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這行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一篇文搞懂加班規定、薪水計算,別再傻傻被坑了

2021-06-23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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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勞基法規範的大部份公司行號,當員工有加班事實時應發給加班費,因此若有老闆跟你說公司不適用時,千萬別輕易相信!(圖/取自pakutaso)

受勞基法規範的大部份公司行號,當員工有加班事實時應發給加班費,因此若有老闆跟你說公司不適用時,千萬別輕易相信!(圖/取自pakutaso)

最近看到某新聞報導,一位貨車司機老闆表示給薪優於勞基法,員工每月實際領到的薪資也有3萬多元,由此看來確實是高於月薪基本工資;但進一步詢問,老闆卻聲稱其行業別「沒有加班費」,且仔細探究薪資單的總額3萬多元竟然還包含了加班費!由於基本工資不應該包含加班費,因此該老闆發給員工的薪水扣除加班費是否合法,必須先了解當月加班費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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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哪些行業別可以不發加班費呢?當你辛苦加班同時,每月領到的加班費是否正確呢?趕緊按照以下4點檢視公司加班費是否少給。

一、我們公司行業不需給加班費?只要員工有加班事實就該給加班費

有關加班費的規定是在勞基法中,因此受勞基法規範的大部份公司行號,都應該遵守規定,當員工有加班事實時發給加班費,因此,下次當老闆跟您說我們公司行業別不適用加班費時,千萬別因此當真相信了!

二、加班費定義?超過正常工時就要額外發給的薪水

加班就是指在正常時間以外仍繼續工作、提供勞務,因此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正常工作時間」的定義:在沒有約定責任制和變形工時的情況下,一般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規定)。

因此,當您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範圍仍在上班,多數情況下就算是「加班」,老闆需發給你加班費(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

然而,許多老闆忙公司經營管理,並不清楚加班規定,因此建議您如果超過以上時間仍在工作,可以主動向老闆爭取加班費權益。只是《勞基法》中並沒有詳細規定加班多久才能開始起算加班費,實務上多數公司都是加班半小時以上才能申請加班費,甚至以沒有編列加班費的名義讓員工將做不完的工作帶回家做。

三、加班規定有哪些?員工有合理理由可拒絕加班,也有一定加班時數上限

你可能會擔心,難道有給加班費,老闆就能無限上綱請我去公司支援嗎?其實為了避免過勞,《勞基法》第32條有加班的詳細規定:

(一)加班需要經過員工同意

按照法令規定,老闆要讓員工加班必須通過勞資會議同意,以及你個人的同意。很多工作都有淡旺季,在必要情況下公司請員工支援工作並給予加班費應是合理的。而如果你確實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配合加班是可以拒絕的,老闆沒有權力強迫你加班,然而可能會對您的績效表現給予打折(勞基法第42條規定)。

(二)每天/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每天上班時數(含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有例外的狀況是,假如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能危害社會環境等重大現象像是地震、戰爭等),雇主有必要是可以請相關行業的勞工加班,來進行災前預防和災後復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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