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的價碼:《民主的價碼》選摘(2)

2021-06-17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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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支出,但補助選舉

法國1988年才開始對全國選舉的競選支出設限,地方選舉則是1990年。雖然相關規定陸續微調過,因每次選舉而有不同,但支出上限基本上和英國一樣取決於合格選民數。此外,候選人運用資源的方式也有限制,例如就算有錢和手段,也不能在電視或廣播上為自己買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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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競選成本有一大部分其實是由政府承擔,因為第一輪選舉得票率超過百分之五的候選人可以拿到補助款,最高可達競選支出上限的將近一半。選舉補助款是和競選支出上限同時入法的,而且不是法國獨有。加拿大1974年頒布選舉開支法,除了緊縮政黨及候選人的競選支出上限,也提供選舉補助款。西班牙則於1985年首度將選舉法規入憲。

當然,選舉補助款和競選支出上限是兩回事,不必然有一就要有二。只不過主張公共補助選舉的人通常也會支持限制競選支出,至少有補償的部分。這是由於政府和許多民間或企業金主不同,口袋不是無限深,因此支持公共補助的人自然會要求限制政治獻金,進而支持競選支出設限。要不然反正最後都比不過天文數字的政治獻金,政府補助還有什麼意義?(本書稍後會談到,德國的政黨補助款雖然慷慨,卻有一個很大的弱點,就是對政治獻金不設限,導致不論由誰執政,經濟政策都只反映汽車工業的利益,因為德國的汽車工業在寶馬(BMW)領軍之下,每年都資助所有政黨,金額超過大多數德國人民對政黨的資助總額。)公費選舉制是對付政治人物貪瀆的利器,而要和私人捐款抗衡,就必須嚴格限制競選支出。

規範競選支出不代表就要政府補助。政府可以壓低候選人支出上限,卻不用補助部分支出。如前所見,英國就是如此,比利時亦然。事實上,比利時選舉法沒有任何政府補貼或補助款的相關規定,但競選支出自1989年起就有嚴格上限,選舉期間政黨開支不能超過一百萬歐元,候選人則不能高於幾千歐元。

總體而言,法國議員競選支出(有上限,有政府補助)高於英國(支出有上限,不過全由候選人和政黨負擔)。以1993年為例,候選人用在每位法國合格選民身上的競選支出為二點八歐元,英國只有零點四六歐元。差別部分來自法國每個選區的候選人總數通常高於英國,因為法國多半是二輪決選制;但主要還是來自英國規範比較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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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至2015年,法國與英國國會選舉用於每位合格選民的競選支出金額。(時報出版提供)

由於英國未對政黨和候選人能收受的政治獻金設立上限,英國企業撒錢一點也不手軟,因此種種跡象都顯示若不是競選支出有上限,候選人在英國開支肯定遠高於法國。不論如何,由於這套跛腳制度,英國政黨拿到的錢其實比能花的錢多得多,讓人不禁好奇金主或企業捐錢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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