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在能源、環保、土地之間糾纒不清的太陽光電204億度/年產能

2021-06-2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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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光電售電價格。(經濟部)
台灣的光電售電價格。(經濟部)

路光共生方案中,使用的土地皆為公部門或地方政府擁有的土地,即是「地主是政府」。
主要的建設方會是「政府單位」,我的研究心得比較屬意建設方是地方政府自辦。
實行方式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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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自建自售:
可以是政府機關自建、或政府自設能源公司建設運營。
在某一種立場層次下,政府自建所需的資金是極為容易自銀行貸得且低利。以今日政府的綠能政策而言,甚至是被鼓勵的。加上土地是政府自己的,可免費使用、或者快速取得使用同意權(這一點很重要),通常只是一紙公文形式而己。正常情況下,整個方案的自償率想要不高於1.0,將是很難的事。建設工程的施行,就像是地方政府工務發包施工一樣,實看不出有何難度。營運、維護也看不出什麼難度,所以不想在此多作陳述。
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可以「快樂地」參與綠能建設,同時,可以「快樂地」享用高額的售電回饋,連續20年、或者更久。我想不出來,何以不行?(不是何以不可行)

(2) BOT:
政府委託民間建設及運營,期間通常是20年一簽。政府的角色會是:監督及坐收租金。

(3) 其他:想的出來的,都可以試試看,如BT、公有民營等。

可能的負面影響:
沒有事情是可以魚與熊掌都兼得,發展此路光共生方案,難免仍會造成一些可以被妥協及接受的小影響。也不是所有的道路都能適用,擇優而作即可,不要太挑剔。太理想作不了事。

六、高架型太陽光電發電的其他實行方式

在高架型太陽光電發電的基本構想中,是以與公路通行結合的路光共生方案為主軸。逐一案能,可以很小到中的規模(如1,000 KW至100 MW),以分散能源取得為主軸。這真的是為地方政府等級而設計的方案,案可以夠小、案可以夠多、案可以夠久,最適合於工程發包,各方都可以分配到綠能所帶來的利益,包含小國民。

路光共生方案相同的概念,也可衍生應用至其他領域的土地,例如河灘、海灘地等,這是本方案的三大適用場域。

高架型太陽光電發電在河灘土地上建設的方案,估計可以有16 GW以上的太陽光電設置容量,發電量容量為204億度/年。在海灘土地上建設的方案,保守估計可以有8 GW以上的太陽光電設置容量。部份岩灘則不能適用,南台灣的沙灘確實是比較好用,河灘也有相同的適用考慮;也提醒讀者,千萬不可用天龍國眼光來等同看待。這兩種方案,都是以大規模為主軸發展,單一個案建議以100公傾為基本規模,具經濟運營優勢;以後再來另文介紹。

太陽光電材料的建設成本有日趨降低的走勢,但土木鋼構機電成本則是相當固定,只有土地極難取得,將會是最大瓶頸。

期望我們能有自己的、夠規模的再生能源。即使國土不大,也可以有所為。

*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博士生、德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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