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三級警戒像鬼,連法律人都說不清是怎麼回事

2021-07-2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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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北市萬華龍山寺地下街攤商仍持續停業。(資料照,顏麟宇攝)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北市萬華龍山寺地下街攤商仍持續停業。(資料照,顏麟宇攝)

如果這個時候,專業法律人再不為三級警戒法律工具把脈,細查法律和政府文件,提起具體爭訟救濟,而轉移焦點到民主v.s專制、防疫v.s人權之類的清談高論,台灣就真的要陷入有戒嚴之實,無戒嚴之名的法治地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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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高雄僑生打麻將,以為政府已經鬆綁防疫遭罰;基隆潛客出海被海巡扣留,差點開罰,潛客力爭曾與海巡人員確認合乎規定;宜蘭縣教育局致歉公告不夠明確,一度導致室外游泳池業者誤解解禁。是刁民多,以身試法嗎?當然不!台灣人防疫夠乖了,但政府沒有章法,已經失控到低落法制作業水準──衛福部甚至記不得8天前發過的公文。

人民很服從,是政府亂搞法制作業

「像鬼」當然是個譬喻:大家都很怕它,但又沒人說得清楚它是怎麼回事。還沒適度鬆綁(俗稱「微解封」)前,大家就不太清楚三級警戒具體內容,只知道觸犯防疫就變成破口,淪為全民公敵,最好像躲颱風躲空襲死守在家,「好家在我在家」,免得成為新聞人物。「三級警戒 適度鬆綁」後,指揮中心正式把責任推給各部會、推給地方政府、推給業者自我檢核請申請許可。

當前,我們更需要辨明三級警戒的法律依據、形式。指揮中心方才違背了行政一致性,過去5月三次第三級警戒防疫措施[備註1],都是一般處分公告,每次更新也都寫明停止適用前一次措施。7月8日鬆綁是第4次,本該一貫用公告一般處分,不知安什麼心,指揮中心不發正式公告了,只作新聞發布。

至於具體鬆綁了什麼,都由別的部會,用看起來不像法令的指引帶過。指揮官連同屬部會首長的同事都要衝康,推卸決策責任。怪不得官員也會弄錯,地方政府誰想接球?竟只有澎湖打算開放內用餐飲。在這樣法治大亂的時刻,監督機制在哪裡?顯然不是政府法制人員,那麼,在野法曹呢?

在野法曹也未找到法制錯誤

指揮官把決策統統推給別人來作,可惜在野法曹也未找到法制錯誤,倒是包裝法律名詞的打高空批評不少。是人民已經對司法救濟管道沒有任何信任,還是法治國原則從來只是社會賢達在報端、論文裡妝點自己的烏托邦?國家比人民更需要守法、法律是保障每個社會成員的,這都只是法律學門的招生廣告,像是泡麵封面嗎?

竟然有許多法學名家[備註2],都指鹿為馬說第三級警戒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然後開始煞有其事分析該條立法技術有多爛、多違憲云云。

20210610-台灣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民眾減少外出。(柯承惠攝)
台灣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民眾減少外出。(資料照,柯承惠攝)

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備註1的三次公告都是google就能找到的東西。這就好像偽醫,只看影片根本沒親自診斷,就上電視隔空抓藥。7月8日指揮中心連自己以前遵守過的法定方式,都棄守了,如果精湛的法學碩彥未能就事論事,發揮專業提出第三級警戒問題對症下藥,那社會上還有什麼力量,可以拯救依圖卡行政、依輿情行政的慘況呢?

人民可以對第三級警戒提告 現在就可以

一般處分是什麼?一般處分是行政處分的變形,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的個案作決定。因為行政處分直接把公權力壓在個別人民上,必須給予救濟,這也是公法學者最喜歡的法學概念。

為什麼?因為具體決定,就要講清楚依據、講清楚理由,要讓被處分人可以提告。所以行政處分的形式是最能體現法治國、國家責任。一般處分,則可以打個比方,如果交通警察攔停一輛車子臨檢,這是行政處分;如果交通警察站到路口指揮交通,整個十字路口的車輛都要受限,就是一般處分。

20210610-台灣新冠肺炎三級警戒,護目鏡.臉罩等相關防護產品熱賣。(柯承惠攝)
台灣新冠肺炎三級警戒,護目鏡、臉罩等相關防護產品熱賣。(資料照,柯承惠攝)

升三級時指揮中心用一般處分,公告防疫措施,可能並非作業嚴謹,而是陰差陽錯。因為5月15剛提升三級時,只有雙北,一般處分法定用語是說「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雙北轄內民眾正符合這個描述,指揮中心總不要照雙北居民地址一一寄發公文。所以一路沿用下來,一直到5月28日公告,還是一般處分。現在指揮中心想用發布新聞,就說是鬆綁三級,我們可不能讓政府裝這個傻。處分就是處分,法源、理由、救濟缺一不可,不能讓政府這樣蒙混過去。

現在中央部會的法制作業,確實已經混亂到像在躲颱風躲空襲了。只有教育部記得,三級警戒前面有個衛福部公告,所以發布指引的函文[備註3]比照之前三級警戒公告,特別說5月28日的衛福部公告不適用了。你說妙不妙?

只用法律定位模糊的所謂「指引」,來寫鬆綁措施

教育部來變更衛福部的處分,算甚麼章法?那其他沒作這公告的部會,或故意忘記的衛福部,算是什麼意思?都只用法律定位模糊的所謂「指引」,來寫鬆綁措施,法律上會不會變成5月28日的三級警戒繼續沿用?那指揮中心7月8日的鬆綁記者會,是說說而已,口惠不實欺騙人民嗎?用意何在?趁人民放鬆不察,趕快開單,充實國庫?賺僑生罰單錢?

20210609-台灣新冠肺炎三級警戒,市場實施分流管制。(柯承惠攝)
台灣新冠肺炎三級警戒,市場實施分流管制。(資料照,柯承惠攝)

還有更精采。衛福部人格分裂,所屬食藥署7月8日發布餐飲業的指引,7月16日衛福部自己再發布指引,名稱一模一樣:〈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備註4]。前面一份要求如有確診者,要申請地方同意才能復業;後面一份沒有這個規定。前面一份引《傳染病防治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當依據;後面一份比照5月的三次第三級警戒一樣,以公告格式公文,引用《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37條第1項。

但衛福部並沒有像教育部,恢復記憶載明停止適用5月28日的公告。我們現在已經是在打仗兵荒馬亂了嗎?衛福部僅花了短短8天,就忘記所屬食藥署發了一份對象相同的指引?開記者會時,署長跟部長都有出席!

呼籲所有法律人 對三級鬆綁提告才能主張權利

當務之急,我認為有必要呼籲台灣所有的法律人:提告!如果法學碩彥公開評論:理由不夠嚴謹、沒有民主授權,是由衷之言,就別想推給立法技術爛,這不該是另一樁讀書人瞧不起政客的廉價機會。

法律是不保障睡在權利上面的人,第三級警戒防疫措施處分相對人,衛福部公告曾載明:全國民眾!現在不是寫報紙文章的時候,是寫訴願書的時候。如果法治國家、國家責任等概念,法律人還當真的話,不是我們,那是誰?不是現在,等何時?

無論你是相關科系學生,獨霸一方碩彥,或線上執業律師,就是現在,懇請你細加鑽研《傳染病防治法》和一般處分的法律依據,把5月三次第三級警戒公告拿出來反覆研究,仔細檢視7月8日指揮中心記者會、各主管機關指引,甚至從不同的行業來看,此次鬆綁警戒不同面向的問題,更是愈多人投入研究,提出行政爭訟,才能迫使這個政府回到法治正軌。

*作者擔任文書工作,曾任社運幹部。

[備註]

備註1:衛福部5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49A號公告, 5月21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公告,5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 號公告,主旨均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備註2:

李念祖5.20<中國時報><<防疫便宜行事 法治亂了套>>:「基於公權力對全國及雙北所為的防疫因應措施,連個準確的法規名稱都沒有」,它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為一公告一般處分,「這是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與措施』嗎?」

許澤天6.29<新新聞><<防疫,請與專制的思想病毒保持最遙遠的距離>>:「如以德國議會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Infektionsschtzgesetz)為例…前提下發布法規命令,並許可其轉由其他單位發布,同時列舉出得以限制的憲法基本權利,而與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的立法有著天壤之別。」從文後均在評論,現行防疫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可知作者認防疫措施以特別條例為法源。

戴世瑛7.16<聯合報><<微解封 何以「令出不行」?>>:「指揮中心發布微解封性質,核屬COVID-19特別條例的廣泛授權,除有牴觸上級法令情事,否則應具拘束力。」

要為社會把脈,分析防疫措施的法治病灶,卻連google就可以找到的衛福部公告都不願意,紙紮特別條例當作稻草人。如此一來,只會讓指揮中心本來不堪的法治水準,莫名其妙得以輕騎過關。

備註3:教育部110年7月13日臺教社(四)字第1100094225號函。

備註4:食藥署公布的前指引網址連結- https://www.fda.gov.tw/tc/TifsanFile/1100708%E9%A4%90%E9%A3%B2%E6%A5%AD%E9%98%B2%E7%96%AB%E7%AE%A1%E7%90%86%E6%8E%AA%E6%96%BDV3docx.pdf,該指引並未以公文附文號公告;衛福部後指引公告7月16日衛授食字第1101301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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