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正觀點:高教改革春雷驚蟄,守衛半導體護國神山群

2021-05-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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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岸成立「集成電路(半導體)學院」,發展核心技術,台灣也要強化產學創新,以守衛「護國神山群」。(圖片來源:台積電)

對岸成立「集成電路(半導體)學院」,發展核心技術,台灣也要強化產學創新,以守衛「護國神山群」。(圖片來源:台積電)

立法院正在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學創新條例)草案,未來條例完成立法之後,國立大學就可以據以成立「研究學院」,部分關心大學教育及產業發展的學者和學生認為產學創新通過後,有可能就成為通案,恐有流於浮濫之虞,失去沙盒實驗的精神,因此表達對條例草案高度關切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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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大多數的評論是從學術自由、大學自治及校園民主的角度表達對條例草案審慎的態度,希望能夠限縮校長的權力,監督會的校內委員能夠以民主的機制產生,並且增加學生代表,此外擔心法令過度的鬆綁將會讓大學變成法外之地,社會形象不好的財團可能將觸角伸入校園,呼籲條例的審查不應急就章。

面對高教與產業發展的全球競爭,教育部的立意完善,勇於突破,國人當給予高度的肯定。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條訂得再詳盡也不足以防弊,成敗的關鍵還是在於未來審查「研究學院」申請案時,政府勢必要有周延的配套措施,在審查申請時尤其應嚴加把關,未來並做好「研究學院」的績效考核。

基本上,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是最近10年以來,高教改革最重要的一項希望工程,試圖在現有台清成交等幾所研究型的大學,以發展國家重點領域為導向,大幅鬆綁法令,建立創新的機制,由參與的企業出資,再加上國發基金撥款,成立產學共同治理的「研究學院」。

然而,有評論指出先讓「研究學院」穿上了國立大學的制服,同時擔心公務體係先天與生俱來的僵化與保守心態,不得不尋求補救之道,只好穿著衣服改衣服,於是特別擬訂鬆綁條款,恰似在衣服上這邊開一個洞,那邊又開一個洞,放寬會計四法、國有財產法、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政府採購法、人事與薪資等相關規定。

這樣的思維可說用心良苦,創新條例所引發了巨大的變革,顯然觸及深層的體制課題,寄望創新體制能夠讓結果有所突破。法規上的鬆綁的確是一個令人振奮也不失可行之道,然而這終究是一條頗為迂迴曲折的窄路,何不思考如何截彎取直,脫胎換骨,另行新開闢出一條康莊的大道?

與其法規鬆綁,不如截彎取直

顯然地,半導體(含IC設計、晶圓製造、封裝及測試)應該就是產學創新條例優先適用的國家重點領域。目前半導體產業已是經濟發展、國家安全及基礎建設的關鍵,IC晶片在各行各業無所不在,亦已是全球兵家必爭之地,例如美國將提撥500億美元(約新台幣1.4兆元)、歐盟斥資1,450億歐元(約新台幣4.93兆元)、中國將投注10兆人民幣(約新台幣44.1兆元),全力扶助半導體產業,以提高IC晶片的自製率。

在半導體産業成為美中殊死博弈及全球爭霸的戰略佈局時,今年4月22日清華大學(北京)宣布成立「集成電路學院」,也就是台灣所稱的「半導體學院」,宣稱這個學院將瞄準晶片「卡脖子」難題,盼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培養半導體頂尖人才,支撐中國半導體產業的自主創新發展。

2020年台灣半導體產業產值約新台幣3.22兆元,排名位居全球第二,僅次於美國,晶圓代工及IC專業封測全球第一、IC設計全球第二,而且台積電佔有全球92%的先進製程(10奈米以下),半導體產業已成為台灣的護國神山,提升我國的國家安全、全球政治與經濟的影響力,現階段政策呼之欲出的「半導體研究學院」,確實符合國家產業、科技及經濟發展的戰略需求。

目前行政院已有初步的政策方向,希望在創新條例通過之後,在大學設立一至二所半導體學院,三至五所半導體研發中心。半導體研發中心列入企業和科技部合作的研究計畫中;而半導體學院則是由企業和國發基金共同出資成立。

吾人建議這一至兩所半導學院應該提升至國家的戰略需求及任務導向,政府應該特別挹注國家資源,選擇在重點大學的校園內,成立「國家半導體研究學院」,同時為了徹底脫離公務體係的束縛,直接採取「公辦民營」的模式,委託由大學及企業合組的法人營運及管理。它的任務就是縮短產學的落差,培育頂尖半導體人才,在年輕人的黃金歲月中,最具有創意的年紀,協助他們發現和發展科學天賦。

20210423-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等人23日召開「完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監督機制」記者會。(顏麟宇攝)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等人召開「完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監督機制」記者會。(顏麟宇攝)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公辦民營」的模式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羅斯福總統給科技顧問同時擔任OSRD(Offic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主導美國研發新式軍事武器的單位)主任的范內瓦·布希(Vannever Bush)出了一個課題:「政府現在和將來可以做什麼,以幫助公共和私人組織開展研究活動?」布希認為最好的科學家和工程師永遠不會擔任政府的全職僱員,因此,如果政府想要最好科學研究的成果,就必須把經費撥給大學及企業,藉著大學和企業研究人員的能量,成就最佳的表現,進而衍生所謂的「公辦民營」的OSRD模式,建立國家資助但私人經管的國家實驗室。

迄今美國能源部主管17個國家實驗室,已有16個實驗室採取這樣的模式,例如洛斯阿拉莫斯實驗室委託加州大學等組成的法人機構(Triad National Security, LLC)負責營運,而勞倫斯國家實驗室由美國能源部委託柏克萊加州大學代為營運,自1950年代至今,共有12名研究人員獲得了諾貝爾獎。

這種「公辦民營」模式是由政府出資,以簽訂合約方式委託給大學、企業或非營利機構負責營運及管理,讓國家實驗室在執行國家層面科學研究的優先任務時,也擁有非政府機構更靈活、更具競爭性的營運管理制度。政府主管部門通常在實驗室或其附近設立駐地辦公室,進行實地的監督。五年一次的績效考核淘汰機制打破了營運單位永久擁有「金飯碗」的幻想,使之能夠致力於提高績效。

另一方面,康乃爾大學是一所全球頂尖的私立研究型大學,提供本科生、研究及在職生的教育,學院,全校有18個學院,各學院擁有很大的自主權,可以自己制訂學術計劃、自主招生和自行授予學位,其中農科暨生命科學、人類生態、工業及勞工關係、獸醫等4個學院屬於合同學院(contract college)。這些合同學院的部分經費來自紐約州政府,用以支持從事特定領域的研究。紐約州的居民進入這些學院就讀可以減免一部分學費。紐約州州長成為學校董事會的成員。換言之,無論是美國的公立或私立大學均屬法人,常態性接受政府委託經營國家實驗室或學院。

公辦民營是最佳的鬆綁略策

在前述「公辦民營」的可能性之下,以公辦之名,由政府發球,自有其公信力,也不必擔心一窩蜂,大拜拜,仿同、搶搭巴士,分食大餅、虎頭蛇尾等現象而失去立法美意,「研究學院」的數量及品質,依政策目標及需要,完全由政府掌控。這樣的「研究學院」既然是民營性質,等於脫離公務體系的緊箍咒,創新條例就可不必如此大費周章地,鬆綁人事、會計、審計、預算、決算、採購、財產管理等超過30項的規定,而導致治絲益棼,引起諸多不必要的質疑。

在「公辦民營」的原則下,政府只要明訂興辦「研究學院」的計畫目標,規定政府與法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公開徵求具有創意和企圖心的企劃案,由企業、研究機構與大學共同組成團隊,各憑實力參與競標,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甄選的機制,先甄選出最適的經營團隊,由其成立公益法人,進行後續相關的議約及簽約作業。

政府必須去除威權管制的心態,站在監督及協助的立場,賦予學院自治的權力,充分放手讓法人經營,只著重目標管理,不做微觀管制,這樣的「研究學院」應該設在配合的大學校園內,並鼓勵各參與的企業在校園內成立研究中心,長期投入先進的設備、先進的技術及頂尖的人力,直接在校園內從事具有商業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以聯合研究中心研發人力的需求,支撐「研究學院」的招生、教學及培育人才的計畫目標。

催生國家半導體研究學院

以研議中的「半導體研究學院」而言,政府應該集中資源設立這類的國家層級的「研究學院」,而不再是遍地開花及雨露均霑式的半導體學院,台灣半導體產業已站在全球的頂峰,當務之急應該是以「國家半導體研究學院」培養拔尖的人才,在具有彈性及應變機制下,從事最具有挑戰性的研究,並且超越一般的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範圍。

大學的研究必須符合產業發展的趨勢,國人首當樂見台積電、聯發科等企業能夠結合重點大學,共同成立一個法人或團隊,接受政府的委託,展現宏觀的企圖心,投入資源在下一代的教育上,同時累積產業發展亟需的人才及科學資本。對於指標型企業的參與,我們當予以鼓勵及肯定,並且以政策及法令保障其權益,用一個創新的體制,翻轉舊的思維,讓「研究學院」得以在全球的舞台上大放異彩,成為一所頂尖前瞻的(top-tier and cutting-edge)學院,同時也是擁有緊密伙伴關係的科技學者社區(community of technical scholars)。

結語:納入公辦民營及法人化

「公辦民營」的機制是不是可能?有無成功的可能?比較台灣高鐵和台鐵的營運制度和績效,在民間企業能夠發揮效率及主導營運方針的前提下,公營與民營體制所造成的落差,吾人不難看出其中端倪。此外,政府推動國立大學法人化,阻力及困難重重,長達近20年來未竟其功,何不同時以新設的「研究學院」為法人化的試金石?

綜合以上所述,吾人嘗試建議產學創新條例宜納入「公辦民營」及「法人化」的條款如下:「一、本條例所稱之研究學院,得居於國家產學戰略佈局,由中央政府設立,依據政府擬訂之發展目標,甄選出由相關重點領域企業、大學或研究機構等組成的經營團隊,獲甄選者應組成含有獨立第三者代表的公益法人負責營運管理。二、本條例之研究學院,亦得由各大學自行與相關重點領域之績優傑出企業合作設立,獲甄選者應組成含有獨立第三者代表的公益法人負責營運管理。」

*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材料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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