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回應陳鋕銘檢察官「當衝突也過勞時,法律能作什麼」一文

2018-01-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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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願謹記律師為公共職務,非僅營生之職業,謀求當事人最大利益之同時,應兼顧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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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願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相關規定。

三、我願捍衛人權,秉持良知與專業執行律師業務。

四、我願投身公益,促使公義彰顯。

五、我願持續精進所學,與時俱進。

六、我願誠實執業,不為求勝而阻礙公平正義之實現。

七、我願嚴守當事人之秘密,使自己值得信賴。

八、我願遵守法律,並為促使法律符合社會正義而奮鬥。

九、我願發揮在野法曹的精神,監督政府維護民主法治。

十、我願充分尊重執業過程接觸的人們,並與律師同道互敬互重。

在我律師執業生涯中,於言、思、行、止,均將努力使律師成為受人敬重之職業。

從前述宣誓詞中即可發現,律師身為在野法曹,身負「保障人權、實踐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之任務;吾等既非「訟棍」,當然不能因為私益而無視本身之公益角色。在場律師皆為發揮在野法曹精神而來,絕非如陳檢所指欲扮演「公道人」之仲裁角色。

此部分其實陳檢察官可以回去想想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三種不同之角色,而法官受有「法官不語」之限制,檢察官系統更有受公部門之限制及官場傳統。

而律師主要是受委託收費職業之生態底下,當有律師願意犧牲自己的時間、精力想為這國家更多盡一份心力,保障抗議群眾的安全,此時是否即係以做公益之心態在為此行動,難道陳檢察官也想就這部分指正律師不收費之行徑嗎!?更何況2017年12月23日至24日間,有幫派械鬥、查賄等行為嗎?而陳檢察官上述之行為幫派械鬥等情形,似乎為自己之職責所在,更不應該期待律師在此期間應承擔檢察官之職務!

至於查賄抗爭、地方產權糾紛、黑道派系械鬥等,律師到場是否符合律師倫理規範,自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處理,不用陳檢察官費心。至於如何區隔行為人之委託人或是法律公道人這更是假議題,因為律師從來就不是要來去處理公道,審判權在法院手中,律師在場僅僅為保護在場之民眾、警察甚或是路人人權遭受侵害時,可以提供即時之協助。最後建議陳鋕銘檢察官,親自來到現場看看,現場的警察究竟是如何對待抗爭民眾、如何違法警職法及如何違反警械使用條例。

最後附上太陽花時羅婉婷律師之發言:

 

太陽花時羅婉婷律師之發言。(作者群提供)
太陽花時羅婉婷律師之發言。(作者群提供)

 以上,謹回覆陳鋕銘檢察官之投書。

*作者李菁琪、李翎瑋、蔡婉婷、陳宇安、黨苴睿、陳又新,為去年12月23日「我血汗過勞、你功德個屁!」遊行遭違法逮捕或到場聲援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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