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王炳忠等五人案到底是怎麼做出來的?

2017-12-2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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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發言人王炳忠20日針對昨日檢調搜索一事,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20日針對昨日檢調搜索一事,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與其父親,19日清晨6時極其震撼地被司法行動,疑涉違反國安法,遭調查局人員和員警持搜索票要求搜索後帶走,同時新黨青年幹部林明正、侯漢廷與黨工陳斯俊也全部被約談,一直到20日凌晨後經18小時的疲勞審訊,才在北檢經復訊後飭回。這時大家才知道四人均是遭執法機關以證人身分「請」來,但是動作陣仗之大卻令人吒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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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先檢討程序法制面,本次對新黨四青的拘提與搜索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178條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這就是說檢方對於王侯林陳各人應該各至少發出過一次以上的傳票,各人至少有一次不到後才可以拘提,特別是四人根據官洩的訊息是涉及陸生共諜周泓旭案。周從被捕後一直羈押到現在,因此對於事實上並沒有任何急迫事由的取證程序,未經於指定時間地點傳喚,直接採立刻拘提的方式,完全不合於比例原則。怎麼可能認為合法?

本案中新黨為四人聘請的律師均無法在偵訊過程中陪同,擺明就是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被告才能請律師,證人無此權利的法制漏洞。蓄意使得不通曉法律的四人陷於困境,規避四人偵訊時得請律師在場協助的合法權利行使。

由於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犯罪自白任意性原則。王侯林陳各人本次的證言之後,可以做為他們被告案件的證言來處理嗎?先前受訊問的部分可以用以指控他們自己嗎?按照最高法院92台上4003判決的意旨。證人不可以為被告,被告也不可能為證人,人民沒有自證自己犯罪的義務。檢調會不會又哪天心血來潮要繼續辦下去,就把先前證人說的話用來指控他們,使得王侯林陳各人變成自己或彼此之間犯罪的證人呢?這就是新黨四青日後要非常提防的。

王炳忠父親王進步、新黨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新聞秘書陳斯俊被移送北檢。(陳明仁攝)
王炳忠父親王進步、新黨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宣傳部副主任林明正、新聞秘書陳斯俊被移送北檢。(陳明仁攝)

本案搜索的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1項關於搜索的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四青年既然當時只是證人,就不會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搜索法源顯然不會是第122條1項,而是同條2項所稱之第三人。那麼搜索王家根據同條2項就必須要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才能搜索扣押,否則即為非法搜索。此時檢調機關與法院都要負非常重的舉證責任,才能合理化國家對人民權利的侵害。

員警後來請來鎖匠開門而入搜索,並且之後實質上在現場控制了王的行動,王炳忠當場開手機直播,被指為妨礙公務與有串證串供之虞。在搜索當局要的資料後,據傳原因是因為王涉入陸生共諜周泓旭案。與此同時根據我國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只官洩的原則,傳言王家中搜到大批人民幣與簡體字帳冊。請問這哪一樣符合上開法條所稱之相當理由確信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相關物品有無必要在嗣人飭回之後繼續扣押,檢調機關迄今毫無交待。

目前檢方對此仍未說明,特別可信之物在以上人等住處的原因為何,甚至根據王炳忠嗣後記者會的說詞,檢方似乎也並未製作扣押物清單供所有人收執。

因此大概可以判斷,本次對新黨四青以證人名義本次所形的拘提與搜索,很可能均屬非法。假如國家機關非法搜索在先,正如羅馬法諺所說的:「雙手不潔者不得在法庭上主張權利」,此時王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開直播自保有什麼錯?四青未來還可以考慮在蒐證完全後,對北檢相關人員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以使國家與社會爾後均得警惕。

20171220-新黨副主席李勝峰20日再度召開記者會聲援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現場有民眾戴著白色紙頭套,上頭寫著「白色恐怖」。(顏麟宇攝)
新黨副主席李勝峰20日再度召開記者會聲援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現場有民眾戴著白色紙頭套,上頭寫著「白色恐怖」。(顏麟宇攝)

在本案事實部分,在時程上也有極不合理之處。

在同案中新黨除了以上幾人,遭到當局控制行動。似乎除此沒有其他重要人員遭受搜索與偵查。大老郁慕明與李勝峰等人都沒事,這意味著什麼?

把整個相牽連案情的時序排列起來,只要稍想一下流程就知道這根本不合理。周泓旭在今年3月9日被捕且被羈押禁見,至今已經9個多月。王炳忠等人若確有為其尋找公務機密發展下線人員,當時就應該銷毀或轉移全部證據,並早已完成串證串供。現在才發搜索傳拘票,傳拘搜索各人有何實益?

周泓旭案在今年7月起訴,表示其相關共犯的犯罪事證已經大概為檢調所知曉。那麼按照正常邏輯,王侯林陳各人若涉及共諜案,最晚也不應該晚於此時開始偵查。難道周被起訴時,如果真的也涉案的王侯林陳各人,會相信案情不至於延燒到自己,不開始採取措施使案情陷於迷茫。這5個月難道是留給新黨各人湮滅變造證據用的?

退一萬步言之,本案現在進入二審以後,釐清案情的主體應該是法院。如果檢調所蒐集的證據尚且有所不足,就應該判周無罪。縱然法院職權調查以後,認為有傳喚各人補充證述的資料,也應該有法院開出的傳票,傳喚各人於庭審期日到庭陳述以後,並行與周的對質詰問。現在檢調莫名其妙把用於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的陣仗拿來對付,只是他字案中證人的四人,難道是準備要從周泓旭身上用信口攀誣,再平白做一個新案子出來套別人的意思嗎?

更好笑的事還在後面,王侯林陳各人若涉及新的共諜案,可以想見其人際網絡中,新黨主席郁慕明必定要居於本案之樞紐地位。如今郁慕明卻未遭傳喚,甚至也未境管,怎麼可能相信此案是真的?

今年是解嚴30周年,誠摯的期待以反共之名的國家暴力,永不再現。倘若本案當局真的未來繼續採取釣魚式的構陷執法,當局自以為是的轉型正義神主牌,必將成為台灣社會最惡毒的詛咒。

*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所博士生,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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