傷人?事態是否達到急迫性?

張員當天原是前往處理民眾路倒事件,偶遇竊賊黎育維涉嫌偷汽油為免遭警方逮捕,開車拒檢還「衝撞員警」,直逃到西門町,在人行道上飛奔還撞斷路旁護欄,跑上前擋在黎車前。黎不斷猛踩油門,引擎發出巨大聲響,張員拔槍喝令黎下車,黎不從還踩油門向前,張員才對車子開2槍,隨後車子往後滑行撞上後方攤位停下,他帶黎下車發現他腹部中彈,將他送上原本要處理路倒事件的救護車。

二、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規定: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張員拔槍喝令黎下車,黎不從還踩油門向前,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發生,張員才對竊賊黎育維車子開2槍,完全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試問善盡警察任務之員警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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