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請警察帶頭守法!23日上千警力強抓台北車站群眾的違法問題

2017-12-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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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警察違法事項B:強行將群眾押上警備車,係濫權追訴處罰

這是毫無爭議的拘捕行為,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拘捕訊問被告時,必須先告知:(1)犯了什麼罪;(2)可以保持緘默;(3)可以請律師;(4)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當天警察強行拘捕群眾及律師,甚至在律師詢問「憑什麼法條」時表達「憑警察執行職務啦」,顯然違反本條規定,為違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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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警察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的第1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之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現場警察違法事項C:將群眾以警備車載到各處放行的3大問題

此部分亦可能構成A. 部分的刑法304條及302條之強制罪與私行拘禁罪。此外,若為合法之逮捕,應於逮捕後進行調查,李茂生教授指出,荒唐地逮捕後並未進行任何後續動作即放人可能構成縱放人犯罪。

現場警察違法事項D:沒有舉牌宣告集會遊行違法

首先,該集會遊行可能符合釋字第718號「緊急及偶發性集會」,具有合法集會之性質,而並非違法集會。

縱使警察認為是違法集會,依照集會遊行法第25條以下之規定,如為違法集會,可以在適當情形,以必要方法命令解散,實務上這個必要方法為「舉牌並宣告違法3次」。

但,當天在東三門前完全沒有任何舉牌行動(稍早其他地方雖有進行1到2次舉牌,但未滿3次,且A地舉牌僅對A地有效,不能用稍早在其他地區的舉牌,逮捕在東三門的群眾),且縱使舉牌後,對於參與群眾也最多只得「命令解散」,不得逮捕,故警察強迫不得解散、強迫抓人,仍為違法逮捕群眾!

2017-12-24-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深夜遭警方帶上警備車丟包驅離後,丁穩勝、陳又新等律師趕回召開記者會,譴責警方執法。(謝孟穎攝)
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深夜遭警方帶上警備車丟包驅離後,丁穩勝、陳又新等律師趕回召開記者會,譴責警方執法。(謝孟穎攝)

抓捕律師問題:影響律師捍衛人權天職,這樣台灣還是個民主國家嗎?

首先我必須強調沒有人應該被逮捕,而是在場的每個都是被警方妨害自由的直接被害人,在東三門並沒有舉牌,所以根本不是警方說的集遊法的問題,而且現場的群眾是表示「我要回家」、「我們要搭捷運」、「律師要陪偵」等表示要離去,而現場警方卻是沒有任何理由的把我們圍住,我們找指揮官,也沒有人要回應,也不將盾牌移開。

而抓捕律師只是凸顯這件事的荒謬,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為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又「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此為律師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

台灣民主法治國家,而當律師於陳抗場合確保民眾權益時,其執行職務行為更應被尊重及保障,但今竟反是遭警方暴力拘捕,並以髒話辱罵,嚴重影響律師捍衛人權天職。這樣台灣還是個民主國家嗎?

另引用法扶基金會民間董事劉靜怡的FB貼文:

「我以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學者董事身分公開發言如下,有誰聽了不爽的話就去要求司法院長把我撤換掉。

在街頭運動中逮捕到場提供專業協助的律師,是極為嚴重的,無論是對人民和律師本身而言,都是明顯的權利侵害和刻意恐嚇,都是民主法治國家絶對不能容忍的政府重大惡行,此事絕對不該輕放。」

*作者均為23日大遊行野生律師(黨苴睿律師與李菁琪律師到處在路上找同道加入),陪伴民眾至散場,李菁琪則遭警方強押上警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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