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業佃關係?對「佃農自動退耕」的誤解與誤用─對徐世榮台灣農村土改論述的批判總綱(2)

2018-01-1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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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對「自動退耕」的說法,欠缺對佃農和地主主觀考量及客觀環境的理解,顯得解釋力薄弱。而國府主管部門對佃農退耕的解釋可作參考。地政局認為發生「佃農退耕」風潮原因,是因部分地主為個人利益,企圖用各種方法回復其既得利益或另謀其他利益,但地主知道公然超收地租或強制撤佃方式,不為法令允許,因此部分地主透過威逼利誘手段,誘迫佃農出具退耕證明,表示佃農自願放棄承租,達到收回耕地的目的(民政廳地政局,未載明: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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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各類佃農退耕案後,地政局指出在減租後租佃地價格相較自耕地明顯跌落,而地主普遍認為國府隨後將實施限田政策[2],推動耕者有其田,因此有急於出售土地的動力,地主為降低出售土地受到的損失,以某種權利金或部分耕地贈與形式,誘使佃農自動退耕,讓地主可以自耕地價格將土地售出(民政廳地政局,未載明:12-16;陳誠,1951:33-34;內政部,1951:26-27)。地政局對地主撤佃和佃農退耕現象的解釋,從地主在農村的社經地位及權勢運用角度出發,呈現當時業佃的權力不對等關係,並同時解釋地主基於自利行為,以權勢壓迫或利益交換方式,誘使佃農自動配合退耕的過程。而徐未能回答的問題,部分佃農為何不顧維持自身生計,而自願退耕的疑問也獲得解釋,在相關案例中,佃農可獲得權利金或部分耕地所有權,並另外尋找租佃地承耕。

(二)、「佃農退耕」數據的錯誤引用

假定佃農如徐所言是「自動退耕」,且確實出於農村社會和諧的業佃關係所致,係出自於佃農自願,那即便退耕案數量不如他錯估的嚴重,但仍會對國府推動土改的正當性產生挑戰。前面已指出徐對佃農退耕現象的誤解,接下來進一步指出徐對佃農退耕數據的誤用。徐對「自動退耕」案件量和占總租約比例,曾提出兩個不同數字,第一是據王長璽和地政局的統計加總,指出約有29000多件,佔總租約的8%(徐世榮、蕭新煌,2003:45;徐世榮,2010:50;徐世榮,2016:79-80);第二是根據地政局從1950-1952年6月的全省減租糾紛統計,指出有35313件退耕案,佔總租約的9.6%(徐世榮,2010:47、50-54)。

第二個錯誤引用十分明顯,參考表二地政局的原始數據,即可發現徐誤將此期間全部減租糾紛案的總數,都算在「退耕」的帳上,誇大當時「退耕」現象的數量與嚴重性。在此段期間內,佃農退耕案僅有11525件,佔總租約數的2.91%,也和徐提出的第一個數據(29000件、佔總租約8%)有相當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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