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以數據客觀來觀察,若數字確定不變,僅4例有司法相驗(解剖),若其鑑定報告均為「難以證明」,請問是否衛福部直接以法醫研究所報告作為背書,或者將於之後宣布:「經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先前之猝死個案,未有科學報告顯示與施打AZ疫苗有關?」真的是如此嗎?
藥害補償機制建議:施打後一定期間內死亡,應可申請接種受害補償
針對藥害(施打疫苗受害)於訴訟上之困境,請參閱拙文「施打疫苗猝死與藥害訴訟救濟之困境」,實務上係採用「預防接種受害」辦理救濟審議,但筆者一再針對新冠肺炎所造成之疫情嚴峻狀況,關於施打疫苗所生風險建議宜採用「藥害救濟(補償機制)之法理」,並建議應設立COVID-19藥害(疫苗受害)專責小組;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同時,政府機關對此類「施打(「各種」境外,或之後境內)疫苗所生猝死或傷害之多數個案」,建議秉持「嚴謹、簡化及彈性」三個大方向原則,就補償機制及其程序妥善為配套措施,用以因應及保障民眾權益。
由本文所呈現「死亡(猝死)案例」為觀察,請省思筆者所提之問題,衷心建議如下:客觀上只要民眾接種疫苗,均應照客觀紀錄比對及統計(依照造冊及施打紀錄),而只要在「施打後一定期間內死亡(例如半年內或半年以上,視政府政策考量)」,除明顯非因施打疫苗所致之意外導致死亡(例如:噎死個案),建議衛福部針對此「施打疫苗後,造成死亡結果」應審酌彈性認定進而「免除民眾司法相驗之必要性」使人民得申請受害補償;如超過半年死亡之個案,則可考慮「司法相驗」委由親人選擇是否「解剖」以釐清真相。否則在人民因疫情所苦,「施打疫苗將面臨猝死風險」或「(未施打疫苗)染疫之危險」二者之間痛苦掙扎,進而又以施打後之猝死結果要求「司法相驗解剖」恐再次對親屬造成心靈苦痛折磨,乃至對於民眾請求補償或冗長的官司,筆者嚴正請問衛福部:「民眾施打疫苗後猝死,有幾例可以判斷與施打疫苗有因果關係?」如果衛福部的答案一律是「一切依法辦理、也就是一律嚴格要求司法相驗解剖」,懇請觀察6/18中24例僅有4例為司法相驗,再來嚴格審視「衛福部是否真的敢公告宣稱,經科學鑑定『猝死』與施打疫苗無關?」果將來敢如此宣稱,恐愧對人民,恰如強凌死亡者遺體解剖、強迫死者家屬選擇解剖(不解剖就跟施打疫苗沒有關係),顯然對猝死之民眾們極端不公平。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