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接種疫苗猝死疑雲,該打還是不該打?

2021-06-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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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議,衛福部針對「施打疫苗後,造成死亡結果」的認定應審酌彈性。(柯承惠攝)

作者建議,衛福部針對「施打疫苗後,造成死亡結果」的認定應審酌彈性。(柯承惠攝)

首先請先觀察筆者預測的一句話:「經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先前之猝死個案,未有科學報告顯示與施打AZ疫苗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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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是什麼?

「有選擇:你選擇的就是最好的;沒選擇:能打得到,就是最好的。」這是筆者之前「針對疫苗施打」寫得一句心得。當人民面對疫情只渴求一劑疫苗接種同時,權貴插隊施打,讓人們看見許多人性或醜態。筆者跟所有民眾一樣,迄今也尚在排隊等待施打疫苗,一樣也面臨將來「有無疫苗選擇權,或是接種疫苗時,產生施打風險的問題?」

《哈姆雷特》有段值得深思的對話:「生存還是毀滅,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To be, or not to be!That is the question)」。我們來看看以下的思惟:「是默然忍受命運暴虐之毒箭,或是挺身抵抗世間的苦難,透過抗爭來掃除?」這兩種行為,哪一個較高貴?人如果死了、睡了;什麼都沒了。(Whether it’s nobler in the mind to suffer. The slings and arrows of outrageous fortune, Or to take arms against a sea of troubles, And by opposing end them? To die: to sleep.)

猝死與因果關係

「施打疫苗與猝死」二者是否有因果關係?只能先由結果來觀察,確實是施打疫苗後短期內死亡,但兩者間是否具有關聯性?

以「長者(多具有慢性病)」個案類型」來觀察,確實難以遽然論證,但回歸衛福部公告之程序,以疑似感染 COVID-19 之死亡案例、死因相驗原則為論:

  1. 關於「相驗」,現行法規適用無疑。
  2. 疫情期間「猝死個案」一律PCR採檢,現階段由雙北地區先施行。
  3. PCR採檢執行部分:行政相驗由「醫師」執行,司法相驗由「法醫」採檢。
  4. 相關檢驗費用由公務預算支出。

回歸傳統程序,行政相驗是指(病死)「由醫療院所或衛生所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司法相驗是指(可疑/非病死)由警局或衛生所通報後,再由檢察官核定相驗時間會同法醫進行司法相驗。

疫情狀況下,「施打疫苗猝死(死因待查)」若要釐清,就是要行「司法相驗」。換句話說,「猝死之死因尚未得確定」將擇期解剖(疫情期間「猝死個案」一律PCR採檢?),再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鑑定報告(約需一至二個月工作日)載明死因「相驗屍體證明書」。

沉痛之餘,家屬是否接受死者解剖?

兩個大問題來了:

  1. 接踵疫苗後,親人猝死已經夠慘,是否願意解剖?
  2. 解剖、鑑定有用嗎?是否能釐清客觀死因?

以上兩個疑點或論點,尤其「後者」是要透過科學方法檢驗及鑑定釐清真相,但在(疫情)施打疫苗個案中猝死的類型,此種「非傳統典型的死亡類型,鑑定之科學方法是否能有效檢驗?」如鑑定意見結果為「不能排除。」是否之後家屬就可引用及請求補償?再換個角度,如果鑑定報告意見是:「無法證明與施打疫苗有關。」這樣的論證一樣具有客觀性,但請問能否「請求補償?」其答案顯然是偏向不能。

「同樣施打疫苗致猝死」,不同的鑑定報告的意見寫法,卻能造成不同的補償結果?真正關鍵原因在哪?答案恐怕是「猝死人數(數量)」以及「科學方法上檢驗的困境」。客觀的死亡數據及是否因施打疫苗猝死?會有三個論證上的情況或困難:

  1. 不願解剖(被排除)
  2. 解剖:(1)無法證明/難以證明。(2)能證明。

客觀省思:由6/18之24位死亡人數觀察:僅4例行司法相驗

請觀察(6/19)衛福部新聞稿「指揮中心持續監測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提醒民眾視身體狀況穩定後再行安排接種」載明:目前疫苗不良事件通報系統(VAERS)已收到49例接種AZ COVID-19疫苗後死亡之報告。

衛福部新聞稿指出:「指揮中心指出,昨(18)日接種後死亡案件新增24件,皆於接種後3日內發生,20例為75歲以上長者,死亡個案絕大多數為高齡長者且有慢性疾病。此外,經司法相驗解剖且有正式報告有4例個案(年齡介於70多歲至90多歲),初步研判死因與心血管疾病(包括粥狀動脈硬化、主動脈瘤破裂及心肌梗塞等)或慢性病史(如支氣管性肺炎)相關。截至目前為止,死亡個案雖在時序上與疫苗接種相近,但尚無死亡個案被判定為與疫苗相關,後續還需有司法相驗解剖或回溯檢查等更精確資料釐清死因。指揮中心將持續監測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偵測安全疑慮並做出因應。」由以上細心觀察,可得出以下客觀資訊:

  1. 有無隱藏個案或未通報之個案?透過通報系統,時間至6/19止,接種AZ疫苗死亡案件「共49例」,6/18當日為24例。
  2. 有無超過3日後死亡之個案,其日期應如何判斷?(例如超過一周、10天、30天之後死亡?)長者死亡率偏高,是否因慢性疾病等原因?24件(接種後3日內發生),百分比之比例如下:75歲以下:4人(16.7%);75歲以上:20人(83.3%)。
  3. 僅4例行司法相驗,其餘20例未相驗,是否直接排除該20例?審酌複雜性,該4例能否明確釐清死因?
  4. 總結:「(6/18之24例中)請問『有幾例』可以判斷是因施打疫苗猝死?若當日統計數字不變,筆者至少可以斷言鑑定結果「最多4例」,而且實際上應低於4例或甚至答案為0例。此並非預卜先知而是客觀上觀察數據可推知的經驗及邏輯法則。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病人及其家屬或委託人,可選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圖/truthseeker08@ pixabay)
新冠疫苗開始開放施打,但其中卻不乏施打後死亡的個案,其中以75歲以上長者居多。(圖/truthseeker08@pixabay)

筆者以數據客觀來觀察,若數字確定不變,僅4例有司法相驗(解剖),若其鑑定報告均為「難以證明」,請問是否衛福部直接以法醫研究所報告作為背書,或者將於之後宣布:「經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先前之猝死個案,未有科學報告顯示與施打AZ疫苗有關?」真的是如此嗎?

藥害補償機制建議:施打後一定期間內死亡,應可申請接種受害補償

針對藥害(施打疫苗受害)於訴訟上之困境,請參閱拙文「施打疫苗猝死與藥害訴訟救濟之困境,實務上係採用「預防接種受害」辦理救濟審議,但筆者一再針對新冠肺炎所造成之疫情嚴峻狀況,關於施打疫苗所生風險建議宜採用「藥害救濟(補償機制)之法理」,並建議應設立COVID-19藥害(疫苗受害)專責小組;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同時,政府機關對此類「施打(「各種」境外,或之後境內)疫苗所生猝死或傷害之多數個案」,建議秉持「嚴謹、簡化及彈性」三個大方向原則,就補償機制及其程序妥善為配套措施,用以因應及保障民眾權益。

由本文所呈現「死亡(猝死)案例」為觀察,請省思筆者所提之問題,衷心建議如下:客觀上只要民眾接種疫苗,均應照客觀紀錄比對及統計(依照造冊及施打紀錄),而只要在「施打後一定期間內死亡(例如半年內或半年以上,視政府政策考量)」,除明顯非因施打疫苗所致之意外導致死亡(例如:噎死個案),建議衛福部針對此「施打疫苗後,造成死亡結果」應審酌彈性認定進而「免除民眾司法相驗之必要性」使人民得申請受害補償;如超過半年死亡之個案,則可考慮「司法相驗」委由親人選擇是否「解剖」以釐清真相。否則在人民因疫情所苦,「施打疫苗將面臨猝死風險」或「(未施打疫苗)染疫之危險」二者之間痛苦掙扎,進而又以施打後之猝死結果要求「司法相驗解剖」恐再次對親屬造成心靈苦痛折磨,乃至對於民眾請求補償或冗長的官司,筆者嚴正請問衛福部:「民眾施打疫苗後猝死,有幾例可以判斷與施打疫苗有因果關係?」如果衛福部的答案一律是「一切依法辦理、也就是一律嚴格要求司法相驗解剖」,懇請觀察6/18中24例僅有4例為司法相驗,再來嚴格審視「衛福部是否真的敢公告宣稱,經科學鑑定『猝死』與施打疫苗無關?」果將來敢如此宣稱,恐愧對人民,恰如強凌死亡者遺體解剖、強迫死者家屬選擇解剖(不解剖就跟施打疫苗沒有關係),顯然對猝死之民眾們極端不公平。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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