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季廷觀點:鳥籠公投消失了嗎?

2017-12-2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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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提案的門檻規定不高,但對提案相關文件內容的規定,則應符合連署階段審慎議論功能的要求。也就是說,提案人與主管及相關行政機關,應針對提案的問題、具體內容以及效果先進行實質討論與對話。例如,問題本身不可過於概括、提案理由是否充足、具體內容是否矛盾、提案內容對州財政的影響、或甚至有無違憲等,都在主管機關與提案人應對話的範疇中。更特別者,部分州(如:加州)甚至規定,州的法律顧問(legislative counsel)有義務「協助」提案人,將提案想法草擬成具體規定。現行公投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提案成立後,主管機關應「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提出理由書。此一規定似非強制規定,相關院及機關也可選擇不提出。或許,本法應改為強制要求相關院及機關提出理由書。強制規定的目的,是為使日後的連署人是在審慎明辨的情況下,參與公投案的連署。甚且,應規定政府相關人員在審查提案文件時,即具有說明義務,以促成人民與政府在公共領域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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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律規定「連署」人數門檻的目的,除因考量公投案過多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外,更重要的是期待藉由徵求連署書的過程中,促進人民自身在公共領域中進行對話。因此,「連署」門檻當然會比「提案」門檻規定來得高。再以前述所提到的部分美國州公投來說,麻州是以前次州長選舉人總數的3%為標準、猶他州10%、懷俄明州15%。但應注意者,部分州除了「連署人數」外,還會同時加入「連署地區區域分佈」的門檻,以增加公投議題的廣泛代表性。例如,麻州規定任一「郡」的連署書不能超過所有連署書的四分之一、猶他州規定5%的連署書必須來自二十九個「郡」中的二十個「郡」。

限於篇幅,雖然本文無法一一說明各州連署規定,但已可看出設立連署門檻的目的,是要增加議題本身的廣泛思辨與代表性。因此,如果連署門檻相對不高時,會再加上地理區域分布門檻;連署門檻相對較高時,則不會加入地理區域分布門檻。作者以為這次公投法修正降低的連署門檻,在實證上是否會偏低以致於缺乏地理上的廣泛對話與代表性,尚需經過日後檢驗,無法立刻作出評價。但是,若日後有機會進一步修法時,應該將公投實踐的代表性納入,以避免全國性公投變成少數區域決斷的情況。

20171212-立法院院會,審理公投法爭議條文,訴諸表決後,主持院會的院長蘇嘉全敲槌三讀通過。(陳明仁攝  )
公投法修正降低門檻,三讀通過。(陳明仁攝 )

此外,修法時應對於連署人數的門檻要求,視提案的公投類型做出不同的門檻規範。公投法第二條所定之重大政策及法律的「原則創制」案,在性質上屬於「間接創制」,即便在日後公民投票通過,該通過的公投案還會再回到行政或立法機關中進行審議才落實。換言之,一項議題在公投通過後不會立即生效,還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的審議。所以,在連署的過程中實無必要賦予提案人過多的連署要求。相反者,同條所訂之「複決」案,一旦日後投票通過,人民、行政、或立法機關均暫無投票改變的可能,所以「複決」案的連署門檻應比「創制」連署門檻高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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