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輸配電業」並非特別為離岸風電量身定做,亦可適用於大型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過程饋線嚴重不足之區域。(如之前開發的黃金廊道計畫)只有全面性地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才可以有助於綠能的蓬勃發展。
於立法院公聽會中,能源局局長專斷地否定此一構想
前立委田秋堇曾數度在公開或私底下評論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其提到我們當初在立院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設計,非常的好,但政府官僚恣意執法設限,讓其效用無法發揮到最大。
一樣的狀況,也發生在打壓此種再生能源輸配電業之構想上。於今年2017年11月十七日賴瑞隆等委員主持的離岸風電立法院公聽會,敝人提出了此一概念。
照道理能源局應將此一想法,帶回給行政院能源辦或高層討論,但其立即在會中短短時間回應內,快速否定。(全文如下)
「至於高教授提到說開放綠能的輸配電業,我想現階段我們的電網通過之後的話,輸配電業事實上是以政府跟國營這樣的方式來執行,那如果沒有修改電業法的話,不太可能開放綠能的輸配電業來進行。那我們現在是在整個再生能源的發展過程當中,所謂電源線,電源線是可以由廠商這邊來做自行開發。那至於進到所謂整個輸配線路,它必須由國家的方式來進行,我想這個部分因為它是屬於相當獨佔的部分,我們必須要政府單位這邊來做相關的推動工作,來提供這樣的服務。」
不知道是否出於其擔憂,這樣一做下去,真的非做離岸風電不可了。身為綠能推動機關,但似乎非常恐懼綠能政策真的落實?林局長顯然無法回應,為何若綠能輸配電業,只能輸送綠能,如何能產生獨佔的效果?若對離岸風電有幫助,修法又何妨?為何修法對能源局是如此之洪水猛獸?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