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對抗嚴重疫情!「科技應訊」迎頭趕上

2021-06-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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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疫情狀況嚴峻,因此為面對6月中旬後院檢機關大量開庭,考量院檢人力不足或避免傳染風險,必然會有短時間適應或調整的問題,建議院檢機關宜加強網路公告。(示意圖/取自Pexels)

作者指出,疫情狀況嚴峻,因此為面對6月中旬後院檢機關大量開庭,考量院檢人力不足或避免傳染風險,必然會有短時間適應或調整的問題,建議院檢機關宜加強網路公告。(示意圖/取自Pexels)

壹、司法院通過疫情特別條例草案

日前(6月1日)司法院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下簡稱「該草案」)並迅速送請行政院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預料將會照案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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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第1條首揭制定本旨在於「疫情嚴重影響期間,因應防治措施之緊急、臨時及強制性等必要,並應以參與程序者(人民)之健康安全為首要考量。」

加強遠距訊問或科技應訊方式

疫情嚴峻狀況下,為了「避免面對面接觸或感染」,遠距訊問或科技應訊方式顯然可採,該草案中最重要(最攸關民眾們生活)即在於《科技應訊》,依草案第4條及第8條規定,無論民事、家事或刑案等,法院(或檢察官)均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程序。乍看之下,此與先前實務上之遠距訊問辦法或今年初甫修正民訴211條之1規定似無甚區別?但其實關鍵之差異點在於「本條例為特別法(條例)」。申言之,法院認為「適當時之職能性(主動發動、依職權)」顯然應該加強!且筆者認為審酌疫情嚴峻,當事人若依法提出聲請時,法院亦應審酌「其正當性、合理性及正當理由(裁定准許或程序核准)」而不得任意拒絕!程序上若法院任意拒絕,應許人民提出救濟。

實務上有個可喜的現象,以南部地區為喻,筆者所在高雄地區的橋頭地院於5/28上午(疫情期間)初步實施遠距開庭,由法官在橋院民事大法庭為遠距視訊開庭審理,兩造律師則各在其所在處所分別使用其電腦或手機共同開庭,並順利審理終結並依法宣判。

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

該草案另一個應注意的重點,則是「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得事後補行製作筆錄」。此點懇請注意,程序上簡化固然有其便利性,但是否已確實有效傳送或(審閱)筆錄回傳,此部分建議多加小心,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舉例而言,實務上「上訴狀提出,傳統多採用臨櫃向院檢遞送(蓋印),若採科技送達方式,應特別注意傳送問題,宜再三確認,以免逾越上訴期間。」

貳、疫情期間,科技應訊之實務操作

近期因疫情影響,院檢機關實務上於5月中旬起原則上均暫緩開庭至6月14日,就中長期或長遠觀察,在疫情緩和、控制或有效防杜之前,宜採用科技設備或視訊會議開庭,以下將介紹另一個重點,即「科技應訊」之實務操作(以司法院實務為喻)。

司法院6月1日公布「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1.0」,主要目的在於「遠距視訊開庭、兼顧防疫需求與司法權正常運作」。

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1.0。(取自司法院網站)
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1.0。(取自司法院網站)

一、採用U會議軟體(建議請用手機或電腦下載)

首先,司法院或法院是採用「U會議軟體」進行遠距視訊開庭,需要有適合之資訊設備參與遠距視訊開庭。以筆者實際操作,建議採用「電腦(含視訊鏡頭)或筆電。」至於智慧型手機(或小平板),使用上雖然便利,但開庭上確實不方便,至少畫面太小,僅適合一般視訊開會。

民眾反應是否可用其他軟體,例如:GoogleMeet,目前筆者了解,法院基於資安要求,初步僅採用「U會議軟體」(少數建議用微軟之Microsoft Teams軟體,往後是否開放其他軟體則待審酌)。

二、視訊開庭模式,個案需要之調整

這點比較特別,主要是傳統視訊會議有《一對一》或《一對多》之點對點模式,但法庭之審理較為特殊,懇請思考,法庭是「法官、兩造當事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請思考《詰問證人》)之法庭配置」,思考上有以下模式:

  1. 法院選擇「標準型」(法官在院內主法庭開庭、當事人在院外遠距視訊出庭)
  2. 「延伸法庭型」(法官在院內主法庭開庭、當事人在院內延伸法庭出庭)
  3. 「混合型」(法官在院內主法庭開庭、部分當事人在院內延伸法庭出庭、部分當事人在院外遠距視訊出庭)等方式來進行遠距視訊開庭。

而無論採何種方式,重點在於「當事人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因此建議民眾們先習慣或演練,至少不宜就視訊時手忙腳亂,或是完全答非所問。而綜合上述來觀察視訊的基本的硬體設備,至少筆者覺得使用電腦(或筆電)比較適合,以及網路頻寬必須穩定。

三、可透過視訊陳述意見、回答問題、提交文書與證物(檢閱證物)

此部分在科技訊問上頗為有趣,例如在資訊設備上(電腦、筆電、平板、智慧型手機或其他,筆者看過轉投影機或電視)畫面上,可以呈現與會者影音、詢問及陳述意見,更可以透過鏡頭提交資料文書或證物,並可於提交後即時展示(由法院以截圖的方式)。

四、法庭禁止錄音錄影(請不要「側錄」以免觸法)

最重要及最嚴重的問題:請民眾們千萬再三注意,法庭禁止錄音錄影(請不要「側錄」以免觸法),因此筆者建議有二:

  1. 請法院就《科技應訊》特別提醒當事人(尤其是初次參與者),不得錄音錄影,並曉諭「違法可能觸犯之刑事責任」。此部分也可用「教示制度」或「登入帳號時」特別用「警示標語」)。
  2. 當事人千萬不得存僥倖心理,側錄法庭之內容。

本次草案之前略有爭議或討論,較於傳統遠距訊問之所以僅採用「點對點(法院對法院、對監所等)」最主要就在於「避免側錄」,惟然因應疫情影響、衡平生命權及身體健康安全保障,此部分只能信賴人民,為求司法公正及客觀,法制上法庭禁止錄音錄影應必然遵守,嚴禁民眾私下側錄。至於依程序上聲請調閱法庭影音,則另依程序處理。

或有民眾會問:「為什麼不能側錄法庭紀錄?」此與實務上之蒐證不同,筆者簡要說明,例如:「偵查不公開(偵查對話之保密、秘密性)」,由此角度思維應可初步釐清;又直接審理本在避免「當事人事後作假」,亦即「回溯紀錄修正」,若經側錄影音,有心人士自會逐一修繕或針對漏洞刻意攻防,則有害司法公正,如此說明應可體諒。

參、為了防疫及保障身體健康安全,懇請一同努力學習《科技應訊》

近期疫情狀況嚴峻,由於變動頗鉅,所要面對為6月中旬後院檢機關大量開庭,考量院檢人力不足或避免傳染風險,必然會有短時間適應或調整的問題,建議院檢機關宜加強網路公告(詳拙文:由疫情防治破口,淺論司法檢調之困境)。

實務上已經出現一個「有趣但可怕的問題」。近期筆者視訊聊天時,好友問:「如果要避免開庭該怎麼辦?」他自言自語回答笑道:「大、聲、咳、嗽」,筆者回說:「視訊隨便你咳啦!」以上乍看沒什麼,只是法律人間之笑談一則,但是事後筆者想想,如果「真的在法庭上、法庭外,旁邊有人開始咳嗽?(然後透過口罩,含情脈脈看著你)」請問您是會「如坐針氈,還是不動如山?」筆者自認愛惜性命,大概會逃之夭夭並選擇回家。

因此,科技應訊為目前就院檢機關調整量能上最合適的應變措施,足以兼顧當事人之訴訟權利保障及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安全,或於將來疫情減緩或有效遏制後,可逐漸回歸傳統之院檢機關直接審理模式。以上就疫情期間實務上《科技應訊》近期發展為簡要之介紹,至心懇求民眾們一起學習,並請院檢機關略審酌筆者拙見建言,是為至盼。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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