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慘的「共有小地主」?重探共有耕地和地主的組成與博弈:對徐世榮台灣農村土改論述的批判總綱(3)

2018-01-11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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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多數共有小地主與議會的主張,屬於擴大保留地的資格和範圍,並未涉及個人有與共有保留地間的競合關係,但在共有小地主遞交的請願書裡,也有少數地主清楚掌握國府決策者對出租耕地徵收保留的政治決策邏輯,他們明確指出,如設計保留地是要保障弱勢小地主的基本生計,那行政院草案選擇對個人有的各項放寬標準,卻仍堅持共有地全面徵收的規定,是以犧牲最為弱勢的共有小地主為交換,來保障個人有中大地主的土地利益。因此這些共有小地主主張,如為維持徵收面積的成果,應改採降低個人有保留地的放寬標準,而將可免予徵收的面積額度,轉讓給弱勢共有小地主保留少量出租耕地,這才符合保留地制度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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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透過基層民眾的大量請願形成的政治參與和訴求表達,也影響立院階段外省菁英立委的爭辯焦點,在此階段主要論爭集中在對共有小地主的補救及農民負擔這兩個問題(立法院秘書處,1953b),立院外省菁英在接收到共有小地主的訴求後,認為弱勢共有小地主生計問題應被考慮,因此主張修正共有地全面徵收規定,制訂相關條件予以保留,照顧屬於弱勢共有小地主,以符合保留地的立法精神。

然而當時行政院方面仍以改革共有地產權及避免影響徵收面積成果為理由,堅持共有地全面徵收,並由政院秘書長黃少谷致函黨秘書長張曉峯,希望透過黨中央的黨政關係運作,化解立院對共有地徵收問題的異議。而黨中央最初明確表態支持政院立場,並曾在中常會達成決議,透過黨政關係會議和立委黨部大會等途徑,向黨籍立委表達共有地仍應全面徵收的指示。

當時立院雖以國民黨籍的外省菁英為主體,但也非黨中央和行政院轄下的「立法局」,黨中央也無法對立院發揮「如臂使指的以黨領政」效果,立院並未全盤接納黨中央的政治指示,採納行政院草案的全面徵收規定。而在黨中央、政院與立院的外省黨政菁英對共有地徵收問題僵持不下,本省地主菁英則再次串聯直接向黨中央請願,希望對家族型態共有地予以有條件保留,最後此爭議由蔣中正以總裁身分,透過黨政關係運作做出調解,對共有地做出特別保留規範,共有地主如係老弱孤寡殘廢藉土地生活者,或是原為個人有,因繼承而為共有,共有人為配偶血親兄弟姊妹者,得比照個人有地主予以保留。

徐世榮曾誤認以省議會為中心的本省地主菁英為顧及共有小地主生計問題,自動請命以減少個人有保留地,從水田三甲降低為兩甲,犧牲自己利益,來換取共有地予以保留,以維持徵收放領成果,然而並未被政院採納(徐世榮,2016:73-74)。徐描述地主菁英「大公無私」放棄自身利益的政治協商過程,純屬虛構、根本未曾發生。而共有地從政院堅持徵收,到立院以特定條件放寬保留,是來自於缺乏政治代表的共有小地主,透過直接請願形式,介入立院階段的辯論過程,而最後同情與支持共有小地主的艱難處境和訴求,並非是徐誤認的本省地主菁英,反而是以國民黨籍為主的立院外省菁英,為此選擇和政院與黨中央進行抗衡,取得部分對弱勢共有小地主的特別保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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