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國民參審法草案的重重矛盾

2017-12-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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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專業法官因職業特質,平常生活謹言慎行,很少出現在社群網站(如:臉書)上,但是國民法官(法律素人),除非一被選任後就刪除臉書帳號、斷絕一切社群網絡關係、消滅一切網路足跡,否則他們就很容易在網路上被肉搜、起底,也就是過去各種燒向刑事法庭法官的火把火箭全部往國民法官身上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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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草案設計國民參審的「防禦功能」未必能發揮功效,但卻給專業法官製造脫逃說理責任、推卸重罪判決輿論抨擊的機會,如此好嗎?

201704013-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13日於立院召開「一個卑微的請求:陪審參審均研擬試行再決策」記者會。(顏麟宇攝)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於立院召開「一個卑微的請求:陪審參審均研擬試行再決策」記者會。(顏麟宇攝)

三、選人的矛盾

依照草案規定,國民法官需年滿23歲、有高中以上學歷,但排除大部分的公職人員(軍、警、消、司法人員)、法律相關人員(律師、大學法學教授),而且出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不得拒絕,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罰則(草案第101條)。

草案表現出對於有法學背景之人的不信任,美其名為:「從事與法律相關工作之人士參與審判時,以法律專業權威引導其餘不具備法律專業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致有害於立法目的之達成」(草案14條說明)。

受過幾年完整法學教育訓練的人(法官)在重罪、殺人案件的刑事審判中未被都能客觀中立、有利不利被告一併注意,何況刻意排除法學背景後的「法律素人」,除了剩下「法律情感」之外,受到社會輿論「呼伊死」影響的可能性會比專業法官小還是大?

如果我們制度上不可能做到國民法官參審期間完全與外界隔離,平民選任產生的國民法官為了自己及家人未來的生命、安全或(替政經名人護航後的)利益好處著想,利益權衡後,會有勇氣做出與社會大眾期待相反、但心中確信認為正確的判決嗎?

司法官的職業特質讓司法官在自己的交友圈、親友圈中會刻意謹言慎行,避免受到預斷干擾,但一般平民選任出來的國民法官在審判期間、審判過後,仍有自己原本的生活要過。雖然草案有說任何人在審判期間不可以意圖干擾國民法官(草案41條、96條,罰則98條),但只要稍微有看過美國電影的人(「失控的陪審團」尤其著名)都能想像,以現在網路發達、地小人稠的台灣社會來說,一旦重大案件審判國民法官的名冊曝光,國民法官上班的地點、親人聯繫網絡都很容易接續曝光,被選任的國民法官回家或上班時收到寄來寫有恐嚇文字的家人上班上學照片時,我們真的有可能追查到是誰在「意圖影響審判」?

而以台灣大多為中小企業,勞工上班請假不易,雖然法律條文規定雇主依法應給公假,但以現在雇主讓勞工準時下班、按時核給加班費都可能是緣木求魚的勞動條件背景之下(最近勞基法修法爭議更顯暴露這些現實),還有多少人能夠請假不用上班準時出庭?會不會擔任一次國民法官之後就被雇主藉故解僱?而且草案還故意規定,較可能請假的公教人員,要嘛是沒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要嘛是得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各級教師),如此呈現出來的國民法官候選名單,又怎麼能全面性的代表在地國民的組成分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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