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法律人應是「造雨人」─翁達瑞造不了及時雨也不能陷民於水火

2021-06-04 06:40

? 人氣

另本件事發當時既屬H1N1流感盛行,上訴人並無不可接受預防疫苗之病況,胎兒死因與施打疫苗二者間亦無因果關係存在。是被上訴人○○○之醫療行為無違反醫療常規並無醫療疏失…。』著有明文。查若翁教授所稱,進口疫苗必有免責條款,則何以仍有前開國家賠償與醫療過失訴訟?且若是注射錯誤針劑,亦無任何免責條款,作為被告律師之主張,亦不能免去國家賠償責任;而未牽涉國家公務員之醫療行為,即便胎兒有死產情況,亦難以證明與相關疫苗施打有關係,亦未見任何廠商有免責條作為抗辯。是以,翁教授所稱進口廠商疫苗,未來有免責條款免於訴訟,在臺灣目前訴訟實務上,恐有齟齬。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7.疫苗注射產生損害之特別犧牲有基金補償:

或謂:疫苗有問題無法請求國家其他補償?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81號》:『…(三)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3項依序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揆其最初立法目的係「為使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陳轉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救濟,以監測預防接種副作用發生之情形」、「為充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財源,有設救濟基金之必要。又廠商負有提供安全疫苗之責,縱非疫苗品質因素造成後遺症,廠商亦應負責,為分擔風險,於各廠商出售疫苗,徵收一定金額,充為受害基金來源」(參見88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之立法理由),足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之設計原因,乃鑑於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或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致發生無法預期之損害,即屬特別犧牲,自不能由其單獨承擔,故應使各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以分擔此一難以避免之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以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著有明文。

查依照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疫苗注射,在以往就有一定機率會產生不良反應,但不能說疫苗注射有違法或責任,所以不是賠償;然而,民眾信賴政府疫苗政策,因而侵害身體乃特別犧牲,屬於藥害救濟範疇,由進口商提撥基金,作為公益目的之補償。是以,翁教授所稱免責條款,在台灣境內所常用之救濟為藥害救濟,依照前開傳染病防治法提撥基金,而不是用藥商免責之方式行之;翁教授外國法學固然精湛,但國內法恐有未盡之處,為免誤導國人,後學還是要給前輩多多建議。

8.法律人應為造雨人:

約翰葛里森小說改編的名片《造雨人》:魯迪律師(麥特戴蒙飾演),因無良的保險公司向客戶出售無用的契約,並於年輕男性客戶因血癌要求理賠時,惡意用『免責條款』刁難,保險金遭拒付,醫療費用無著,藥石罔效,一命嗚呼;魯迪對上雷奧律師(強沃特飾),無論法律程序或訊問證人,小律師僅顯生澀與無助,但雷霆萬鈞的言語,震攝老律師和觀眾:『你還記得,何時將自己出賣的嗎?』老律師一時口塞,無法應答。劇中保險公司聘請一流律師、遊說團體、媒體打手,就是要阻絕前開家屬遺族的正義訴求,跟今日鋪天蓋地杜絕民間疫苗救命的惡行,何其神似?試問:法律人不該是『造雨人』?振衰起敝,就人民於水火之中,做大家的『及時雨』嗎?今日,面臨新冠肺炎嚴峻疫情,諸多法綠人或作壁上觀、或冷嘲熱諷、甚或為虎作倀,後學不禁要問:『你們是否還記得,何時出賣了自己?』

*作者為律師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