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王炳忠不是英雄,院檢調卻真成了狗熊

2017-12-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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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王炳忠等人20日針對檢調搜索一事,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新黨王炳忠等人20日針對檢調搜索一事,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及黨秘書陳斯俊等人,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十九日遭到搜索、訊問長達十八、九個小時,於二十日凌晨全部無保請回;事後四人舉行記者會,控訴「無情、恐怖的暴力對待」後,部份人士宣布將投入明年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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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檢調「拂曉出擊」,不要說新黨青年軍宣布參選,就算新黨舉黨投入大選,能引起的迴響大概還是極有限的,畢竟這是一個在民意市場佔有率漸趨沒落的政黨;即使因為檢調大動作,相對得到社會多數聲援,但距離他們企圖從政還遠得很,只要沒有被褫奪公權,宣布或實際參選,都屬其應有的公民權利,但能否當選,還是得看民意的支持。新黨青年軍要靠「指控綠色恐怖」步上從政之路,或許想得太簡單了,沒經歷過「白色恐怖」的年輕世代,太輕易就拽著「綠色恐怖」喊冤,就個人而言或許表露其心中真實的恐懼,但與現實民意氣候落差仍大,未必能爭得同情,遑論選票。

新黨青年軍參選不必討論,檢調脫格才是問題

值得討論的不是新黨青年軍有意參選,而是檢調為什麼會有如此脫格的舉措?就像搜索前「傳票」、「拘票」、「搜索票」三票齊發,在新黨舉行記者會前後台北地方法院、北檢和調查局分別發出新聞稿或澄清稿,只能以四個字形容:愈描愈黑!如果攸關國家安全的「大案」都是這麼一個偵辦方法,豈不讓人笑掉大牙?

首先,地院針對一篇評論文章〈台北地院踹共〉發出五百五十字的聲明,重點有三:第一,此案簽發的是「第三人搜索票」,不是對證人進行搜索;第二,傳票和拘票是檢察官發出,和地院無關;第三,至於如何搜索、搜索時間(並未載明准予夜間搜索)、及後續偵查作為,也地院無關。簡單講,這份聲明一推六二五,該「踹共」的是檢察官,不是地院。

這份聲明貌似四平八穩,還列舉刑訴法:「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地院認為調查局所提事證符合上述要求,但到底是何事證?涉及「偵查不公開及國家機密案件」,故而無法說明。就算如此,搜索是侵入式調查,尤其被搜索者既非被告又非犯罪嫌疑人,根據上述法條,得「相當理由可信」第三人的處所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應扣押之物件,那是哪一個被告、哪一個犯罪嫌疑人、哪一樁國安案件?如果是周泓旭案,周案今年三月發生,九個月後搜索「第三人」,這是哪招?

王炳忠父親王進步、新黨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新聞秘書陳斯俊被移送北檢。(陳明仁攝)
王炳忠父親王進步、新黨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新聞秘書陳斯俊被移送北檢。(陳明仁攝)

哪條法律規範偵查中案件,律師不得在場?

這一年多來為了馬英九相關案件,發新聞稿成習的地檢署,當然沒閑著,也發出新聞稿,強調的是,其一,根據刑訴法,審判中的辯護人(律師)於搜索或扣押時得在場,但無偵查中之辯護人得在場的規定;其二,同法明文規定強制搜索及「搜索應保守秘密」,所以制止當事人「直播」,於法有據;其三,呼應北院說法,王炳忠是以「第三人」身份被搜索。

如果這就是檢察官對法條的詮釋,那的確非常嚇人,根據刑訴法,固無偵查中案件律師「得」在場之規定,但也沒有「不得」在場的禁止規範啊,同樣根據刑訴法:「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所謂「隨時」難道還排除搜索之時嗎?當然,北檢可以說檢調在此案中搜索的不是「犯罪嫌疑人」,傳票與拘票都是「證人」,那麼在王炳忠尚未從證人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搜索嗎?北院說了不是搜索「證人」而是「第三人」,照這個辦案方式,未來檢調輕易以不是被告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第三人」即搜索之,那又談何維護當事人權益?

最重要的,法律條文的目的不只是方便公權力偵辦,還有維護當事人權益的人權核心,為了辦案時效,搜索或可不等律師到場,卻不意味阻擋律師在場是為常態,除了維護被搜索人的權益外,某種程度也是避免搜索未來在論罪上的爭議。

偵查不公開是限縮執法者,而非禁止當事人喊冤

犯罪嫌疑人都有其人權,何況證人或所謂的第三人。包括「偵查不公開」其立法意旨也在保護當事人權益(及名譽),包括法務部長邱太三以「偵查不公開」,認為強制搜索與排除直播都沒有問題,被律師陳長文譏之以,「他只要閉嘴就好」,原因很簡單,「偵查不公開」的所有規範都是衝著執法人員而來,為的是保護當事人。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二條:「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第三條:「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這也是為什麼媒體報導偵辦中案件,不論報導多詳盡,沒有觸犯「偵查不公開」之虞,誠如陳長文之言,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閉嘴就好。

那麼他們閉嘴了嗎?北檢偵辦「三中案」已經被前總統馬英九一狀告上法院,就是因為太多北檢表示、北檢透露…的種種新聞,北檢為此特別聲請所有媒體報導與北檢無關,話還沒涼,王炳忠等人才無保請回,媒體又爆出〈炳忠遭搜查─危及國安 驚爆黨政高層收錢賣情報〉,又是哪一號執法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否則媒體豈又有如此「驚爆」之內幕,北檢可以稍稍放心,因為爆料內容換了一個說法,不是「北檢透露」而是「知情人士指出」,這個「知情人士」,若是檢調就是違反偵查不公開,若是黨政人士那就是政治風向,總不可能被搜索當事人自己指出吧?!但不論何者,有案就得辦,但不能封鎖人民喊冤的權利。

20171219-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調查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新黨王炳忠等4人疑涉《國安法》遭調查局幹員帶走案,新黨號召民眾到北宜公路上的調查局國安站外聲援。(陳明仁攝)

院檢調三路齊發,吹破司法改革的大法螺

搜索王炳忠等人的七十二小時內,院檢調各自發出聲明和澄清,釋疑了嗎?沒有,北檢二十一日晚間舉行記者會說明,唉,早上院方的聲明稿的第一點才說,檢方是聲請「對第三人搜索」而非「證人」,晚上北檢記者會就強調,「是以證人身分搜索及訊問王炳忠」,就法律文字而言,證人可謂第三人,第三人不一定是證人,但不論是不是,院檢不要統一口徑嗎?同樣的,對即傳即拘之「證人」逕行搜索,這就是北檢認知中「符合比例原則」的作法嗎?這已經值得做深度調查或大數據分析──看看到底有多少案件屬證人被搜索者,國民有作證的義務,這個義務不包括被搜索吧?能怪民眾對司法如此沒有信心嗎?

再則,北檢強調是為釐清周生(泓旭)共諜案,因為是國家安全案,所以符合比例原則,國家安全確實非同小可,看看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周士榆的解釋:「本案待證內容為周姓被告涉案的相關犯罪事實,但這與台灣高等法院目前正在審理周的犯罪事實不同。」所以是周案都判了竟還有未竟調查之犯罪事實嗎?還是判了押了繼續再羅織?王炳忠等人有多大的能耐危害國家安全,尚不得而知,可以確信,僅僅就檢方以他字案之證人搞出這麼大一個動靜,嚴重損及國人對司法的信心,以及吹破蔡英文總統侈談司法改革之法螺,大概都比他住處搜出的人民幣帳冊和所謂的組織圖,來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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