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國民參審法草案的重重矛盾

2017-12-2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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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觀審到參審或陪審,許多矛盾待解。(截取自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宣導影片。)

從觀審到參審或陪審,許多矛盾待解。(截取自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宣導影片。)

在勞基法修正的紛爭中,司法院於11月30日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以下簡稱草案)。從草案內容整體以觀,看得出司法院用心良苦回應(某些律師大力鼓吹)人民加入審判(陪審制或觀審制)的輿論訴求,但也可以從草案中看出許多前後矛盾之處,茲簡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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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審判還是依情審判的矛盾

草案第1條謂「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其立法理由說是為了「藉由國民的參與,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如此讓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

這是國民參與審判的基本理念,但也正是草案的矛盾之處。

簡言之,「依法審判」是法制史經過幾個世紀演進下的產物,其核心價值就是審判的人(法官)只能依照事先經人民代表同意、立法通過的法律下判決,其理想目標就是為要摒除審判者個人的感覺情緒,依照預設好的規則理性客觀的下終局判決。結果過去因為台灣(部分)法官的「法律判斷」不符合「人民法律感情的期待」,所以輿論要求要引入非專業法官的一般國民參與審判,草案因此明說這是為了「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第1條條文)、「汲取一般國民所具備之社會法律感情」(第14條條文說明三),甚至還故意排斥有法律背景的人擔任國民法官(第14條)。依此邏輯推導的結果,到底我們要的「依法審判」還是「依情審判」?

尤其草案似乎特別出於對法律人不信任感,設計了非專業法官對判決結果有可能過半的決定可能。亦即,在最極端的狀況,三個專業法官、六個國民法官共九個承審法官中,如果三個專業法官依照法律素養認為被告無罪,但是六個國民法官依照「法律感情」都認為被告有罪時,依照草案第83條「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被告就是被判有罪!

這不是只比在廣場上鼓譟高喊「呼伊死」好一點?

歷史上這種死法的偉人智者,西方有耶穌、蘇格拉底,中國有袁崇煥。還有法國大革命時斷頭台下不知道多少顆的頭。別忘了,過去台灣幾個歷史有名的冤獄案,就是因為審判法官在承受龐大的社會輿論及時間壓力下,草草做出有爭議判決,造成難以回復的後果。這也是為何後來有些承審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的法官,在審理期間故意不看報紙新聞,目的就是要摒除受到媒體輿論壓力人民公審的影響。美國陪審制下,法官對於陪審團「有罪」的認定,若發現明顯錯誤,還可以將其撤銷。我們的法官卻要服從多數國民法官的意見,真是超英趕美。把審判結果從法律期待的「理性」往「感情」發展,到底是司法之福(專業法官說反正判決結論不是我下的)還是人民之禍?

司改國是會議副執行秘書林峯正說,使用「國民法官」的名稱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建立,是為避免這個制度被誤解為參審制。(方炳超攝).JPG
司改國是會議副執行秘書林峯正說,使用「國民法官」的名稱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建立,是為避免這個制度被誤解為參審制。(方炳超攝)

二、選案的矛盾

草案界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第五條)。但又訂了「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兩大類法官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事由。

這兩種界定選案的標準基本上就互相衝突。

簡單說,重罪案件(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如: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盜用款項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保險法168條之2)、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違背職務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金融控股公司法57條))或殺人案件,怎麼可能案件情節不繁雜?怎麼可能不需要高度專業知識?除非是在眾目睽睽之下行兇殺人,證人一堆、毫無抵賴,否則重罪、殺人案件怎麼可能不需要透過複雜事實認定、交互辯論,甚至得高度倚賴刑事鑑識科學才能找到「可能的事實」?而如果案情涉及重大政商名人,或是黑道組織,開庭前各方人馬已經大小動作不斷,又怎麼可能說導入民眾「法律情感」的國民參審沒有「難期公正之虞」?

草案前面只讓重罪案件才能進入國民參審程序,後面馬上又說行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或案情繁雜的案件可以不行國民參審,那草案的立法結論到底是要國民參審還是不要國民參審?

此外,在訴訟程序一開始時,如果被告及辯護人感受到檢察官、法官對被告帶有很強烈的偏見或敵意,是否可以篤定(依照程序選擇權)讓程序走進國民參審,透過國民法官(平民)來平衡檢察官、法官的偏見?這恐怕尚值商榷。因為「法院得隨時…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草案第6條第1項)雖然被告、辯護人可以對這個裁定提出抗告(草案第6條第3項),但承審法官只要扣緊「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或「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就可能獲得上級法官的認可。換言之,要對抗法官既有的偏見,國民參審的「防禦功能」在一開頭可能就無法啟動。

另一個極端是,面對社會輿論壓力很大的案件(如虐嬰殺童、牽涉政經名人重大金融案),過去飽受人權團體或對立政黨批判的專業法官們,以後只要從一開頭就啟動國民參審,並讓國民法官主導(對被告很不利的重罪)判決結果,專業法官就可以很巧妙的迴避說判決結論不是我(們)主導的,是「人民」要「呼伊死」,跟我(們)無關。

而且「(經國民參審)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草案88條第1項),國民參審後最後撰寫對被告很不利重刑判決的法官,可以不用花很多力氣篇幅在判決書中說理,只要輕鬆大筆一揮,簡單說這是「人民」要的判決結果,你們人權團體要抗議、要抱怨、要說違反人權、違反國際兩公約,不要來我XX法院前面舉牌,那是「那些」國民法官的意見,請去怪罪他們。

別忘了,專業法官因職業特質,平常生活謹言慎行,很少出現在社群網站(如:臉書)上,但是國民法官(法律素人),除非一被選任後就刪除臉書帳號、斷絕一切社群網絡關係、消滅一切網路足跡,否則他們就很容易在網路上被肉搜、起底,也就是過去各種燒向刑事法庭法官的火把火箭全部往國民法官身上堆。

所以,草案設計國民參審的「防禦功能」未必能發揮功效,但卻給專業法官製造脫逃說理責任、推卸重罪判決輿論抨擊的機會,如此好嗎?

201704013-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13日於立院召開「一個卑微的請求:陪審參審均研擬試行再決策」記者會。(顏麟宇攝)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於立院召開「一個卑微的請求:陪審參審均研擬試行再決策」記者會。(顏麟宇攝)

三、選人的矛盾

依照草案規定,國民法官需年滿23歲、有高中以上學歷,但排除大部分的公職人員(軍、警、消、司法人員)、法律相關人員(律師、大學法學教授),而且出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不得拒絕,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罰則(草案第101條)。

草案表現出對於有法學背景之人的不信任,美其名為:「從事與法律相關工作之人士參與審判時,以法律專業權威引導其餘不具備法律專業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致有害於立法目的之達成」(草案14條說明)。

受過幾年完整法學教育訓練的人(法官)在重罪、殺人案件的刑事審判中未被都能客觀中立、有利不利被告一併注意,何況刻意排除法學背景後的「法律素人」,除了剩下「法律情感」之外,受到社會輿論「呼伊死」影響的可能性會比專業法官小還是大?

如果我們制度上不可能做到國民法官參審期間完全與外界隔離,平民選任產生的國民法官為了自己及家人未來的生命、安全或(替政經名人護航後的)利益好處著想,利益權衡後,會有勇氣做出與社會大眾期待相反、但心中確信認為正確的判決嗎?

司法官的職業特質讓司法官在自己的交友圈、親友圈中會刻意謹言慎行,避免受到預斷干擾,但一般平民選任出來的國民法官在審判期間、審判過後,仍有自己原本的生活要過。雖然草案有說任何人在審判期間不可以意圖干擾國民法官(草案41條、96條,罰則98條),但只要稍微有看過美國電影的人(「失控的陪審團」尤其著名)都能想像,以現在網路發達、地小人稠的台灣社會來說,一旦重大案件審判國民法官的名冊曝光,國民法官上班的地點、親人聯繫網絡都很容易接續曝光,被選任的國民法官回家或上班時收到寄來寫有恐嚇文字的家人上班上學照片時,我們真的有可能追查到是誰在「意圖影響審判」?

而以台灣大多為中小企業,勞工上班請假不易,雖然法律條文規定雇主依法應給公假,但以現在雇主讓勞工準時下班、按時核給加班費都可能是緣木求魚的勞動條件背景之下(最近勞基法修法爭議更顯暴露這些現實),還有多少人能夠請假不用上班準時出庭?會不會擔任一次國民法官之後就被雇主藉故解僱?而且草案還故意規定,較可能請假的公教人員,要嘛是沒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要嘛是得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各級教師),如此呈現出來的國民法官候選名單,又怎麼能全面性的代表在地國民的組成分子呢?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登場,台灣陪審團協會力推陪審團制,24日場外抗議(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登場,台灣陪審團協會力推陪審團制在場外抗議(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

四、財務資源分配的矛盾

依照草案11條,法院要核給每個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日旅費用,根據媒體披露,目前規劃是每人每次出庭日旅費用3千元台幣。假設報導屬實,最簡單的一件國民法官審判案件,最簡單的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宣判共三天,每次6名國民法官,每人每天3千元,單一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就是3天×6人×3千=5萬4千元,約高於或等於一個書記官或法官助理的月薪。如果本案稍微複雜,多開兩三次庭,就等於一個專業法官的月薪。

中華民國政府喊窮已經不是第一天。最近省錢摳錢的腦筋還動到軍公教的退休金上。再看回現行司法實務從業人員,加班費有限,工作量無限。第一線司法單位(法院、檢察署)因經費受限甚至逐年減少,聘不起足夠的人力、付不起司法人力(警、調、法官助理、司法/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法警)的加班費,連案件送科學鑑定的費用也要當事人自行負擔,如此的司法實務現實,我們還設計了一套每辦一件就得付上一個書記官或法官助理甚至是法官薪水的國民參審制,台灣最近有挖到新的礦產石油嗎?

過去就是因為司法官或司法人力不足,每個法官檢察官身上都過度負載工作量,導致司法官辦案時缺乏耐心、態度不佳、辦案時間拖延、判決細緻度都不符人民期待。結果現在司法院(或者我們也可以把法務部、立法院拉進來?)不思從司法程序的前端補充司法官人力、各級司法人力(警察、調查官、法醫、會計/建築/資訊專長事務官)所需要的經費下手,盡力提升司法各階段的辦案品質及效能,反而從司法程序的最後端拉平民老百姓進來當(爭議)判決的墊背,這真的是達到「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草案第1條說明)目的有意義的手段嗎?

事實上,成本與時間壓力的考量,就是美國司法實務中,陪審團審判非常少被使用的主因!結果人家越來越少用的東西,被我們拿來當成萬靈神主牌?

五、結論

法律及踐行法律程序的過程是理性的產物,審判後的量刑輕重可以考慮人情,但是審判的過程應該是要盡量排除人們的「感情」因素才對。法律程序的設計不能不把人的因素列入考慮,也得顧及國家客觀財政能力的現實條件。本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推出,似乎疏漏不少細節,恐怕仍有繼續研究的必要。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刊《筆震》論壇(原標題為:簡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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