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忠偉觀點:19世紀美國鐵路華工血淚與惡名昭彰的《排華法案》

2021-07-2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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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60年代因為南北戰爭戰略上的需求,與隨著開發美西發展經濟的需要,186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法案,由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1809~1865)簽署,即《太平洋鐵路法案》,鼓勵私營企業投資,興建美國中部到西岸加州的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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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東、西部鐵路分別由「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Union Pacific Railroad Company)」、「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Central Pacific Railroad Co.)」承包興建。這兩條鐵總長為2489英哩(1英哩=1.609344公里),兩段鐵路最終要在猶他州境內匯合起來(註三)。

東段鐵路是由聯合太平洋鐵路公司承包,從奧馬哈(註四)向奧格登(Ogden,位於猶他州北部)方向施工,由於有的地方已經建成鐵路,所以實際待修築的鐵路只有689英哩,不僅路程較短,而且地勢平坦;西段由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承包,由加州首府沙加緬度(Sacremento;大陸譯為:薩克拉門托)向奧格登(Ogden/位於猶他州北部)方向施工,總長約1086哩,這裡不僅要跨越崇山峻嶺,而且還要穿過沙漠和沼澤地,環境十分惡劣。

兩個公司分別從東西兩頭動工。中央太平洋鐵路公司於1863年1月8日在加州的薩克拉門托(Sacremento)動工,最初開始雇傭的是以愛爾蘭人為主的白人勞工,但這些人大多懶惰散漫,經常酗酒鬧事不說,還不斷罷工,要求增加工資,甚至有不少人拿到薪水後就開溜,以致兩年鋪設的鐵軌還不到50英哩。

這可急壞了公司的董事們,但他們都對中國人有著嚴重的偏見,除了認為華工無法與白人勞工共同工作外,一些人更是懷疑吃著中式食物的華工,沒有構築鐵路這樣高強度工作的能力。

最後鐵路的總承包商查理斯‧克勞克(Charles W.Crocker,1822~1888),以中國人「能修建萬里長城的民族,當然也能修鐵路」來說服公司高層,從1865年起,他先僱用華工50名試用,結果相當令人滿意。

這些來自中國南方農村的勞工(註五),不僅遵守紀律,而且吃苦耐勞、心靈手巧,很多工作一學就會,最重要的是華工每一天在工地工作時間長達12個小時,不僅工資大大低於白人,而且伙食還得自理,最初華工每月工資只有26元,因為工作勤奮,工資慢慢調升至30元,最高調至35元,每個月省吃儉用,最後還能攢下超過20美元的積蓄,寄回家鄉作為家用。(註六)

但辛勤工作之外,這些華工還必須繳納各種苛捐雜稅;如──人頭稅、礦工稅、產業稅…等,像1852年加州議會就通過徵收《外籍礦工執照稅法》,向華工每人每月收人頭稅3元,一度增至4元。1862年州議會又制定《警察稅》,規定中國人19歲以上未交人頭稅又無工作者,每人每月要交稅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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