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回應陳鋕銘檢察官「當衝突也過勞時,法律能作什麼」一文

2018-01-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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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警政署、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等人所述,因為無法辨認律師身分,所以才會錯抓到律師(這部分已經有無數的照片可證實這是瞞天大謊),著法袍之場合律師法並無規範,至於法官及檢察官通常不會將法袍穿到法庭外,更是因為您們出門時,會有一群警察護送著你們,你們在該場合需要配戴識別證不是嗎!?這部分時再不需要得了便宜還賣乖,正如陳鋕銘檢察官所述,醫護人員等會穿上白袍顯示其身分,律師穿上法袍難道不也是因為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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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應陳鋕銘檢察官認為律師顯然站在遊行抗議者的一邊,但在此也反問檢察官,究竟為何警察無法依照警職法於執行勤務時配戴繡有警員編號的徽章,又或是縱使有警員編號警政署也會找不到該名員警?更甚於警察為何會失控毆打、逮捕抗議民眾?難道這一切都是律師鼓動警察傷害人民的行為嗎?

2017年12月24日凌晨,因在場群眾多次撥打110專線控訴警察不附理由的妨害自由等行為,現場更沒有明確的指揮官出來表示究竟民眾是依照哪條法律將人民逮捕(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於是律師撥打電話至北檢請求值班檢察官到場查看,但得到的回應是檢察官不在地檢署,而隔日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瑜受訪表示:「檢方在抗議期間都有安排值班檢察官,待命,隨時掌控現場情況。」,但實情卻非如此,此部分更有電話通聯可憑,法警表示此部分必須向上級請示,經律師強烈要求之下,才願意留下律師的聯絡電話,但至今仍未收到任何檢方想瞭解案情之來電。此部分陳檢察官如有興趣,可將錄音原檔及轉譯之逐字稿寄送至台南地檢署。 

三、律師為公共職務,非僅營生之職業;監督政府、維護民主法治為在野法曹精神

「就像當年法官司法改革、檢察官改革運動,法官、檢察官創造了自己的公益舞臺,所以也不能排斥律師去創造公益舞臺,但律師業務兼有私益色彩,律師人數眾多(105年法務部統計全國有領證的有15693人),在律師主要是受當事人委託收費執業的生態下,是不是人人都能扮演這種公益角色?何況群眾事件型態多樣,並不是都像勞工運動、同志婚姻、服貿這些主要是價值衝突,有時是政治對抗,有時是查賄抗爭,或是地方產權紛爭,甚至是黑道派系械鬥、青少年群毆、飆車族流竄等等,律師是否都適宜到場扮演法律公道人角色,他的份際如何?如何區隔他作為行為人的委託律師或是法律公道人?要不要成立特定公益組織,有明確宗旨行為倫理登記在章程,有社會公認的標章,以明確其身份權責?也是法律人都可以想一想的。 」

律師宣誓詞:「我_______, 謹以至誠宣誓:自成為律師時起,將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為實踐上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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