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命都沒了,哪來的人權」移工禁足令是維護公益還是人權侵害?

2021-06-1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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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技廠將移工送至竹科篩檢站採檢。(顏麟宇攝)

各科技廠將移工送至竹科篩檢站採檢。(顏麟宇攝)

苗栗移工群聚感染爆發至今已逾一週,不論是京元電子停工的慢半拍、苗栗縣長徐耀昌祭出的超狂「移工禁足令」抑或是其各種歧視性發言,都使得移工人權議題的討論熱度提至空前的高度,使「一直都存在」的歧視與壓迫浮出水面,讓大家看見這些長期存在社會底層的人權獲得關注。但也請記得,早在疫情開始之前的很久很久,移工就一直活在壓迫當中,而且迫於經濟弱勢與資訊能力不足,而長期被噤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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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在我們看來,徐耀昌的發言是這麼的瘋狂,但我們也必須清楚,會有這樣的發言,就代表著勢必有相當程度的人苟同這個發言。如果說徐耀昌基於防疫而提出的「移工禁足令」旨在維護重大公共利益,那我們可以先嘗試在其手段與目的間做衡平,進而檢視這些限制是否合理

憲法22條所保障的行動自由

徐耀昌在6月7號提出的移工禁足令內容大致包括:全縣所有移工在工作以外的時間都禁止外出、生活採買要由專人負責、上下班移動要由業者與仲介負責接送、以及警察單位加強查察。其中雖未拘束移工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然其行動自由的確受到相當限制。

在釋字689中,大法官將行動自由獨立於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之外,將「決定去何處」的行動自由與一般行為自由連結,肯認兩者同屬憲法22條基本權利百寶箱的保障範圍。然而行動自由也非不能限制,該號釋字也提及如需限制行動自由時仍須符合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大法官在此號釋字中肯認了行動自由受憲法22條保障,且如需加以限制時仍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首先,此次的強制性措施是否已依《傳染病防治法》獲得指揮中心的同意,在副指揮官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在6月8日接受媒體訪問時,其實是沒有正面回應的。移工禁足令限制了移工的行動自由,雖為防疫需求,旨在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然詳細的實施期限、方法、對象、範圍都無清楚闡釋;此外,手段與目的間也無存在實質關聯,如果這次爆發熱點在於「廠工」,當然特別在於集體住居、且住居環境極為惡劣的移工,那我們也得針對集體住居且與確診者有高度接觸者加以限制,而非訴諸「移工禁令」。請別忘記,病毒才是我們真正的敵人。

憲法實務中因傳染病而釋憲之先例

在我國的憲法實務中,並非首次因為傳染病而涉及基本權利保障上的爭議。釋字690即是一鮮明的例子。釋字690的背景為sars時和平醫院的集體感染事件,北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召回和平醫院員工集中隔離,影響人身自由甚巨,而爭點就在於「必要之處置」是否包含強制隔離?在該案中,大法官做了合憲解釋,認為防疫為專業度極高的工作,為人身自由限制之法官保留例外。在這號釋字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在涉及專業判斷,特別是防疫的時候,是願意讓渡一定的空間給專業機關自主判斷的,但當然國家也須提供相應的救濟管道,完善人權保障。

釋字690的合憲性解釋關鍵在於比例原則是否合乎,而理由書中大法官這麼說:「為阻絕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之恐懼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施行適當期間之必要強制隔離處置,...維護受隔離者個人之生命與身體健康外,且因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可以看到大法官對於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有細緻的闡述,因為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而依法限制。然而在這次苗栗的移工禁足令中,不論是法源依據、各項限制的細項都無明確規範,甚至將問題簡單化的歸咎移工族群,其限制群體更涉可疑分類,以下討論之。

平等原則與可疑分類

當大法官在審理釋憲聲請的時候,如為差別待遇之立法 ,而涉及可疑分類之時,應採較高密度的審查標準。所謂的可疑分類的涵蓋範圍,除憲法第7條所名列之外,尚可根據標的群體「無法改變之個人特徵」為不利待遇之基礎(性別、性傾向、種族)、 標的群體受到長期或社會普遍歧視、偏見、標的群體於政治結構或程序中處於弱勢等加以判斷。

這次移工禁足令所限制的族群為「移工」,甚至其適用效果即是針對「東南亞技術性移工」,也就是說那些科學園區的歐美籍主管、補習班的外師不在限制範圍內,且東南亞移工長年飽受社會普遍歧視、並且處政治結構中相對弱勢者,實為涉及可疑分類。因此,在檢視這次的禁令時,應更為謹慎地檢視之,綜合評估以避免政府恣意侵犯。

外國人是否受我國憲法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

在於這次的討論中,也有許多人提出關於「外國人是否同樣受憲法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其實這部分是相對好理解的。徐耀昌在昨日的記者會中面對大眾的質疑也反問道台灣人群聚、未戴口罩都會被罰,「難道外籍移工不能規範嗎?」沒錯,當然可以,除了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外,在同塊土地上,我們都同樣需付相應的義務,但同樣的,國家也需付出相應的保護義務,保障這塊土地上的每個自然人之人權獲得保障。

在釋字368當中,吳庚大法官便在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該享有我國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而釋字560更首見外國申請人,司法院也予以受理,可見外國人也是基本人權的主體,有主張憲法平等保障的資格。在釋字708中大法官更肯認基本人權的保障不分國籍,可見在司法實務上,外國人也是基本權利的權利主體。

以上就憲法的基本精神,粗淺的討論這次徐耀昌所提的「移工禁足令」。如果說我們號稱是亞洲人權燈塔,那也得先搞清楚我們的政府到底在人權保障上做了什麼以及侵害了什麼?是公益的追求還是政府帶頭的結構性、系統性歧視?

這次的情況討論不會讓移工人權問題迎刃而解,但確實提供我們一個機會,好好檢視這些長期飽受歧視的族群所面對的困境。從2017年的阮國非案,到多起漁工人權侵害事件,以及去年的北車禁止席地而坐、乃至於高雄漁工漁港洗澡被開罰以及這次的苗栗移工禁足令,不論是承平時期亦或是疫情期間,對於移工不同程度的歧視、人權侵犯一直在這片島嶼發生,這次的事件只是讓一直包裝在經濟成長的美麗外殼之下的移工人權問題浮出水面。而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往後要如何做,如何拉開與既得利益者、與當權者、與社會對話的空間,是生活在這片島嶼上,我們身而為人,共同的課題。

*作者為政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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