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政騏觀點:勞基法修法的戰略目標

2018-01-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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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青年團體行動劇(甘岱民攝)

20171223-「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青年團體行動劇(甘岱民攝)

從一例一休爭議,到閣揆賴清德因此要全面翻修《勞基法》,引起更大的爭議,其中有很多值得商榷與細究之處,我一直想要說點話,卻由於爭議正在進行中,動輒得咎,所以沒有及時發表。現在雖然爭議尚未落幕,不過我想就事論事,彼此溝通討論的互信還是有的。況且,我雖然是民進黨員,但從未在府院任職,也未曾擔任過任何公職,就連在黨部工作,也僅限於之前在地方黨部上班而已,我沒有任何代表性,只是個人淺見,提出和運動中的朋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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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促進勞工團結、加強階級意識,是勞工運動在《勞基法》修法抗爭中最重要也最根本的戰略目標,凡是與此目標相左的戰術,都應該要審慎考量,非不得已,絕不使用;反之,有利於此目標的戰術,即便需要付出代價,也應予以肯定。有人說,要促進勞工團結、加強階級意識,就是要「蹲點」做組織工作,我認為「蹲點」固然必要且重要,但不是全部,還有很多結構性的因素,首先就是勞工運動慣性的順法抗爭。

官民對立架構下的順法抗爭

眾所周知,我國1984年實施的《勞基法》,從第一刻起就是「超現實」的。當時台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尤其對美國的鉅額貿易順差,創造了亮麗的「經濟奇蹟」,但相對的,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停滯。因此,美國的勞工運動和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如:台灣)對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的要求較低,所以才能生產出成本較低的產品,對美國企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於是要求美國政府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的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好的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並高舉「我要休息,不要加班」的標語表達訴求。(顏麟宇攝)
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並高舉「我要休息,不要加班」的標語表達訴求。(顏麟宇攝)

制訂這部「超現實」的《勞基法》,主要是為了讓產品能繼續出口到美國,雇主和勞工都沒有認真對待,直到1980年代後期的年終獎金爭議潮,伴隨追討加班費及積欠工資的訴求和行動,才開始有依據《勞基法》而來的勞工運動,也一直延續至今,形成順法抗爭的慣性。

順法抗爭有兩個面向:一是「引用法有明訂的條目去爭取權益」(也就是「要求落實《勞基法》」);二是「以法律所允許的途徑去選擇抗爭方式」。且不論順法抗爭的侷限性——因為到目前為止,要求落實《勞基法》尚不可得,遑論超越《勞基法》的鬥爭——僅看順法抗爭究竟是有利於上述戰略目標?還是不利?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因為順法抗爭的社會形構想像,是一種「官民對立」的架構,所以抗爭的對象多是政府機關,運動者與勞工往往期待公權力的介入,來使法律的規範得以伸張、自己的權益得以回復。總統蔡英文曾在出訪的專機上與媒體談話,說:「你們不要跟我說,要跟你們老闆說嘛,台灣就是這樣,都跟政府抗議,政府公親變事主,你們要自立自強啊。」這段話後來被很多人批評,包括勞工運動者說她是在推卸政府的責任。問題是,她說的是事實,是有利於勞工戰略目標的事實啊!

回顧台灣1990年代的民間社會論戰,左翼的勞工運動者不就是要打破「官民對立」的民間社會論,指出均質、和諧、利益一致的民間社會根本不存在,社會的主要矛盾恰好就是存在於「民間社會」之中而非之外。當時左翼的任務就是要讓勞工正確的認識階級矛盾,看清「民間社會」就是階級鬥爭的所在,即便國家當然有(如布迪厄所說的)左手和右手,但是就「促進勞工團結、加強階級意識」這個戰略目標來說,國家確實不應該介入太多,公親變事主。

政府一旦公親變事主,強化「官民對立」的社會形構認知,勞工難道要和資本家團結在「民間社會」的旗幟之下?如此一來,階級意識更無從萌生,只是不斷強化傳統的官民意識,繼續高喊官逼民反而已。

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晚間散場後部分學生及團體不願離去,並採取街頭游擊戰方式,步行佔領忠孝西路忠孝橋下橋車道表達抗議。(顏麟宇攝)
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晚間散場後部分學生及團體不願離去,並採取街頭游擊戰方式,步行佔領忠孝西路忠孝橋下橋車道表達抗議。(顏麟宇攝)

 取法乎上,得乎中:超現實的《勞基法》

一個社會整體的勞動條件,主要是階級力量角力的結果。因此,我們才會將「促進勞工團結、加強階級意識」作為戰略目標,畢竟唯有增加勞動階級的力量,才是提升整體勞動條件的根本。問題是,有這一部超現實的《勞基法》,我們就很難擺脫「官民對立」的認知架構,也很難產生階級意識。

我們的勞工運動多是要求「政府嚴格執法」,而不是向雇主要求「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其實不只是《勞基法》,台灣在建築法規、消防法規、交通法規……等等,各方面都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所以勞工也認為「要求政府嚴格執法」,實務上是幾乎不可能達到的高標,所以拿出來作為訴求,以便和資方在「低於勞基法」所規範的條件下,也就是當下階級力量角力的均衡點,達成共識。

從2000年實施兩週84工時起,一直到2016年元旦前,政府並沒有要求資方全面週休二日,但是有些資方主動給了週休二日。這當然不是出於仁慈,而是當時的工時抗爭所展現的勞動階級力量,以及實施84工時制後,勞工不滿聲音的匯聚。儘管資方當時在工時上好像退讓了,主動比照公務員實施週休二日,但附加條件就是越來越氾濫的「責任制」,這十多年來,多數勞工沒有了加班費,好一點的就改以補休來代替。

沒有組織團結、階級意識薄弱的勞工,在2000年的工時抗爭後,又步步後退,在「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狀況下,連當時符合《勞基法》或低於《勞基法》規範的均衡點都守不住。結果現在一例一休,不僅要把標準拉到現行《勞基法》的標準,而且還要優於現在的《勞基法》(例如:加班費計算),資方大聲批評是必然的,就連勞工也不敢相信這樣的訴求可以成功。

這部「超現實」的《勞基法》,確實應該藉此機會,針對台灣的產業結構,根據不同產業,分別各佔多少比例?分別有哪些需求?或實際上有何窒礙難行的地方?全面翻修。資方說要修一部讓大家有「守法的可能性」的《勞基法》,固然是一種鬥爭的論述策略,但仍有其合理性,正如勞方會說工資和工時必須要讓勞工能「過有尊嚴的生活」一樣,都是隨著不同社會發展的條件而改變的。

過去我們可能會說:「資本的競爭是殘酷的,沒能力守法的企業正好讓它被淘汰,這樣才能提高生產力、促進產業升級。」可是從執政者的立場出發,世界上可能沒有哪一個政府當局可以這麼說。執政者總是必須在勞資雙方的論述策略中,找到雙方都能(勉強)接受的平衡點。

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遊行民眾衝破封鎖線佔領車道抗議,並高舉「累」的標語表達訴求。(顏麟宇攝)
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遊行民眾衝破封鎖線佔領車道抗議,並高舉「累」的標語表達訴求。(顏麟宇攝)

無法「敢於鬥爭、敢於勝利」

回到「促進勞工團結、加強階級意識」的戰略目標,「超現實」的《勞基法》讓勞工無法「敢於鬥爭、敢於勝利」。台灣的勞工運動「取法乎上」,而且堅持一次達到高標,屢戰屢敗的結果,只會讓勞工更怯於鬥爭。有智慧的勞工運動者應該要能設定合理的目標,總結階段性的鬥爭成果,不斷取得勝利,才能推動勞工運動繼續向前。

故意提出一個不可能達到,或者很難達到的訴求,在運動上只是為了讓我們的對手暴露出醜陋的面貌、說出荒謬可笑的反駁之詞,從而讓勞工贏得更多社會輿論的支持,這種策略的副作用,就是如前所述,會讓運動的主體感到屢戰屢敗的挫折。

尤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使用這種策略,絕對要避免出現「戰神」這樣的角色(儘管我相信很多「戰神」本身並不樂意成為那個角色)。「戰神」帶領一場勝算不大,或者毫無勝算的運動,正如前述,只是為了暴露對手的短處,擴大社會的支持,以待未來的運動再起。可是有「戰神」,社會的支持必然就是被「戰神」收割(無論「戰神」願不願意),造成運動主體更加自我否定。

我說的不是上綱上限的「運動中的個人崇拜」問題,而是很務實地根據戰略目標來檢視,「戰神」到底是更能夠「促進勞工團結、加強階級意識」?還是恰好相反?我們從基本工資、工時的鬥爭,到《勞基法》修法,都是漫天喊價,或是靠「戰神」突發式的驚天之舉,來決定這一波鬥爭是否成功或取得部分成果。因此,在台灣,工資、工時或整體勞動條件的消長,絲毫不能反應階級力量對比性的強弱。因為兩者實力不成正比,所以勞工也不認為勞動條件的改變是否和自己的力量有關。

很多勞工會說政客大小眼,拿了資方的好處,所以跟資方比較好,這其實是傳統的「關係思維」(認為凡事「有關係就可以沒關係」),不代表有階級意識,更不能說有意識到團結的重要。因為反過來說,在這樣的思維下,勞工會認為:如果我們的「戰神」恰好是總統或行政院長的弟弟(或者是關係好一點),那政客還能不偏袒我們嗎?這種想法越是普遍,就越不利於勞運的戰略目標。

唯有徹底告別所有的「戰神」,勞工運動才能認真面對強化勞工階級力量的本質問題。廣大的勞工大眾才會把勞工運動的戰略目標,當成社會大眾共同的戰略目標,從而往勞工團結的方向邁出一小步。

*作者為台灣新動力智庫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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