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保衛「地主」─財產權、家園情感與社會公平間的悖論:對徐世榮台灣農村土改論述的批判總綱(5)

2018-01-1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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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為共有小地主極力爭取特許保留條件入法者,並非如徐誤認是仰賴本省地主菁英照顧弱勢共有地主的自我犧牲與恩惠,而是源於共有小地主自己起身憤而抵抗。這顯示即便是徐認定當時農村社會裡最為悲慘和弱勢的共有小地主,面對威權體制的政府強勢作為都並未選擇屈服,而是積極訴求捍衛自身權益,在最後階段透過請願直接參與政治斡旋過程。共有小地主透過立院請願形成的政治參與和意見表達,促使立院黨籍外省菁英接納此項修正建議,據此和黨政菁英進行斡旋抗衡,最終取得妥協的保留條件,勉強減低共有地徵收對部分共有小地主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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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土改對台灣戰後社會階級構造和城鄉發展確實產生結構性的影響,因國府研擬的土改方案本就限制只針對出租水、旱田,又因本省地主菁英的政治動員,使國府最終對個人有與團體有保留地做出相當退讓,因此土改對當時傳統地主階級與政治菁英來說確實產生衝擊,但這衝擊並沒有產生結構性的掃除效果。部分本省地主菁英仍保有相當份額的農村土地,這還不包括當時未列入計算的都市土地在內,而部分地主菁英也確實透過四大公司民營化的過程,轉而投入現代工商業發展。

共有地的全面徵收(少許特許保留除外),確實對當時農村社會的家族共有傳統產生衝擊,我認為這與當時傳統大家族制的共同生活和祖業傳統開始改變有關;同時也對當時佔共有地主戶數相當數量的共有小地主生計產生衝擊,這部分對當時農村社會的衝擊影響及後續發展,仍有待更進一步研究探討。共有地的產權清理和放領,構成扶植新興自耕農的主體,然而將近二十萬戶的小自耕農形成的小農體制並未就此長期固著,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條允許自耕農於繳清地價後,移轉做為工業或住宅用地的制度設計,使得在當時防空疏散、人口成長和工商業發展的用地需求下,不同地區的自耕農戶將承領地進行變更使用或交易買賣,而成為前面提到的「田僑仔」,這樣的制度架構和土地使用變更趨勢,對不同地區城鄉發展和社會階級構造的影響,仍有待具體的經驗案例研究進一步釐清。

而從張炎憲與徐世榮訪談舊地主的訴苦內容中,我們可看到土地改革伴隨其後的城鄉發展,對台灣社會思考人地關係的觀念轉變,土改前,不論是農民或是地主,主要仍是以農業耕作的角度,來看待農業用地,土地等則和灌溉條件影響農作收益的多寡是重點,這也構成衡量土地價值的基準;然而在土改後,伴隨著經濟發展與土地需求,對許多新自耕農和舊地主而言,看待土地價值已脫離農業耕作的範疇,而是以土地在城鄉發展過程裡的區位劃分和交易價值為基準。這個在空間和觀念上開始發生的「離農」過程,對台灣人地關係與土地倫理的影響是重要的衝擊與轉折,但怎樣重新面對與反思這個衝擊,也仍待更進一步的探討。

限於書寫篇幅,我這篇書評僅能作為對徐世榮台灣農村土改論述的批判總綱,先透過提綱挈領的提出批評與質問,尚有部分重要的歷史事實與政策課題未能全面展開與觸及。我誠懇期盼徐世榮教授和遠足出版社對此篇書評與勘誤表能有正面回應,形成對台灣學界和社會一場良性的知識辯論和意見交流範例,我也願意以此批判總綱為基礎,繼續和徐針對戰後農村土改進行更深入和全面展開的討論,我認為這也會是徐教授殷切期盼台灣社會能重新面對與反思戰後農村土改歷史經驗的一個必要的過程與路徑。

*作者為台大城鄉所碩士。本文為對徐世榮《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書評系列之一。(本系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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