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慘的「共有小地主」?重探共有耕地和地主的組成與博弈:對徐世榮台灣農村土改論述的批判總綱(3)

2018-01-11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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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認識到省議會曾提議廢止徵收共有地,而未被國府主事者接受(徐世榮,2010:71-75),但他並未意識到在行政院階段對放寬個人有保留地,維持共有地全面徵收時,國府高層和本省地主菁英間的政治交換和安撫過程。同時徐提到共有地全面徵收的問題,到立院階段再次成為爭辯焦點(徐世榮、蕭新煌,2003:55;徐世榮,2010:73-80),但他卻未解釋為何當時以外省菁英為主體的立院,在審議階段會特別堅持再對共有小地主的問題另作處置,並竟為此與黨中央和行政院進行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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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徐對戰後國民黨政權治理的觀點來看(參考第二節),在土改決策和實施過程裡,以本省地主菁英為主體的省與縣市議會雖曾提出不同主張,但未被接受,土改的決策是由總裁蔣中正領導的國民黨,透過「以黨領政,以黨治國」方式推動,期間立院雖對部分條文有異議,但很快被蔣中正的震怒壓下,高度展現蔣中正的強人獨裁統治。如第二節指出,徐世榮對戰後國府政權治理和政治運作的認識存在根本的結構性錯誤,以下便以立院階段國民黨中央、行政院、立院的外省菁英,與議會系統的本省地主菁英和弱勢共有小地主,對共有地的全面徵收和特許保留問題的博弈過程,對徐的說法做進一步回應與批評。

1950年代台灣雖仍處於威權統治時期,而在1952下半年耕者有其田案審議期間,包括地主菁英與基層民眾的全島社會,其實高度參與和影響此項法案的審查與制定,以地主菁英為首者,是透過省與縣市議會系統進行動員,而在議會裡相對缺乏政治代言人的基層農民與共有小地主,則透過當時人民請願途徑,積極參與立院審查討論。當時在立院多數法案僅會收到零星個位數的人民請願,而土改案從審議到立法完成階段,立院卻收到近百份人民請願書,展現當時台灣基層社會對本案的重視關注,及不同利害團體的訴求差異與積極參與,希望介入立院最終修訂過程,以爭取或保障自身利益。

表七:立院審議階段遞交請願書案件分類表。(作者整理、製表)
表七:立院審議階段遞交請願書案件分類表。(作者整理、製表)

從表七可看到,在立院審議階段,積極請願表達訴求的兩個群體是以租佃會系統進行組織動員的佃農,及持有小面積共有地的弱勢小地主。當時少數租佃會提交的請願案未有針對性條文的修正建議,是以農民階層為主體,表達希望立院盡快通過法案的支持,但有過半數租佃會明確提出應再降低地價補償金額,減輕農民承領負擔,對地主保留地不應再做放寬等訴求。而多數的共有小地主則希望比照個人有標準予以保留,或讓共有地主限期分割買賣,以保障地主權益,並降低土改帶來的衝擊,而部分議會則主張三至五等親屬的家族型態共有地應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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