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臺灣搶救低薪神話 祇見空心話不見實務說

2018-01-1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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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上,立法院2015年通過「加薪二法」強制要求修正《公司法》:公司須在章程明訂公司應考量當年度獲利狀況分派員工酬勞,但實施成效極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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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稅強制派發「企業未分配盈餘」及「公司獲利分派」建議,雖然立意良善,但很多公司營運決定反而因此被制度「綁住」,賺到100元若全部都拿去做盈餘分配及員工加薪,則對於股東權益保障與投資人出資之激勵,乃至於公司企業的進一步人力資本投資開發、產業科技及經營管理精進創新、增資擴廠投資,以至於逆景氣循環「永續經營」的蓄勢存活保命機制之維繫,恐怕都要落空。

需先改善充實提高「員工薪資」的實力與能力

要解決低薪問題,尤其是年輕人的低薪問題,還是必須從正本清源做起。政府要健全勞動力市場機制,就應該從兩個方向下手:一是幫助企業擴增其市場價值與競爭力,改善其能提高「員工薪資」的實力與能力;二是協助社會能夠提供高品質勞動力,做為提高「員工薪資」的準據與籌碼。在今天現實上,不賺錢的企業根本無從得為員工加薪、分紅,更遑論要為整個國家社會「財富重分配」乃至於「均衡貧富」的大哉社會責任的。今天在臺灣,當家主政的執政團隊,滿腦子盡想要「鎖國偏安」與「政治操弄」,讓所有在臺灣投資營運的內外資企業廠商,全面性大幅增加其經營風險,全面性限縮其能開拓市場的自由度,導致企業廠商的對外競爭力大大斲傷,全靠政府奶水又根本養不活自己,又能談何「員工加薪」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呢?

員工待遇是勞動力市場中的一個價格,其高低取決於自由開放市場機制;市場就業機會多了,雇用需求大了,員工薪資水準自然就會競爭性被迫提高,這是廿一世紀自由開放社會勞動市場的基本法則,根本毋需勞動政府公權力「非市場性」介入的人為干預。

不能盡找富人商人企業家經理人「出氣」「認帳」

想要用法律規範或行政管制措施剛性拉高一個經濟社會的「薪資水準」,甚至想藉此,振興國家經濟並同時解決社會貧富差距,是一種完全不切實際,也根本不符合自由市場經濟體的運作法則的。也就是說「強制提高薪資」,不可能得以落實到全社會包括大小工商企業在內的所有機構組織,而剛性強制雇用薪資下限,既不能普遍讓國民所得一體提升致富,也更不可能因此使窮者富,富者變窮而縮小臺灣社會貧富落差。

企業公司獲利水準的高低,其實是企業家或投資人在高度競爭的商品/服務交易市場冒風險之高低所決定的,主控權/主導權都不在雇用者手上;而在薪資水準的高低,主要受限於事業機構的營運成本份額限度之致約,以及自由勞動市場的競爭定價而來:勞動成本太高,則企業公司無法永續經營,勞動成本偏低,則在勞動市場上找不到願意上門受雇之人,就非得提高薪資水準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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