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石木欽案前後之司法風雲及其背後問題剖析

2021-05-1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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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將司法判決中有關法律見解部分納入《法官法》評鑑項目中,才可能有效挽救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取自pixabay)

作者認為,將司法判決中有關法律見解部分納入《法官法》評鑑項目中,才可能有效挽救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取自pixabay)

去年司法界有2件判決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就是109年4月的嘉義殺警案一審法官以被告精神障礙導致辨識及控制能力完全喪失,判處被告「無罪」。另一案例為同年8月桃園弒母案二審法官推翻一審無期徒刑判決,也是以同樣理由判處被告「無罪」。以患有思覺失調症判處殺人犯減刑之案例並不少見,但判處無罪者幾乎絕無僅有,而竟然在去年連續發生2件。這究竟是偶然或者有其事件之緣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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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灣司法風雲

筆者認為這是有其脈絡可循的。先是在108年中立法院提出尤美女立委有關《法官法》修法版本,欲對法官之法律見解納入評鑑項目,引發司法實務界高度反彈。同年底發生了前監委陳師孟欲約詢判處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的歷審法官,引發法官界集體大反彈,隔年1月司法院長許宗力就在司法節的學術座談會致詞上針對此事作出嚴正聲明,強調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在此之後該年就陸續有了4月的嘉義殺警案一審與8月台高院桃園弒母案二審判決無罪的案例。

這些高度爭議判決的出現主要是審判實務界為了抗議之前立法院與監察院欲對所謂「審判獨立」做出限制所為之反制行動。一方面法官們希望藉由做出此爭議案件凸顯出法官對於「審判獨立」的審判自主性之堅持;另方面也要透過審級制度表明,即使如此爭議大的判決仍然可以透過審級救濟方式來加以補救。這也是呼應許宗力院長在司法節學術研討會致詞所提出的論點。

但正當司法院對於民調對司法審判品質在108年民調從以往的4成左右,上升到5成2而自豪之時,卻因為109年8月監察院彈劾石木欽案之後,隔年民調竟然如雪崩式下滑腰斬至2成6。這又讓人民對於司法審判產生極大的不信任。而石木欽案的爆發也搓破了許宗力院長等司法實務界一向所指摘的民意對於司法不信任的原因。許宗力院長指出,除了制度因素外,其他不滿原因大致為:意識形態對立、媒體不友善報導、司法受威權遺毒影響、還有敗訴當事人的不滿情緒…等。

石木欽(圖)靠翁茂鍾牽線買股,獲利驚人,堪稱司法股神。(郭晉瑋攝)
石木欽靠翁茂鍾牽線買股,獲利驚人,堪稱司法股神。(資料照,郭晉瑋攝)

但這次石案被揭露,則徹底顛覆了司法實務界過往的辯駁之詞,成為實務界無可推諉「司法不公正」之明證。

背後原因剖析

台灣的司法問題可謂盤根錯節,複雜萬端。歸根結柢在於在根本上混淆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基本法理所致。「大陸法系」強調嚴謹法律制定與規範,所以審判者只需要落實依「法」審判即可。反之,「英美法系」強調判例法則,法官裁判強調與時俱進與法官的自由心證。前者法官之產生只強調其法學素養即可,後者則重視其經驗與能力的養成。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之養成可以透過考試養成,因其只要單純的依「法」審判即可。但是台灣的情況則有所不同,台灣早已不是單純的大陸法系國家,間而混雜了諸多的英美法系的色彩,甚至有許多的法制都已經全盤接受英美法系的制度與規範。最明顯的情況就是「判例制度」之採行。

若要剖析台灣司法問題,就必須要先釐清最上位法學原理的問題,這樣才能夠清楚釐清爬梳現今台灣的司法問題之所在。此上位概念主要係指主其事者對於「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概念混淆不清所致。前者嚴守依法審判,後者依循判例法治。但後者對於審判者之產生有諸多制約與監督機制,前者則相對欠缺。因為對於最上位概念的混淆不清,導致往後司法體系產生結構性問題。最明顯的現象就是實施判例制度與司法解釋問題,導致諸多司法造法現象,使得法規範體系逸脫於正常大陸法系的法理邏輯。

因為台灣的法官養成主要乃搭配大陸法系制度而生,法官訓練主要在於嚴謹地法理邏輯與法律知識之養成教育,但後續發展卻容許太多基於司法造法前提下的「判例」與「解釋」之制度設計(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對於總統職權創設出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使得法官依法審判的依據,除了立法院所通過的嚴格意義下的「法律」外,更多是司法實務界所自行衍生出來,具有英美法系色彩的的「判例」與「解釋」。此舉導致法官在審判上可以擁有相對較大的「自由心證」之裁量空間,若無類似英美法系國家設有事前監督機制設計(容後敘明),容易淪於居心不良者在審判獨立大傘下,以「合法」掩護其「脫法」與徇私舞弊之溫床。

反觀英美法系制度下的法官產生,主要乃經由人民選舉與機關透過選任程序,從具有律師資格者當中遴選產生。在英美法系制度下,因為賦予法官有許多超越法律之外,可以行使自由裁量之空間,所以在法官產生之前階段,就透過選舉或者遴選方式加以把關。

台灣的法官同樣具有如英美法系制度中許多可以超越法律文義解釋之外的裁量空間,但卻毫無事前的監督與篩選機制,而絕大多數均經由國家考試來產生。致使所謂「自由心證」之規範形同具文,審判者可以在「眾多」的實務見解中「恣意」選擇其內心所屬意的實務見解,進而造成所謂「自由心證」肥大症的問題。

結論

綜上所述,此結構性法制錯亂問題,其實就是導致台灣雖然一再訴求「司法獨立」,但法官判決卻始終無法受到人民信賴的背後根本性問題所在。此問題在石木欽案被揭露後,司法信譽更是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傷害。

個人認為司法院若思圖提振人民對於司法之信心,唯有從根本上做起,將司法判決中有關法律見解部分,納入《法官法》中有關評鑑之項目中,如此方可能有效挽救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因為唯有落實司法監督之法制工程,才可能有效從結構層面來防堵前述司法體系紊亂下的治理困境。

重要司法事件時間表

108.5 立法院提出尤美女版「法官法」修法

108.12 前監委陳師孟欲約詢判處馬英九洩密案無罪之歷審法官

109.1 司法院長在司法節致詞表示捍衛「審判獨立」的立場

109.4 嘉義殺警案一審無罪

109.8 桃園弒母案二審無罪

109.8—監察院彈劾石木欽案出爐

*作者為E-政策網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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