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據地政局對推動減租到1950年12月止的糾紛案統計,到1950年底為止,佃農退耕案僅有157件,顯示在1950年底前,佃農退耕現象並不普遍和嚴重(陳誠,1951:33-34;內政部,1951:26-27)。而據土地組報告,佃農退耕案首先於1950年底在台南發生,因相關主管單位未嚴正處置,在1951年起蔓延到全省,才成為減租糾紛裡的首要問題。
據表三地政局對1951年全省佃農退耕案件的分區督導處理統計,可見佃農退耕案是在1951年迸發,集中在台南地區。據當時官方報告和資料來看,佃農退耕顯然是在1951年才開始大幅蔓延,而在1951年全年中達到高峰,而後因政府強力禁止佃農退耕,才予以解決。
徐引用王長璽所言在「1951年以前」總共發生17000餘件的說法,顯然不符合主管機關正式的統計數據和趨勢,王長璽說法顯然有誤。而徐顯然未認識到退耕現象迸發的時間和高峰點,而誤將王提出的錯誤數據,再重複加總官方對1951年全年統計,因而得出「佃農自動退耕」共有29000餘件,佔總租約數8%,嚴重錯估佃農退耕案的數量和現象。
以表二農復會土地組的統計為依據(1950-195206),佃農退耕案件僅有11525件,佔同年總租約數的2.91%,因此不論是徐提出的8%或9.6%的「佃農退耕」數據,都與實際數量有相當大的差距,徐顯然是在錯誤的數據基礎上,誇大當時佃農退耕現象的數量與嚴重性。
總結來看,徐世榮根據錯誤數據誇大佃農退耕現象的嚴重性,同時以套套邏輯的方式,用和諧業佃關係作為唯一解釋,來解釋佃農自動退耕現象的成因,但卻未對他筆下處境艱難的佃農,為何要放棄耕地,與放棄耕地後,佃農必須何以為繼的核心問題提出更有說服力的解釋。而在1951年同時發生的地主撤佃和佃農退耕現象,反而顯示當時地主基於自利動機,透過擁有產權掌握解約撤佃的生殺大權,片面毀棄徐認定維繫「和諧業佃關係」的基礎,反而證成國府當時必須推動土改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作者為台大城鄉所碩士。本文為對徐世榮《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書評系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