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航運股的基本面,談現在值得長期投資嗎?

2021-06-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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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運管理面:國際分工降低成本

海運服務業屬低獲利高風險,為降低成本,其產業之分工細緻,是所有產業之最。例如:長賜輪即是個國際分工合作的典型。長賜輪事件發生後,最廣為流傳的說法是,「臺灣以一己之力堵住了蘇伊士運河」。然而,這是很不準確的,因為長賜輪的身世是比較複雜的:船東並不是長榮海運,而是日本正榮汽船株式會社,船籍國是巴拿馬,船籍國就是懸掛該國的國旗,向該國繳納相關稅收,負責資產管理是德國的貝仕船舶管理(Schulte Group),25名船員全部為印度籍,臺灣長榮海運只是以租船人實際投入航舶運營而已,目前全世界應沒有一種產業像海運服務業如此錙銖必較,要向世界每種服務提供者盡可能尋求廉價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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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長榮海運巨型貨輪「長賜號」於埃及蘇伊士運河上擱淺,造成全球海運大堵塞。(AP)
2021年3月23日,長榮海運巨型貨輪「長賜號」於埃及蘇伊士運河上擱淺,造成全球海運大堵塞。(AP)

事實上長賜輪這案子,真正有跨國經營能耐、實力「深不可測」者,應是德國貝仕集團,但這家百年老店卻連海運業內人士都很少聽聞;貝仕集團是全球領先的船東和船舶管理人,目前集團自有船舶100艘左右,總管理船舶數更達到600多艘,又一次顯示航運業界的「大哥大」,並不一定要親自站在台前。

2,航運營運面:航運破產、併購、重整是常態

美國早在1916年的海上運送法(Shipping Act),即開始對於海運業者彼此結為同盟,給予豁免反托拉斯法(Anti-trust)的特權;一直到貨櫃運輸興起,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1984年修訂之海運法,及1998年海運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 of 1998),除取消不得協議壟斷運價外,都維持這種特權,後來的歐盟及世界各國,大概也都維持這樣的基調。

儘管如此,在2008年以前,知名的美國的海陸輪船(Sealand),英國的鐵行(P&O)及荷蘭渣華(Nedlloy)皆老早就被併購。十年後的另一個景氣循環,2017年先有韓進海運倒閉,又有美國總統輪船公司(APL)被法國達飛海運(CMA)併購等事件;接著,四大海運聯盟分別重組,成為 THE Alliance , Ocean Network Express 以及 2M 等三個新聯盟。

連美國、英國、荷蘭這樣高度重視海權的國家,歷年來都有不少民營航運業者被完全逐出市場,你不得不承認,航運業實在是艱困產業。

3,航運法律面

我們一般的觀念,開車撞到橋樑或是路樹,就是按照損害額全部賠償;託運貨物損壞,貨運公司就是需要依照損壞程度全額賠償,也就是以民事責任而言,債務人對自己之債務負無限責任。但是,從長賜輪事件,我們知道船舶撞壞運河,可以依據「1976 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主張不以總財產為「責任財產」,僅以一定之財產,負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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