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樊遠觀點:高市府強制醫護注射新冠疫苗,恐已踩人權紅線

2021-06-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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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強制醫護都要施打疫苗。圖為第一線防疫人員外勤人員均接種完畢。(圖/高雄市政府提供)

高雄市強制醫護都要施打疫苗。圖為第一線防疫人員外勤人員均接種完畢。(圖/高雄市政府提供)

高雄市政府於今年六月九日發布高市府衛疾管字第11035589000號公告。內容中要求全市各醫院及衛生局所有人員應於期限內完成新冠疫苗之注射,若未如期完成,又無相關診斷證明報送,將依法開罰新台幣15000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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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告稱醫護人員強制接種之理由,以及裁罰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70條第1項2款。然檢視條文,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70條第1項2款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36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二規定比較後可發現,罰則部份並未完全援引第36條,有意排除處罰未配合接種疫苗之行為。是該公告儘管措詞嚴厲,卻未必具備足夠法律依據對不願配合接種疫苗之醫護人員處以罰緩。

雖然公告本身並未適法,已仍然對臨床工作者構成壓力。高雄市各家醫療院所風聲鶴唳,無不祭出上級關切、考績降評等措施,再再督促所屬人員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疫苗接種。但此等強制接種政策,可能已一腳踩上人權紅線,值得更細緻的討論。(註:中央防疫指揮官陳時中表示,「要罰不是不行,但目前不宜;高雄市衛生局改口表示不會罰。)

常規的疫苗注射,必須在告知接種風險、評估身體狀況後,取得個人的積極同意,方能夠進行。原因無他,我們必須尊重個人對於醫療及身體的自主決定。如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所書,『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在確認病患明白疫苗接種的功能與風險、通過種種病史與身體評估後,即使病患狀況並無不適合接種,仍應對是否接受疫苗注射有最後的決定權。如此,才能夠保障每個人最終的醫療決定盡可能的符合其生活形態,且並不違背其信念價值。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疫情始於2019年年底,疫情從此蔓延全球。各國研究團隊自疫情初爆發時,即已著手相關疫苗及藥物之研發,目前已得到初步的成果。國際上經常使用,且已進入或有望進入台灣的幾支大廠疫苗包含AstraZeneca-University of Oxford(AZ)、Moderna(莫德納)、Johnson & Johnson(嬌生)、Pfizer-BioNTech(輝瑞),均是在去年年底以後才取得美國或歐盟之緊急授權,至今通用時間都在半年以內。其中,沒有任何一支疫苗已取得任何國家所發出的完整授權,每一支疫苗都仍有其必要但未完成的臨床試驗在執行中。

台灣目前使用最廣泛的AZ疫苗於今年一月底獲得歐盟之有條件授權,於二月中通過我國食藥署緊急使用授權,並已於三月二十二日開放施打,至今未滿三個月。國際社會對於AZ疫苗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抱持謹慎樂觀的態度,雖大量施打,但因嚴重不良反應而暫停施打的事件也時有所聞。丹麥甚至已因血栓事件發生機會超出預期,於四月中旬全面終止AZ疫苗之注射計畫,目前僅開放少量欲提前施打的人士,經額外管道評估後,方可依意願施打。

另一支能在台灣見到的新冠疫苗是莫德納。莫德納疫苗於去年十二月中通過美國緊急授權,五月初通過台灣緊急授權,上周才開放在台灣施打。莫德納疫苗目前普遍被認為較AZ疫苗更為安全,但其所採用的原理mRNA,是種相當新型的疫苗製造技術。在此次新冠疫情前,此類疫苗從來不曾被大規模的應用於預防任何疾病,可謂「初登板」。醫療界對於此種疫苗知者幾稀,並沒有充足經驗,也缺乏長期的觀測數據。

高雄市衛生局下達公文,醫護限期打完疫苗,否則要罰。(作者提供)
高雄市衛生局下達公文,醫護限期打完疫苗,否則要罰。(作者提供)

任何疫苗都有一定機會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即使罕見,但每位受接種者均承擔著不可預期,甚至難以回復的副作用發生風險。我們對於這幾支新冠疫苗手中握有的臨床資訊尚不足夠,疫苗的安全性與有效性也均未完成最終評估。此時的醫療決策更是有賴於公開透明的資訊、風險評估,以及個人的接種意願。但高雄市政府竟已能在此階段便對疫苗擁有充足信心,決定冒著風險,在未取得醫療工作者的同意下,進行新冠疫苗的強制接種。

疫苗的強制接種攸關人權,國際指標性判例可參考今年四月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該案由六位捷克公民對捷克政府提出訴訟,因聲請人未遵守捷克的兒童預防接種政策,而被處以罰鍰或被拒絕托育。捷克政府在此案中被控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捷克當局所推行的強制接種政策能夠達到兒童及公共的最佳利益,並未逾越相關人權規範。

上開判決雖貌似對強制接種政策貼上護生符,但以醫療專業觀之,存在相當之侷限性,並不必然可合理化新冠疫苗之強制接種政策。首先,案中所涉及的九種疫苗,包含B型肝炎及麻疹等,均已商業化良久,安全性及有效性早有完整報告。第二,疫苗之強制接種族群涵蓋全國公民及長期居住者,所帶來的群體免疫效果也由相同族群所共享,能夠增進公共利益,亦未對特定族群造成剝削。第三,藉由強制性手段,方能帶來足夠的接種比率,群體免疫方能維繫,因而有其必要性。

但以上三者均未見於高雄市政府的決策中。不僅新冠疫苗的安全性與有效性至今未受完整評估,只針對醫療工作者強制接種也無法達成境內的群體免疫。再者,醫療院所內均已有統一的防護裝備配戴標準,轄內醫療人員自願性的疫苗施打率也已近達九成。在此情形下推行強制接種,實無法預期能夠為醫療工作者及易感族群增加額外的保護。基此,高雄市政府所提出之強制接種政策不具備足夠理據,有侵犯人權之疑慮。

高雄市政府公文中被列為強制施打的人員,「醫院及衛生局所有人員」,範圍之廣,更超出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提出的疫苗優先施打指引。該指引中,應於第一階段施打的人員僅包含第一線醫療人員。其餘感染風險為中低度之醫療人員,在指引中,則在第三階段方會得到接種。其中的巨大落差,原本應可以給予社會中最高風險的長者優先接種,以達到減少死亡與疾病負擔的國際倫理共識,但因此一紙規定,長者們的疫苗更是遙遙無期。

世界衛生組織亦已於今年四月發布新冠疫苗強制接種政策的指引與建議。該組織建議各政府在推行強制接種前,應先仔細評估政策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疫苗的安全性與保護效果,以及目標族群與政府間的互信程度。其中更強調此類政策需經過官方完整的倫理評估,只能做為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疫苗為重要的防疫工具,但並無法帶來全面的保護,絕對並非終結疫情的唯一解方,防護裝備與衛生習慣仍然有其重要影響力。高雄乃至台灣的疫情現況,並未緊急至有強制施打疫苗的必要。即便疫情升溫,也可將不願施打疫苗的醫療人員派任至其他感染風險較低的單位,或給予短期留職停薪的假期,降低其染疫風險。在強制施打新冠疫苗前,政府也應先充足溝通、給予醫療人員足夠的疫苗相關實證資訊、提出符合需求的不良反應救濟措施,並召開相關倫理審查會議以確保正當性。目前所發出的公告實過於草率,應有正式函文撤回,以避免增加一線人員的負擔。

大疫撲境,政府權力隨而擴張,個人權利因而限縮,我們如今生在這個動態的過程裡。身為民主社會一員,洗手消毒買口罩之餘,應時時思索每條假防疫之名而加的限制是否合理,牢牢掌握人權的底線,方能在這個急遽變化的世界中,繼續安穩的生活下去。

*作者為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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