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忻穎觀點:裹著糖衣的績效毒藥——瘋狂的查緝政策、血汗的刑事司法

2017-12-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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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茫茫的績效海,帶來的是馬不停蹄的解送,地檢署的血汗人犯工廠於是開工。」圖為台北地檢署。(取自Google Map)

「茫茫的績效海,帶來的是馬不停蹄的解送,地檢署的血汗人犯工廠於是開工。」圖為台北地檢署。(取自Google Map)

內勤檢察官的一天──被告、受刑人的24小時

檢察官的值班,分成內勤與外勤。大型地檢署的檢察官值班分為內勤一(訊問拘捕到案之人犯)、內勤二(核票)、外勤(有些地檢有分外勤一二,二為偏遠地區或支援);小地檢(如離島),因為檢察官人數少,每天內勤1人、外勤1人,特殊狀況時內外勤同1人。

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受刑人人身自由拘束的24小時規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24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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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上的法條,可以歸納出以下結論:

1.偵查中檢察官核發拘票、通緝的被告,經警察拘捕後,應立刻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即時訊問。執行拘提與通緝的受刑人,也必須立即解送到地檢署。

2.其他情況拘捕到案的被告(例如現行犯),必須在從警察拘捕被告的那一刻起,24小時內由檢察官訊問完畢,並決定要聲請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直接請回。

內勤值班檢察官要做哪些事情呢?

如果一個案件是檢察官自動檢舉或是司法警察報請指揮的專案,那麼通常會有縝密的偵查計畫,並且在證據已經大備、相關資料均分析完成後展開搜索以及拘捕被告的行動,被告經拘捕到案後,會由最熟悉案情的指揮偵辦檢察官以及事先協調好的支援檢察官訊問,這樣的模式,是最理想的偵查模式——由檢察官事先對於偵辦程序進行合法性控制,並統籌審查相關證據後,向法院聲請令狀發動強制處分,能夠達到合法、精緻與有效率偵查的效果。

但是我們都知道,犯罪可能是突發的,最常見的就是現行犯逮捕——被告在做犯罪行為時警察收到通報立刻趕往現場處理,或是到場後發現被告身上有明顯的犯罪痕跡(例如滿身是血、手持兇刀、贓物等),如果是重大矚目或有災難發生的案件,地檢署檢察長通常會指定由專責檢察官指揮偵辦;如果是被害人死亡的兇殺案件,則由外勤檢察官據報到場後處理。其他情況之下(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依照實務上慣例向來都必須報指揮偵辦的案件,例如詐騙集團或車手集團,有些警察不想要被檢察官控制其行動的合法性,於是故意不報指揮,找上某些合作關係特別密切的檢察官「聲請拘票」將被告拘提到案等情況,此類特別異常的狀況有一套運作潛規則,暫且不表),則通常是由司法警察做第一線的處置與詢問後送到地檢署交由內勤檢察官訊問並為進一步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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