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杜絕補償的超前部署?談疫苗受害者修法問題

2021-06-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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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疫苗開始施打,然臺多名高齡長者,施打後死亡,人數正在累加。(示意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AZ疫苗開始施打,然臺多名高齡長者,施打後死亡,人數正在累加。(示意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日本善心AZ疫苗開始施打,然臺多名高齡長者,施打後死亡,人數正在累加。或稱:高齡者每日死亡一定數量,乃臺灣正常情況;更早疫情爆發之前,立委邱顯智亦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修法,增加疫苗接種受害者的舉證負擔,筆者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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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疫苗受害者之損害,如何與疫苗有關?《審議辦法第13條第2項》:「二、相關: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一)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二)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三)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定有明文。

承前,依上開審議辦法逐條檢視:有醫學實證、合理期間(如:注射後數日)、經綜合判斷;若符合上開三者,即可認疫苗注射與損害有關。反之,若未經上開檢驗與判斷,斷然說:老人會老會死,不僅於法無據,更屬誤導民眾,恐與科學的基本價值相抵。

或問:疫苗損害之舉證責任在「民眾」?邱律師所言,「不利」民眾的修法弊病為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355號》意旨:「……預防接種之疫苗之選擇、獲得、保存及接種方式,並其安全評估,均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之掌控範圍,請求人係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之處境。如將此種預 防接種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事實不明之危險分配予請求人,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應將客觀舉證責任倒置,歸由行政機關負擔因果關係事實不明之不利益。……」著有明文。《審議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二)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定有明文。

承前,依最高行政法院意旨,因人民在疫苗糾紛受害,證據資料之取得不平等,故改由為行政機關或施打者舉證,期符公平;或因如此,衛福部於今年2月在上開規定增列:「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夾帶羅馬法諺:「否認者無庸舉證」,讓不利於官府之舉證地位,稍稍緩解,誠如邱立委所言,對人民「不利」之修法,在今日疫苗施打死亡事件頻仍,不能說,不是種「超前部署」?

或謂:上開修法,有何更重要弊病?首先,在司法實務上「積極事實」可舉證,「消極事實」不應舉證,比如:借款業已交付,沒收受借款則不用舉證,誹謗文字可舉證,沒有誹謗則難舉證;消極事實向來「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試想:「醫學實證未支持關聯性」這種消極事實,機關如何證明?不是自陷泥淖?此其一。再者,前開第13條規定將疫苗接種糾紛分為:「無關」、「相關」、「無法確定」,原來「醫學實證未支持關聯性」既非證明「無關聯」或「有關聯」,修法前僅為「無法確定」,何以模糊上開三者界限,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對民眾不利益之事情為規定?此其二。

再來,依照論理法則、同一、不矛盾、排中律,系爭「相關」、「無關」、「無法確定」,三者涇渭分明,為何將原屬無法確定範疇的「醫學實證未支持關聯性」,納入「無關」,命題豈能周延地排除「無法確定」之部分?此其三;接著,且依照《同審議辦法》第17、18、19條規定,注射死亡而相關者最高賠償600萬、無法確定者最高350萬、但無關者至多喪葬費30萬元,天差地別,怎能說改就改,給國家「省這種錢」?此其四。

最末,既然AZ疫苗在各國多有類似糾紛,甚或停止施打,乃「公知事實」,無庸舉證,即可知與傷亡有蓋然關聯,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216與137號意旨,法官仍可不受,比法律位階低的審議辦法拘束,依法獨立裁判,此其五。綜上五者,乃系爭審議辦法修正之弊,臺已有多起長者,疑因AZ疫苗死亡之際,若仍以上開辦法,拒絕賠償,有司不會「外慚清議,內疚神明」?

以史為結:西元897年1月前教皇福慕,被繼任的教皇德範六世審問,其間福慕一言不發,既然毫無辯解,則屬辭屈理窮,被判有罪,原因無他,福慕是「往生者」,死者當然無法自辯,荒謬絕倫!同理,疫苗接種之死者,雖無法說話,難道不能,為其伸冤?疫苗定有風險,本應擴張救濟途徑,生死皆無憾,若巧設障礙,否決補償,生者怎不痛,死者又豈能安?還望有司,摸摸良心,儘速修正惡法。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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