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

2017-12-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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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被警察拘捕的被告一定要送到地檢署由內勤檢察官訊問呢?內勤檢察官的任務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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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審查任務

審查警察執行強制處分程序以及警詢過程是否有違法、不當之處,例如:警察執行拘捕是否合法?搜索有無令狀?無令狀搜索之情況是否於法有據,特別是「同意搜索」是否係確實經過被告出於自由意志下之同意?拘捕過程是否有違法或過當之處?警詢中有無不正詢問?被告身上有無可疑之傷痕等。

2.實體審查任務

在通過以上的程序審查後,接下來內勤檢察官必須思考的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也就是先詳查證據資料,判斷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接著從相關證據來判斷被告有無串證、逃亡等使案情晦暗危險的狀況,或是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特別法規定的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以決定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或是有羈押的原因,但是可以用交保、責付、限制住居來替代,或是根本沒有羈押的原因而應該直接放人。

而以上的任務,檢察官必須在警察把人犯解交到地檢署後的短暫時間迅速完成,所謂被告的24小時,在扣除警察拘留與詢問被告的時間,檢察官常常只剩下幾個小時可以進行以上的程序與實體審查任務,而當檢察官決定要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時,還必須撰寫羈押聲請書(有時在深夜馬不停蹄的訊問後,隔天一大早還要到法院蒞庭),發現警察送來的證據資料有所不足時,必須指導警察如何在短時間內迅速補足相關證據……。

3.觀察勒戒、執行案件拘捕到案

除了以上所述偵查中拘捕到案的被告外,還有觀察勒戒裁定後逃匿的被告、執行案件拘提或通緝到案的受刑人,檢察官必須在短時間內判讀觀察勒戒裁定、執行指揮書,快速判斷到底應否送觀察勒戒、刑罰如何執行,那些受刑人可以聲請易科罰金、那些不能聲請易科罰金而必須發監執行……。

高風險、高成本的內勤值班任務

從以上的任務可以看出,內勤檢察官乘載了很大的壓力,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審查程序合法性、迅速將證據資料進行完整的判讀,還要注意不能錯誤執行刑罰。而這些決策工作,整間地檢署裡1天只有1位檢察官處理,申言之,以筆者服務的新北地檢署而言,偌大的新北轄區,在筆者值班當日,必須由筆者一個人來進行所有的決策,而且這些決策攸關被告的權利,不容出錯。

決策者是檢察官,這是法律規定的,檢察官當然義不容辭。但是大家以為檢察官開庭只需要1個檢察官就夠了嗎?當然不是!我們需要書記官來進行筆錄紀錄,眾多法警戒護人身自由受拘束的被告與受刑人,在案量龐大的大型地檢署,往往還會搭配檢察事務官協助詢問速偵案件;除了地檢署內部的成員外,警察單位將每個人犯解送到地檢署,也必須好幾名警力戒護——這些,都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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