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國民參審法草案的重重矛盾

2017-12-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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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登場,台灣陪審團協會力推陪審團制,24日場外抗議(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登場,台灣陪審團協會力推陪審團制在場外抗議(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

四、財務資源分配的矛盾

依照草案11條,法院要核給每個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日旅費用,根據媒體披露,目前規劃是每人每次出庭日旅費用3千元台幣。假設報導屬實,最簡單的一件國民法官審判案件,最簡單的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宣判共三天,每次6名國民法官,每人每天3千元,單一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就是3天×6人×3千=5萬4千元,約高於或等於一個書記官或法官助理的月薪。如果本案稍微複雜,多開兩三次庭,就等於一個專業法官的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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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喊窮已經不是第一天。最近省錢摳錢的腦筋還動到軍公教的退休金上。再看回現行司法實務從業人員,加班費有限,工作量無限。第一線司法單位(法院、檢察署)因經費受限甚至逐年減少,聘不起足夠的人力、付不起司法人力(警、調、法官助理、司法/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的加班費,連案件送科學鑑定的費用也要當事人自行負擔,如此的司法實務現實,我們還設計了一套每辦一件就得付上一個書記官或法官助理甚至是法官薪水的國民參審制,台灣最近有挖到新的礦產石油嗎?

過去就是因為司法官或司法人力不足,每個法官檢察官身上都過度負載工作量,導致司法官辦案時缺乏耐心、態度不佳、辦案時間拖延、判決細緻度都不符人民期待。結果現在司法院(或者我們也可以把法務部、立法院拉進來?)不思從司法程序的前端補充司法官人力、各級司法人力(警察、調查官、法醫、會計/建築/資訊專長事務官)所需要的經費下手,盡力提升司法各階段的辦案品質及效能,反而從司法程序的最後端拉平民老百姓進來當(爭議)判決的墊背,這真的是達到「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草案第1條說明)目的有意義的手段嗎?

事實上,成本與時間壓力的考量,就是美國司法實務中,陪審團審判非常少被使用的主因!結果人家越來越少用的東西,被我們拿來當成萬靈神主牌?

五、結論

法律及踐行法律程序的過程是理性的產物,審判後的量刑輕重可以考慮人情,但是審判的過程應該是要盡量排除人們的「感情」因素才對。法律程序的設計不能不把人的因素列入考慮,也得顧及國家客觀財政能力的現實條件。本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推出,似乎疏漏不少細節,恐怕仍有繼續研究的必要。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筆震》論壇(原標題為:簡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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