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一展觀點: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 網路用戶的「被遺忘權」

2021-05-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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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在發生「劍橋分析」公司涉嫌非法擷取5千萬用戶個資醜聞後,雖仍維持掛牌以來的高點,但股價無法重回高點。(資料照,美聯社)
臉書在發生「劍橋分析」公司涉嫌非法擷取5千萬用戶個資醜聞後,雖仍維持掛牌以來的高點,但股價無法重回高點。(資料照,美聯社)

數據造成的影響無所不在,從媒體報導、輿論風向、社群媒體的日常使用,到智能居家與智慧城市、電動車乃至個人的手機,筆電與「穿戴裝置」-那些美其名幫你時時測量心跳血壓卻無時無刻在搜集你的健康數據…每個環節都牽涉個人隱私,也都是一場場的數據主控權的爭奪戰。當資本家期待用科技打造一個數據烏托邦,生活其中可以更便捷、舒適,與任何的服務都唾手可得,但同時我們集體意識、自由意志,很大程度上,也都會變成大數據運算、AI預測,以及更高層次營銷手段下的犧牲品。一如《The Age of Surveillance Capitalism》這本書中提到的,「我們生存的價值和意義,只是為了成為他人的獲利目標」,又或者,我們都在逐漸走向如同電影《駭客任務》或影集《黑鏡》、小說《1984》所敘述的世界,集體的平庸或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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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GDPR看起來是個不錯的開始,他不光是影響企業未來的運作和獲利,同時也是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應該好好審視自己創造出來的資訊,是否值得捍衛(與要求使用這些data的企業付費)?又或,至少清楚的掌握這些data到底被用到哪裡去了。

〔1〕 誠然,相關的規範其實在各國的《個資法》中,多半都有提及,只是可能並未如GDPR般嚴格。以台灣為例,《個資法》第3條及第11條便賦予個人資料當事人,於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請求資料保有者刪除其個人資料的權利。

〔2〕 不過,包含Apple、Google、Microsoft等企業,已陸續將用戶資料使用,符合GDPR的規範,更新其有關隱私權的聲明文字,並清楚的告知用戶,享有哪些「資料主體權利」(Data Subject Rights)。

*作者曾任職於聯合國科技部門,派駐過歐亞非不同城市。長期關注氣候變遷、再生能源、永續發展以及社會創新等議題。喜歡旅行、觀察和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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